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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23版)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25版)

  (上接C23版)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的10%;

  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的50%;

  ③若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达到或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的50%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在本承诺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承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人员遵守本承诺,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三)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发行人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的承诺和约束措施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方式如下: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完成但未上市交易之前,则公司将于有权机关对上述情形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基于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依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完成且上市并交易之后,则公司将于有权机关对上述情形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基于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底价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和约束措施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届时如有),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届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方式如下: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十个交易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和约束措施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方式如下: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十个交易日内,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四)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华林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华林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会计师、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合理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尽量减少因本次发行造成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和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

  公司将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速度,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努力扩大业务规模,完善公司治理,加大人才引进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提高盈利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可能被摊薄的即期收益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计划使用。

  2、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力争提前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将结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升级和优化业务,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市场地位,提升公司中长期的盈利能力及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

  3、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4、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订了上市后使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明确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和具体规划内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公司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重视和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海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3、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及薪酬(或津贴)(如有),同时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时为止。

  (三)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五、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一)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分配顺序上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其中,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并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6、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7、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8、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9、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10、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11、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12、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13、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1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分享。

  六、主要风险因素的特别提示

  (一)全球经济波动及国际贸易保护主义风险

  发行人主要以各类进出口贸易参与主体为服务对象,为其规划、设计并提供专精于跨境环节的标准化物流服务产品与定制化供应链解决方案。发行人自身发展与全球宏观经济及国际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

  近年来世界各国政治经济不稳定,国际贸易增长有所放缓,由此对跨境物流服务业产生一定冲击。同时,自2018年以来美国相继公布了一系列对进口自中国的各类商品加征关税的贸易保护措施。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大背景下,未来国际贸易政策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018年至2020年,发行人美线业务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结合上述经营情况,自中美贸易冲突伊始,中美贸易摩擦尚未对发行人美线物流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未来世界经济出现长期性的衰退,或者全球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将对发行人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新冠疫情引发的经营风险

  2020年以来,国内外陆续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受新冠疫情影响,全球经济社会活动秩序受到极大影响,尽管如此,我国外贸进出口仍实现了快速回稳,逆势增长。据海关总署统计,2020年全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同比增长1.9%,其中外贸出口总值同比增长4%,外贸进口总值同比下降0.7%。

  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复工复产有所推迟,但至2020年2月底发行人及子公司均已基本恢复至正常经营状态。

  2020年第一季度在新冠疫情冲击下,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受到境内道路管制及境外国家口岸临时监管措施、境外客户停工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业务经营指标出现小幅同比下滑。进入2020年第二季度以后,随着新冠疫情在国内得到有效控制并在全球范围内日趋常态化,发行人业务服务能力和下游需求均逐步恢复。2020年全年,发行人主要业务经营指标与去年同期相比稳中有升,其中空运货运量较去年同期上升15.08%,海运货运量较去年同期上升19.12%,其他业务委托量较去年同期上升20.05%。

  疫情期间,由于国际海运和空运的运力萎缩并叠加疫情物资配送需求增加,导致运力资源相对紧张。鉴于发行人与川航物流、海南航空、ONE集团、中远集团等多家国内外主流海运/空运承运人签订了长期运力供给协议,确保了疫情期间运力资源的稳定。通过开展“空运包机”业务,发行人在2020年确认营业收入3.66亿元,带动了公司整体业绩水平的良好增长。

  发行人2020年各主营业务板块的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人2020年,营业收入、扣非前后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指标等主要财务指标在疫情期间,受运力紧张和价格上涨的影响,均较去年同期实现了较大幅度增长。结合2020年全年经营指标和财务指标同比情况,新冠疫情未对发行人2020年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业务经营资质的管理风险

  现代物流业务受到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相关政府机构的监管,并需取得该等部门颁发的相关经营资质许可证书后方能开展相关业务。发行人拥有齐全的业务经营资质。但是,如果发行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及时办理续期或未达到资质评定条件而导致主要业务经营资质无法持续取得,则可能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公司2021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及2021年1-3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立信所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1443号”《审阅报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本公司2021年1-3月财务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本公司2021年1-3月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2021年1-3月业绩实现情况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截至2021年3月31日,发行人资产总额为213,309.92万元,较上年末增加13.18%,主要系2021年1-3月销售规模增加和应收账款余额增加所致;负债总额为110,570.35万元,较上年末增加17.25%,主要系随着营业规模扩大,采购规模同步增长,应付款项相应增加所致;股东权益金额为102,739.57万元,较上年期末增长9.1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金额为92,265.44万元,较上年期末增长7.92%,主要系经营利润增加所致。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1年1-3月,发行人营业收入207,599.8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68.18%,主要系海运和空运运价在2021年一季度相较2020年一季度大幅上涨:①2020年2-3月受新冠疫情影响,全国大范围停工、停产,导致集装箱航运需求下降,因此海运运价在2020年一季度相对处于较低水平,上海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维持在900点左右,但随着进入二季度国内疫情的逐步缓解,集装箱航运需求的回升以及海运运力的供给受限导致海运运价快速增长,2021年一季度上海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维持在2,500点以上,受此影响,2021年一季度海运运价的同比大幅增长带动海运相关业务收入的较快增长;②同样受新冠疫情的影响,2020年二季度以来国际航空运力紧张,虽然2021年1-2月的空运运价相较2020年5月峰值有所回落,但较2020年一季度仍增长较多,TAC Index显示,2021年2月中国香港发往欧洲的运费相较2020年2月上涨70.63%。由于国际海运、空运运力紧张且运力价格大幅上升,发行人在货源支撑、多年合作的基础上,与承运人维持了良好合作,能够凭借充足的运力资源保证服务的供应稳定,进而带动相关收入大幅增加。2021年1-3月,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567.7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74.12%,主要系公司营业规模扩大所致。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1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系随着营业收入规模扩大,公司采购运力支付的金额大幅增加,同时采购的付款周期相对较短所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790.56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87.74%,主要系2021年1-3月发行人购买的理财产品大幅增加所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455.74万元,较上年同期筹资活动流出金额大幅增加,主要系2021年1-3月发行人到期归还的银行借款大幅增加所致。

  4、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项目和金额

  单位:万元

  2021年1-3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为208.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50.10%,主要原因系2021年1-3月发行人收到的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委会奖励增加。

  (二)2021年1-6月业绩预计

  2021年1-6月,公司预计实现的营业收入区间为348,631.37万元至426,105.00万元,同比变化幅度为56.67%至91.49%;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10,201.88万元至12,468.96万元,同比变化幅度为6.28%至29.90%;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9,794.82万元至11,971.45万元,同比变化幅度为12.23%至37.17%。其中,公司2021年1-6月预计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保持较快增长主要系海运运价在2021年上半年持续维持高位,而集装箱航运需求较2020年上半年疫情爆发初期相应回暖,上述海运业务的量价变动导致2021年1-6月预计业绩同比增幅较高;但鉴于公司2020年第二季度空运业务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而高度景气,因此2021年1-6月业绩同比增速预计会较2021年1-3月有所放缓。

  上述2021年1-6月的预测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资料

  中文名称: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ondex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Co., 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15,392.5237万元

  法定代表人:唐海

  成立日期:2009年12月30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10月15日

  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华润大厦B座10层1008室

  邮政编码:266071

  电话:0532-85759915

  传真:0532-86072222

  互联网网址:http://www.bondex.com.cn

  电子信箱:secretary@bondex.com.cn

  二、公司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公司系由海程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

  2018年9月25日,海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以截至2018年4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同日,海程有限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同意以截至2018年4月30日经立信所审计的净资产288,737,933.73元为基数,按照1:0.469285的比例折股13,550.0385万股,各发起人按原出资比例持有股份公司股份。

  2018年10月15日,立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G51004号),验证截至2018年10月15日,海程邦达(筹)已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及公司折股方案,将海程邦达截至2018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288,737,933.73元按1:0.469285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13,550.0385万股,每股1元,共计股本人民币135,500,385.00元,大于股本部分的净资产153,237,548.73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8年10月15日,海程邦达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00697182392G]的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情况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时,发起人及其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如下所示:

  (三)发起人出资资产的情况

  公司系由海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成立时继承了海程有限的全部资产、业务和生产经营体系,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资产的权属变更手续均已完成。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5,392.5237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5,131万股,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00%。

  (二)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三)公司前十名股东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四)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无外资股份;公司股东中海洋新动能属于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但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因此公司无国有股份。

  (五)发起人、控股股东和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1、唐海及其关联股东

  唐海除直接持有海程邦达的35.24%股份外,同时担任泛海达、恒达斯邦和华正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泛海达、恒达斯邦、华正德的69.49%、69.36%和0.0002%的出资额;泛海达、恒达斯邦、华正德分别持有海程邦达34.84%、4.98%、2.57%的股份。

  2、王希平及其关联股东

  王希平除直接持有海程邦达5.68%的股份外,同时作为泛海达的有限合伙人持有泛海达19.76%的出资额,泛海达持有海程邦达34.84%的股份。

  3、吴叔耀及其关联股东

  吴叔耀除直接持有海程邦达2.27%的股份外,同时作为泛海达的有限合伙人持有泛海达5.37%的出资额,泛海达持有海程邦达34.84%的股份。

  4、张晓燕及其关联股东

  张晓燕除直接持有海程邦达2.27%的股份外,同时作为泛海达的有限合伙人持有泛海达5.37%的出资额,泛海达持有海程邦达34.84%的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四、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

  (一)公司的主营业务

  发行人从事综合性现代物流服务业,主要以各类进出口贸易参与主体为服务对象,为其规划、设计并提供专精于跨境环节的标准化物流服务产品与定制化供应链解决方案。

  (二)主要产品及用途

  自设立以来,发行人即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综合跨境物流服务。发行人业务体系随着物流链条延伸、市场需求变化及公司战略规划演变,形成了“基础分段式物流”、“一站式合同物流”、“精益供应链物流”以及“供应链贸易”四大核心业务板块。

  发行人在上述四大业务板块的基础上,结合各类型客户的差异化需求,进一步完善具体的服务产品布局,逐步建立了较为全面的业务体系,实现了四大业务板块之间的相互联动。

  (下转C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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