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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3版)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15版)

  (上接C13版)

  本公司所做上述减持计划不得违反届时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齐鲁银行股票的,应将减持所得收益交付齐鲁银行。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付齐鲁银行,则齐鲁银行有权等额扣留本公司在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

  (三)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在本公司所持齐鲁银行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1、减持前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且不违反本公司于本次发行中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价格:不低于齐鲁银行股票发行价。

  3、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除按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或要求进行转让、划转等情形外,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数量的0%。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本公司所做上述减持计划不得违反届时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齐鲁银行股票的,应将减持所得收益交付齐鲁银行。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付齐鲁银行,则齐鲁银行有权等额扣留本公司在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

  (四)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在本公司所持齐鲁银行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1、减持前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且不违反本公司于本次发行中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价格:不低于齐鲁银行股票发行价。

  3、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除按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或要求进行转让、划转等情形外,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数量的0%。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本公司所做上述减持计划不得违反届时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齐鲁银行股票的,应将减持所得收益交付齐鲁银行。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付齐鲁银行,则齐鲁银行有权等额扣留本公司在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

  (五)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在本公司所持齐鲁银行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1、减持前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且不违反本公司于本次发行中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价格:不低于齐鲁银行股票发行价。

  3、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除按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或要求进行转让、划转等情形外,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数量的25%。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本公司所做上述减持计划不得违反届时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齐鲁银行股票的,应将减持所得收益交付齐鲁银行。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付齐鲁银行,则齐鲁银行有权等额扣留本公司在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

  三、稳定股价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加强对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保护本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本行于2018年11月21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为明确股价稳定措施中回购、增持的价格范围,本行于2019年9月10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修订后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行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本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本行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行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条件(以下称“稳定股价条件”)满足时,且本行情况同时满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

  (二)稳定本行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1、本行回购股票

  本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本行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条件后10个交易日内制定稳定股价方案并由董事会公告。本行可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本行股票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措施稳定本行股价。如本行采用回购股票的措施,则回购价格范围不高于本行稳定股价方案发布日前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用于回购本行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相关方案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持股5%以上的股东增持股票

  本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本行董事会未能如期公告前述稳定股价方案,在持股5%以上的股东增持本行股票不会致使本行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股东要约收购义务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则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条件后20个交易日内向本行提交增持本行股票的方案并由本行公告。如持股5%以上股东采用增持股票的措施,则增持价格范围不高于本行稳定股价方案发布日前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用于增持本行A股股票的资金不低于该股东于触发稳定股价条件上一年度从本行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5%。

  如本行持股5%以上股东出现变动,则相关股东亦应履行该等义务。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本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稳定股价方案,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条件后30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本行A股股票的方案;如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未能如期实施,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稳定股价方案应实施但未实施之日的次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本行A股股票的方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告后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期顺延为N+10个交易日内)增持本行A股股票,增持价格范围不高于本行稳定股价方案发布日前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并且用于增持本行A股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于触发稳定股价条件上一年度从本行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15%。

  在实施上述三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的过程中,如本行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在履行完毕上述三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除。自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出现本行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将按照前述1、2、3的顺序自动产生。

  (三)未能履行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如本行董事会未能制订或实施应由本行实施的稳定股价方案,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本行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如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能履行应由其履行的稳定本行股价的义务,本行可等额扣留其在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直至其履行相应的稳定股价义务。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应由其履行的稳定本行股价的义务,本行可等额扣留其在当年及以后年度从本行所领取的税后薪酬,直至其履行相应的稳定股价义务。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等客观原因导致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其他说明

  1、本行、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充分考虑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稳定股价预案自动适用于自稳定股价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至本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本行股东大会新选举产生的董事以及本行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3、稳定股价预案实施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遵从相关规定。

  4、稳定股价预案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四、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本行于2019年4月19日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根据国务院、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为尽量减少首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的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行将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采取以下措施填补即期回报,增强持续回报能力。

  (一)本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1、夯实战略定位,促进业务全面拓展

  本行将持续创新业务发展模式,坚守五大业务板块战略定位。公司业务方面,将进一步明确目标客户,构建综合营销体系,继续保持公司金融业务的核心业务地位;零售业务方面,将继续细分客户群体,丰富产品体系,挖掘客户价值,突出零售金融的专业化、便捷化,巩固零售金融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基石作用;金融市场业务方面,将深入推进业务结构由资产配置型为主向交易型与资产配置型并重的转变,拓展精品化理财业务,确保金融市场业务为本行业绩增长有效助力;互联网金融业务方面,将持续提高产品服务针对性,拓宽客户渠道,加强第三方合作,将互联网金融业务打造为创新业务的重要突破口;县域金融业务方面,将进一步聚焦重点客户,加强县域网点覆盖,建立县域品牌体系,将县域金融业务构建为独树一帜的特色业务板块。

  2、施行全面风险管理战略,提高内部控制能力

  本行将有序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积极引入大数据风险管理手段,推动全面风险管理规划项目实施,完善风险识别、计量工具和方法,促进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建立覆盖全面的数据分析体系,实现对集中度风险的有效控制。构建风险偏好监测机制,定期跟踪监测风险限额并评估风险偏好执行情况,保证风险偏好管理体系的完善性。加强风险管理队伍与文化建设,增强风险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实现人才素养和履职能力的双重提升。同时,本行将继续优化以完善的银行治理结构和先进的内部控制文化为基础,以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严密的控制措施为核心的内部控制体系。着力构建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架构,使本行的内部控制更加有效、规范。

  3、加强资本管理,提高资本利用效率

  本行将认真做好资本规划的年度评估,并根据宏观环境、监管要求、市场形势、业务发展等情况的变化,及时对资本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和重检,确保资本水平与未来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相适应。本行将优化业务结构,加大资产结构调整力度,提高资本配置效率,优先发展综合收益较高、资本占用较少的业务。推行基于资金转移定价、风险成本和资本成本等要素的经济利润考核体系,强化资本绩效考核,确保资本集约型经营发展导向。推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实践和应用,确保经济资本应用的有效性。

  4、有效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持稳定的股东回报政策

  鉴于商业银行募集资金系用于补充资本而非具体募投项目,因此其使用和效益情况无法单独衡量。本行已建立《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该制度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升资本回报能力。同时,本行一直非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本行章程中明确了现金分红等利润分配政策,并制订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行将继续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本行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行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齐鲁银行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齐鲁银行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齐鲁银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齐鲁银行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齐鲁银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或其他规定,且本人承诺与前述规定不符的,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本行提示投资者,尽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上述承诺,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行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五、对本招股意向书内容的承诺

  (一)本行承诺

  本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行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作出本行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处罚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制订针对本次发行上市新股的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将按照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如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行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行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约束措施如下:

  1、本行将在本行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行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行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因本行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行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后,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将各自在发行人上市当年全年从发行人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会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承诺,因本所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出具的以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于2021年3月22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1)审字第60862109_A02号)。

  (2)于2021年3月22日出具的标准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1)专字第60862109_A03号)。

  (3)于2021年3月22日就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出具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21)专字第60862109_A04号)。

  (4)于2021年4月26日出具的标准审阅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1)专字第60862109_A08号)。”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本行承诺

  本行将严格按照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若本行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行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行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本行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行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二)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在本行本次发行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按照本人在齐鲁银行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应当向齐鲁银行说明原因,并由齐鲁银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本人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应向齐鲁银行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齐鲁银行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齐鲁银行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齐鲁银行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齐鲁银行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4、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七、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及分红规划

  (一)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本行于2018年11月21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议案中明确“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包括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东和将来持有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

  关于本行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五节 股利分配政策”。

  (三)发行上市后未来三年的分红规划

  本行于2018年11月21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对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具体计划作出了进一步安排。关于本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五节 股利分配政策”。

  八、本行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下列因素

  (一)贷款客户以中小微企业为主的风险

  本行服务对象以中小微企业为主,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18年12月31日,本行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合计贷款余额分别为937.44亿元、773.33亿元及700.82亿元,占公司贷款总额的84.76%、84.65%及85.14%。中小微企业的规模较小,财务信息质量不高,抗风险能力差。宏观经济环境和中小微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都可能导致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财务信息质量不高可能导致本行对中小微企业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无法作出准确评估。以上情况可能导致本行贷款损失计提不足、不良贷款增加,进而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贷款集中于若干行业和客户的风险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的贷款主要集中于济南地区、聊城地区和天津地区,上述地区的贷款占本行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0.45%、7.52%和5.96%。如果上述地区经济增长放缓或经济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或发生任何严重灾难事件,可能会导致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受到影响。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向最大十家单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余额合计69.39亿元,占本行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的4.03%。如果本行前十大单一借款人贷款质量变差,则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三)贷款减值准备加大计提的风险

  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18年12月31日,本行的客户贷款和垫款减值准备分别为52.58亿元、42.62亿元及37.44亿元,拨备覆盖率分别为214.60%、204.09%及192.68%。本行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及行业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政策引导、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抵质押物的可变现价值、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履约能力等因素,确定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比例。假如本行对于上述因素的估计和预期与未来实际情况不符,本行可能需要增加计提贷款减值准备,从而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与证券投资业务相关的风险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余额合计为1,459.67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40.52%。本行的投资业务主要包括债券投资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务工具投资。本行债券投资的范围主要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政府债券和同业存单;投资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务工具的范围主要包括信托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等。若本行所投资的上述债券的发行人的偿债能力或债务投资工具所投资产品的相应底层资产出现问题,本行的投资可能会面临无法正常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情形,从而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以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不同区域经营的风险

  目前本行业务主要集中于济南市,近年来本行业务的较快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本行对济南市经济和人文环境的深入了解和准确评估。本行在监管政策范围内还积极探索山东省内外业务拓展的机会,在天津、青岛、聊城、泰安、德州、临沂、滨州、东营、烟台、日照、潍坊和威海等地开设分支行,发起成立了章丘齐鲁村镇银行,并在河南、河北控股15家村镇银行。

  尽管市外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对本行盈利的贡献度稳步提升,本行在异地经营过程中,仍可能出现对其他地区经济和人文环境的了解程度不足,业务扩张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等情况。因此,本行未来在其他区域的发展面临着一定的不确定性,无法保证未来能够在其他区域实现稳定和持续的发展。如果本行在不同区域经营过程中出现损失,本行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业务发展前景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六)资本充足率不能满足监管要求的风险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此外,商业银行还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风险加权资产的2.5%的储备资本,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还应计提风险加权资产0-2.5%的逆周期资本。商业银行应当在2018年年底前达到前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18年12月31日,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9.49%、10.16%及10.63%,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1.64%、11.15%及11.77%,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4.97%、14.72%及14.50%,符合监管要求。虽然本行报告期内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规定,但未来本行仍可能因不能及时补充或增加资本、投资价值下降、资产质量恶化、监管部门提高监管要求、会计准则变化等因素而无法持续满足资本充足水平的监管要求。

  九、其他事项提示

  本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本行及其子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1年3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期间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安永华明(2021)专字第60862109_A08号)。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上述中期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贵集团2021年3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期间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本行2021年1-3月营业收入为22.32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19.52亿元,同比增长14.36%;净利润为7.59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7.02亿元,同比增长8.1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53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6.96亿元,同比增长8.2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45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6.91亿元,同比增长7.86%,本行经营业绩较去年同期稳步提升。

  截至2021年3月末,本行吸收存款总额为2,689.46亿元,较2020年12月末增加199.28亿元,增长8.00%;发放贷款及垫款为1,835.86亿元,较2020年12月末增加160.90亿元,增长9.61%。截至2021年3月末,本行不良贷款率为1.40%,较2020年12月末下降0.03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为216.66%,较2020年12月末上升2.06个百分点。

  以上财务信息未经审计,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行2021年3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期间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

  有关本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二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2021年4-6月,本行预计营业收入区间为21.2亿元至22.5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19.8亿元,预计同比增幅区间在7%至13%;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6.9亿元至7.4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6.2亿元,预计同比增幅区间在11%至19%;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6.8亿元至7.3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6.0亿元,预计同比增幅区间在13%至21%。

  2021年1-6月,本行预计营业收入区间为43.5亿元至44.8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39.3亿元,预计同比增幅区间在11%至14%;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14.4亿元至14.9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13.2亿元,预计同比增幅区间在10%至13%;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14.2亿元至14.7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12.9亿元,预计同比增幅区间在10%至14%。

  上述2021年1-6月经营业绩预计是本行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作出的,主要经营数据为初步测算结果,预计数不代表本行最终可实现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亦不构成本行的盈利预测或承诺。

  综上,本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期间,经营模式、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客户群体、税收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相对同行业不存在异常。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458,083,334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10%(含10%)。本次发行采取全部发行新股的方式。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市盈率: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2020年每股收益计算,其中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5.36元(按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扣除其他权益工具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除以当时的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元(按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扣除其他权益工具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基础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证券账户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需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方式

  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884.91万元,包括保荐及承销费用2,084.71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762.26万元;律师费用273.58万元;评估费用37.74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615.09万元;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发行费用111.52万元。以上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元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元

  拟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节  本行基本情况

  一、本行基本信息

  发行人名称(中文):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名称(英文):QILU BANK CO., LTD.

  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4352296L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0169H237010001

  注册资本:人民币4,122,750,000元

  法定代表人:王晓春

  成立日期:1996年6月5日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顺河街176号

  邮政编码:250001

  电话号码:0531-86075850

  传真号码:0531-86923511

  互联网网址:http://www.qlbchina.com

  电子信箱:boardoffice@qlbchina.com

  经营范围: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外汇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核准的其他业务。

  二、本行历史沿革

  (一)本行设立情况

  1、组建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国发〔1995〕25号)精神,1995年8月2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济南城市合作银行组建方案〉的请示》(济政发〔1995〕52号),正式申请组建济南城市合作银行。1995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济南市开展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组建工作的复函》(银复〔1995〕304号),原则同意济南城市合作银行的组建方案。

  1995年8月2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同意〈济南市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办法〉的批复》(济政发〔1995〕53号)。根据《济南市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办法》,济南城市合作银行筹备领导小组委托山东济南会计师事务所、山东济南审计师事务所以1995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对原17家城信社分别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1995年11月,济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了《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对原17家城信社评估数进行了确认。

  1995年12月,原17家城信社分别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通过了加入济南城市合作银行的议案。

  2、筹建

  1996年5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筹建济南城市合作银行的批复》(银复〔1996〕131号),同意筹建济南城市合作银行。

  1996年5月,原17家城信社股东、济南市财政局、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济南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能工贸发展公司、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山东中创实业发展总公司签订了《济南城市合作银行发起人协议》,共同发起设立济南城市合作银行。1996年5月18日,济南城市合作银行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1996年5月24日,山东济南审计师事务所出具了(96)济审验字第518号《验证报告》。根据《验证报告》,济南城市合作银行股本总额为人民币250,025,430.00元,包括:济南市财政局认股人民币5,000.00万元,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认股人民币100.00万元,济南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人民币190.00万元,山东华能工贸发展公司认股人民币1,000.00万元,济南市大观园商场认股人民币200.00万元,山东中创实业发展总公司认股人民币200.00万元,原槐荫等十七家城市信用社法人股东635个以其原始投资折股107,830,935.00元入股,个人股东4,080名以其原始投资折股75,294,495.00元入股,总计183,125,430.00元。根据《验证报告》,截至1996年5月24日,济南城市合作银行股本总额250,025,430.00元已全部足额到位,其中济南市财政局等6家新入股单位以货币资金出资6,690.00万元。

  3、开业

  1996年5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济南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6〕167号),批复同意济南城市合作银行开业,并核准济南城市合作银行章程;济南市16家城市信用合作社按协议自动解散,成为济南城市合作银行分支机构,联社自动终止。16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及联社的债权债务转为济南城市合作银行的债权债务。

  1996年6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向济南城市合作银行颁发D100145000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1996年6月5日,济南城市合作银行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了注册号为26435229-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本行设立方式及过程

  (1)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情况

  山东济南会计师事务所、山东济南审计师事务所分别与各城市信用社、济南城市合作银行筹备领导小组签署委托协议,以1995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对原17家城信社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分别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1995年11月,济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了《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对原17家城信社的评估数进行了确认。原17家城信社1995年9月30日净资产评估值明细如下:

  根据清产核资评估汇总表,原17家城信社1995年9月30日为基准日的清产核资及评估的汇总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上述资产和负债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增减值原因说明如下:

  ①应收利息因坏账损失及核销坏账评估减值2,693,769.85元。

  ②坏账准备因冲销坏账评估减值55,001.17元。

  ③其他应收款因核销损失及科目调整评估减值2,465,066.19元。

  ④短期投资因计提坏账及科目调整评估减值1,142,067.68元。

  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因评估基准日按市价计算等原因评估减值179,751.24元。

  ⑥逾期贷款因呆账核销评估减值18,574,352.63元。

  ⑦呆账准备金因核销和补提评估增值136,868.90元。

  ⑧长期投资因利息调整评估增值2,098,335.33元。

  ⑨投资风险准备金因国库券冲回减值准备,导致风险准备金评估减值557,843.17元。

  ⑩固定资产净值因新建营业大楼、盘盈设备、市场价值增加等原因导致评估增值47,724,067.80元。

  在建工程因固定资产、预付款等科目重分类,导致评估增值9,156,372.00元。

  无形资产因土地重置成本价值增加导致评估增值1,246,362.00元。

  递延资产因房屋租赁装修金额、汽车装修租金调整评估增值843,746.95元。

  其他资产因重置成本价格变动评估减值818,894.28元。

  短期存款以活期存款30万元冲减在建工程,评估增值300,000.00元。

  其他应付款因营业费用科目调整评估减值1,928.00元。

  应付福利费因营业费用科目调整评估减值146,880.00元。

  预提费用因核减预提修理基金评估减值21,352.50元。

  因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完成后,存在部分股东退股、股本量化账务调整等原因,济南城市合作银行筹备领导小组对5家城市信用社(万紫巷城市信用社、高新开发区城市信用社、无影山城市信用社、槐荫城市信用社、展业城市信用社)的评估结果作出了调整,并根据调整后原17家城信社的评估结果进行一次折股;随后以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原17家城信社实现的净利润,经济南城市合作银行筹备领导小组确认后进行二次折股。

  (2)一次折股情况

  经济南城市合作银行筹备领导小组确认且经各城市信用社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截至1995年9月30日,17家城市信用社及信用联社清产核资的净资产为181,981,179.19元,根据《济南市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扣除公益金、扶持性国有资产等不能量化给股东的净资产,最终可以量化给股东的净资产合计为162,696,317.51元。在实际验资时,由于发生退股等事项,对部分评估结果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一次折股共计151,248,259.00元。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1、万紫巷城市信用社个别股东于1995年11月退股,评估的可以量化给股东的净资产共计调减18,000.00元;

  2、高新开发区城市信用社个别股东于1996年4月退股,评估的可以量化给股东的净资产共计调减658,700.00元;

  3、无影山城市信用社因原评估值未考虑1995年9月不动产转让,评估的可以量化给股东的净资产共计调减939,517.00元。

  4、槐荫城市信用社于1995年11月补缴税款,评估的可以量化给股东的净资产共计调减327,172.80元。

  5、展业城市信用社因需对评估报告数据进行调整确认问题,其评估的可以量化给股东的净资产9,504,745.54元,暂未参与折股,应予全部调减。

  (3)二次折股情况

  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各城市信用社及联社实现的净利润经济南城市合作银行筹备领导小组确认,对各城市信用社原股东进行了二次折股量化,合计折股数为19,821,336.00元。1996年5月,原17家城信社股东、济南市财政局、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济南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能工贸发展公司、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山东中创实业发展总公司签订了《济南城市合作银行发起人协议》,共同发起设立济南城市合作银行。

  山东济南审计师事务所于1996年5月24日出具了(96)济审验字第518号《验证报告》。根据《验证报告》,济南城市合作银行股本总额为人民币250,025,430.00元,包括:济南市财政局认股人民币5,000.00万元,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认股人民币100.00万元,济南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人民币190.00万元,山东华能工贸发展公司认股人民币1,000.00万元,济南市大观园商场认股人民币200.00万元,山东中创实业发展总公司认股人民币200.00万元,原槐荫等十七家城市信用社法人股东635个以其原始投资折股107,830,935.00元入股,个人股东4,080名以其原始投资折股75,294,495.00元入股,总计183,125,430.00元。根据《验证报告》,截至1996年5月24日,济南城市合作银行股本总额250,025,430.00元已全部足额到位,其中济南市财政局等6家新入股单位以货币资金出资6,690.00万元。

  本行设立时经山东济南审计师事务所于1996年5月24日出具的(96)济审验字第518号《验证报告》验证的出资额为250,025,430元,本行设立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的注册资本为25,000万元,二者存在差异。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行设立时的出资情况进行了复核鉴证,于2014年9月19日出具了《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成立时各股东出资情况鉴证报告》(亚会B专审字(2014)133号)(以下简称“《鉴证报告》”)。根据《鉴证报告》,1996年底济南城市合作银行进行清产核资、股本量化账务调整时,发现了以下差异,调整了原《验证报告》记载数:

  ①根据济南城市合作银行《关于对高新等三家支行股本量化中有关问题的账务处理意见》《关于股本量化账务调整有关问题汇报及处理意见的会议纪要》,因原验资时折股量化错误等原因,对城市信用社联社的扶持性国有资产金额调减347,050.00元、经八纬二路城市信用社量化数调减1,479,038.00元、经七路城市信用社量化数调减525,861.00元、高新开发区城市信用社量化数调增488,426.00元,调整后比原《验证报告》数共计少量化记账1,863,523.00元。

  ②城市信用社联社清产核资时,所辖信用社共计2,000,000.00元股金已退还,剩余净资产(截至1996年3月31日)5,000,054.00元仍按原科目列示,未计入股本科目,故比《验证报告》记载5,000,054.00元少量化记账5,000,054.00元。

  ③展业城市信用社因需对评估报告数据进行调整确认问题,验资时暂未参与折股。1996年12月20日,济南城市合作银行对有关财务情况确认后,同意展业城市信用社原股东折股2,000,000.00元,并登记记账。

  发起设立前,展业城市信用社隶属于山东银行学校。展业城市信用社与山东银行学校及其所属企业存在贷款业务关系,山东银行学校及其所属企业以拥有的展业城市信用社部分股权抵偿债务,剩余2,000,000.00元净资产参与折股。

  ④1996年12月31日,经以上调整后账面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差4,838,147.00元,由山东华能工贸发展公司补足投资款4,838,147.00元。

  山东华能工贸发展公司是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于1992年投资组建的国有企业,1996年作为发起人股东参与本行的发起设立,山东华能工贸发展公司资金充裕,1996年底,经本行与发起人股东协商,山东华能工贸发展公司为支持本行的发展,出资补足注册资本的调整差额。

  根据上述《鉴证报告》,截至1996年12月31日,济南城市合作银行股本共计入250,000,000.00元,与本行设立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股本一致。

  (4)股东大会及政府对出资情况的确认

  2014年9月16日,本行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行在1996年6月成立时原17家城信社经评估的净资产在验资及实际折股入账时作出的调整,及调整未由评估机构进行确认,也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确认文件的事实,以及对于原展业城市信用社的出资和山东华能工贸发展公司的补充出资也未进行验资的事实进行了确认。

  2014年12月1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确认齐鲁银行挂牌公开转让股票有关事项的函》(济政字〔2014〕65号),确认“齐鲁银行设立时对出资的调整虽未重新进行资产评估、验资及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或取得相关批复,但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并已获得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且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影响出资的真实性及齐鲁银行设立的有效性,无引发纠纷的潜在因素。”

  2019年5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具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股权变更托管事项合法性的函》(鲁政字〔2019〕91号),确认“齐鲁银行作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风险隐患。齐鲁银行注册地市级政府承诺承担相应的管理或处置责任。山东省政府对齐鲁银行设立及股权变更托管事项合法性予以确认。”

  5、本行发起人及设立时的股本

  本行的发起人包括原17家城信社的原有股东和济南市财政局、山东华能工贸发展公司、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山东中创实业发展总公司、济南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

  发行人设立时股东名称、人数、持股比例等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1)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资本金)的具体情况

  ①形成于国家税收减免

  本行设立时的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资本金)11,708,785股,该部分股权是济南城市合作银行组建过程中,对原17家城市信用社(联社)清产核资过程中因税前还贷国家减免税形成的。本行设立时有效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1994年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2号,现已废止)第十二条规定:“集体企业享受国家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等特殊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其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单独列帐反映”。

  ②账务处理及产权归属

  《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8〕220号,现已废止)规定,将“城市商业银行历年积累(指国家历年减免的税款和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作实收资本形成的资本金”归入“城镇集体资本金”,但未明确“城镇集体资本金”的投资主体及所有者。

  本行信用社时期通过税前还贷形成的国家减免税在本行成立时转到本行,并根据上述规定转入实收资本,股东名称为“集体资本金”。但事实上,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缺失,造成这部分“集体资本金”并没有明确的投资主体和所有者。

  ③政府指定单位承接股份

  上述规定中,《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1994年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2号)明确规定了“集体企业享受国家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等特殊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其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国家税务总局的后续规定仅为在财务处理上将该部分扶持性国有资产计入“城镇集体资本金”,以与“国家资本金”相区别,而并未明确“城镇集体资本金”的持股主体。鉴于上述关于城镇集体资本金的规定在目前均已失效,而该部分资本金系由国家减免税形成,本质上来源于国家,因此仍应将税前还贷形成的“城镇集体资本金”列为扶持性国有资产,作为国有股权转由济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持有。

  (2)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资本金)的确认、承接过程

  2014年8月25日,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本行集体资本金确定由国家持有的议案》,同意将该11,708,785股集体资本金转由济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持有。

  (下转C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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