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87 证券简称:凯因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6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一)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等文件。
(二)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5月2日通过OA办公系统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除周德胜、刘文琦、邓闰陆和赫崇飞外,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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