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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01    证券简称:韦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6

  转债代码:113616    转债简称:韦尔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67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详细内容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244468X3)于2019年1月17日完成深圳市芯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能投资”)、深圳市芯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力投资”)100%股权的收购,收购价款合计16.87亿元。其中,芯能投资、芯力投资主要资产分别为其持有的北京豪威科技有限公司6.31%股权、4.24%股权。2019年7月,你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亿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7月5日至2024年7月4日,借款用途为用于支付(或置换)芯能投资和芯力投资100%股权的股权并购款。你公司以持有的芯能投资、芯力投资100%股权及芯能投资、芯力投资持有的北京豪威科技有限公司10.5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上述质押资产的账面值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7%。你公司对于上述资产质押情况未及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直至2020年4月10日才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不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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