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9版)
(二)主要监管指标
1、监管指标
报告期内,本行相关监管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2、资本充足水平
2012年6月,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18年12月31日,本行由经审计的合并口径财务数据计算而得的相关数据如下:
单位:千元、%
3、主要监管指标分析
(1)资本充足率
报告期内,本行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等方式积极补充资本。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18年12月31日,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9.49%、10.16%及10.63%;本行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1.64%、11.15%及11.77%;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4.97%、14.72%及14.50%,均符合监管要求。
(2)不良贷款率
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18年12月31日,本行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43%、1.49%及1.64%。近年来,本行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和贷后管理,加强了贷款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出台了较多信贷风险管控措施并加大了不良贷款清收和核销力度,有效控制了不良贷款率水平。
(3)拨备覆盖率
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18年12月31日,本行拨备覆盖率分别为214.60%、204.09%及192.68%,符合监管要求。
(4)贷款集中度
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18年12月31日,本行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分别为2.84%、2.68%及5.71%;本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分别为7.55%、8.70%及10.24%。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符合监管要求。
(5)成本收入比
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18年12月31日,本行成本收入比例分别为28.81%、29.43%及31.49%。近年来,本行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成本控制措施,且营收水平也不断提升,进而使得本行成本收入比总体维持较低水平。
(三)主要财务指标
1、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
本行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如下:
单位:元/股、%
2、其他财务指标
单位:%
3、其他项目变动原因
本行报告期内变动幅度达到30%的项目变动原因如下:
(1)2020年与2019年的比较
单位:千元
(2)2019年与2018年的比较
单位:千元
(四)管理层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1、资产负债表重要项目分析
(1)主要资产
本行资产主要由发放贷款和垫款及证券投资类资产构成。报告期内,受益于上述两类资产规模的持续扩大,本行资产总额总体保持稳健增长。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18年12月31日,本行资产总额分别为3,602.32亿元、3,075.20亿元及2,657.37亿元。
(2)主要负债
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18年12月31日,本行负债总额分别为3,329.34亿元、2,848.64亿元及2,448.60亿元。
2、利润表重要项目分析
报告期内,受益于利息净收入的快速增长,本行经营效益不断提升。2020年、2019年及2018年,本行营业收入分别为79.36亿元、74.07亿元及64.02亿元;净利润分别为25.45亿元、23.57亿元及21.69亿元。
(1)利息净收入
利息净收入是本行营业收入的最主要组成部分。2020年、2019年及2018年,本行的利息净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分别为80.81%、79.35%及88.41%。报告期内,尽管受利率市场化和行业竞争影响,本行净息差有所波动,但得益于生息资产规模的持续扩大,本行利息净收入保持稳定增长。
(2)非利息收入
2020年、2019年及2018年,本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分别为6.30亿元、4.45亿元及2.98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94%、6.01%及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在营业收入中占比持续提升。
3、现金流量分析
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主要由吸收存款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净增加额和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等构成。2020年、2019年及2018年,本行吸收存款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净增加额分别为350.74亿元、230.27亿元及240.73亿元;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分别为142.12亿元、133.80亿元及119.01亿元。
本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为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和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2020年、2019年及2018年,本行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分别为325.85亿元、238.35亿元及188.97亿元;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分别为48.05亿元、45.45亿元及39.42亿元。
报告期内,本行一方面通过各类金融资产调节本行流动性,增强本行主动负债能力;另一方面也根据对市场的判断参与金融市场交易业务,为本行谋求多元化的收入来源,因此,本行对各类金融资产的投资活动较为频繁。
本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2020年、2019年及2018年,本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分别为798.80亿元、847.95亿元及1,102.82亿元,其中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分别为794.41亿元、845.75亿元及1,101.86亿元。
本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为投资支付的现金。2020年、2019年及2018年,本行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分别为994.06亿元、1,003.88亿元及1,166.92亿元,其中投资支付的现金分别为990.50亿元、1,001.11亿元及1,164.98亿元。
本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包括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2020年、2019年及2018年,本行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分别为417.20亿元、586.40亿元及645.70亿元。
本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为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2020年、2019年及2018年,本行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分别为434.30亿元、496.50亿元及566.18亿元。
(五)股利分配政策
1、本行报告期内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行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规定了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
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本行法定公积金。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按照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
本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准备金、支付优先股股息后有可分配利润的,按照普通股股东持有的普通股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有股份的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准备金之前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或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或者违反其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本行的公积金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扩大本行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本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本行注册资本的25%。
本行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2、本行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
2018年4月20日和2018年5月18日,本行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向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155元(含税),分红总额63,902.63万元。
2019年3月28日和2019年4月19日,本行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向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157元(含税),分红总额64,727.18万元。
2020年3月19日和2020年4月10日,本行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向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157元(含税),分红总额64,727.18万元。
3、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8年11月21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议案规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包括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东和将来持有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4、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的股利分配政策
为进一步明确本行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规划,增强本行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本行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保持上市后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要求,本行于2018年11月21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和上述议案,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1)分红回报规划对股利分配的相关规定
①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行的股东分红回报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相关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本行的可持续发展。
本行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在综合分析银行业经营环境、股东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本行将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的业务发展、资本需求、盈利规模、所处发展阶段和自身流动性等情况,平衡业务持续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二者间的关系,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并保持回报机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周期
本行董事会将根据本行经营状况至少每三年对本行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进行重新审阅,对未来三年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订,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修订时,本行董事会将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本行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的资本规划及需求,制定合理的分红方案,有效保证股东分享本行发展成果。
④A股上市后未来三年年度利润分配计划
A、利润分配的顺序
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本行法定公积金。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按照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本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准备金、支付优先股股息后有可分配利润的,按照普通股股东持有的普通股股份比例分配,但本行章程规定不按持有股份的比例分配的除外。
B、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本行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C、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在不影响本行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准备金和支付优先股股息后有可供分配利润的,本行应进行现金分红。特殊情况包括:资本充足率已经低于监管标准,或预计实施现金分红后资本充足率将低于监管标准;董事会认为实施现金分红将对本行正常经营及长期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法律、法规限制本行进行利润分配或现金分红。在满足前述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本行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本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规定和本行经营情况拟定,由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本行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竞争优势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D、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本行董事会可以根据当年的具体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的需要提出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利润分配方案需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充分听取外部监事的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本行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本行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行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资金需求和未来长期发展的需要,或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本行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需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订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听取外部监事的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章程(草案)》对利润分配的规定
①上市后利润分配的顺序规定
根据本行《公司章程(草案)》,规定了上市后本行利润分配政策:
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本行法定公积金。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按照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
本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准备金、支付优先股股息后有可分配利润的,按照普通股股东持有的普通股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草案)》规定不按持有股份的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准备金之前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或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或者违反其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本行的公积金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扩大本行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本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本行注册资本的25%。
②上市后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A、利润分配的原则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本行的可持续发展。现金分红政策应结合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本需求等因素,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与本行的长期发展。
B、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本行普通股股东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C、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除下列情形外,本行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且原则上本行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①本行资本充足率已经低于监管标准,或预计实施现金分红后资本充足率将低于监管标准;
②董事会认为实施现金分红将对本行正常经营及长期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③法律、法规限制本行进行利润分配或现金分红。
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本行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D、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本行董事会可以根据当年的具体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的需要提出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利润分配方案需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充分听取外部监事的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本行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理念,综合考虑股本规模、股权结构、股票价格、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本行在满足《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现金分红前提下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F、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本行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资金需求和未来长期发展的需要,或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公司章程(草案)》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需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订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听取外部监事的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本行控股及参股公司
1、本行的控股子公司
本行发起成立了章丘齐鲁村镇银行,并在河南、河北控股15家村镇银行。
(1)章丘齐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章丘齐鲁村镇银行基本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注:2020年财务报表数据未经审计
章丘齐鲁村镇银行成立于2011年,本行持股比例为51%;章丘齐鲁村镇银行于2015年增资扩股后,本行持股比例降为41%。自章丘齐鲁村镇银行设立以来,本行在章丘齐鲁村镇银行董事会席位中占五分之三,能够决定章丘齐鲁村镇银行日常财务和经营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控制”的定义,因此本行自章丘齐鲁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将其作为子公司管理,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章丘齐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章丘齐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为36.49亿元,净资产为2.40亿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9,716.02万元,净利润3,162.30万元(未经审计)。
(2)济源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济源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济源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10.60亿元,净资产为1.62亿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4,680.02万元,净利润1,369.89万元(未经审计)。
(3)登封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登封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登封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3.58亿元,净资产为0.61亿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1,655.49万元,净利润896.17万元(未经审计)。
(4)兰考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兰考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兰考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3.56亿元,净资产为0.48亿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1,852.84万元,净利润443.40万元(未经审计)。
(5)伊川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伊川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伊川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6.28亿元,净资产为0.79亿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3,296.50万元,净利润1,071.00万元(未经审计)。
(6)渑池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渑池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渑池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2.38亿元,净资产为0.39亿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1,052.78万元,净利润271.90万元(未经审计)。
(7)永城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永城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永城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5.07亿元,净资产为0.84亿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2,022.09万元,净利润410.65万元(未经审计)。
(8)温县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温县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温县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4.14亿元,净资产为0.38亿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1,522.71万元,净利润384.37万元(未经审计)。
(9)辛集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辛集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辛集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2.68亿元,净资产为0.40亿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912.81万元,净利润250.37万元(未经审计)。
(10)邯郸永年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邯郸永年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邯郸永年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3.41亿元,净资产为0.36亿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1,715.33万元,净利润679.91万元(未经审计)。
(11)磁县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磁县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磁县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1.67亿元,净资产为0.20亿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678.48万元,净利润122.73万元(未经审计)。
(12)石家庄栾城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石家庄栾城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石家庄栾城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3.55亿元,净资产为0.53亿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1,566.79万元,净利润520.87万元(未经审计)。
(13)邯郸邯山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邯郸邯山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邯郸邯山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2.03亿元,净资产为0.31亿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827.39万元,净利润178.96万元(未经审计)。
(14)魏县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魏县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魏县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2.90亿元,净资产为0.45亿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1,511.69万元,净利润537.26万元(未经审计)。
(15)涉县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涉县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涉县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2.2亿元,净资产为0.53亿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700.76万元,净利润55.17万元(未经审计)。
(16)成安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成安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成安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2.67亿元,净资产为0.29亿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880.22万元,净利润681.74万元(未经审计)。
2017年10月24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00号),核准本行定向发行不超过128,200万股新股。澳洲联邦银行以其持有的15家村镇银行股权出资,此次增资完成后,澳洲联邦银行增持16,897.4358万股齐鲁银行股份,齐鲁银行获得15家村镇银行股权,持股比例100%或80%。该交易对价根据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项目涉及Commonwealth Bank of Australia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报告》(开元评报字〔2017〕283号),经交易双方协商后确定,交易金额为6.59亿元,交易对价公允合理。
(下转C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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