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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胡菲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1-05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原告胡菲与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马股份”)、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星河)、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世界”)、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互联”)、徐茂栋、陈敬波的借款纠纷案,公司于2021年5月6日与胡菲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前期披露情况

  1、2017年12月6日,胡菲与天马股份、喀什星河、星河世界、星河互联、徐茂栋、陈敬波签订了《借款暨担保协议书》,约定胡菲向天马股份提供借款2,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2月6日至2018年3月4日共27天,借款利率为年利率36%,并约定喀什星河、星河世界、星河互联、徐茂栋、陈敬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天马股份逾期未还,胡菲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逾期利息以及律师费,其他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①天马股份于2018年5月20日前向原告胡菲偿还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28.3万元、律师费人民币80万元、担保费人民币40,005元、诉讼费人民币87,57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②若天马股份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需向原告胡菲另行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2%月标准计算);③其他被告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被告履行完毕上述付款义务,双方权利义务就此了结,原告胡菲需在收取全部款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六被告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3、由于天马股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胡菲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1日依法受理,后出具(2018)粤0304民初21127号调解书。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责令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民事调解书>及<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7)。

  4、后胡菲依据生效调解书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冻结并扣划了被告陈敬波款项322,383.96元至法院账户;2021年5月6日,公司与胡菲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

  二、《执行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甲方:胡菲

  乙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除执行法院将已冻结并扣划被告陈敬波的款项322,383.96元支付给甲方外,就生效调解书的剩余付款事宜达成和解,共同确认就调解书的全部付款义务方(即乙方及本案除乙方外其他被告)在上述生效调解书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乙方应向甲方再偿还款项金额共计人民币1,768万元(大写:壹仟柒佰陆拾捌万元整)。

  第二条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于2021年5月8日前向甲方银行账户支付上述款项。

  第三条 乙方按上述第二条期限内付清全部款项后,生效调解书项下各付款义务方已全部履行本案生效调解书的全部还款义务,本案除乙方外的其他被告对生效调解书的担保责任解除,且各方就本案生效调解书的履行无任何异议。

  第四条 自乙方向甲方付清本协议项下全部款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案件的强制执行,解除对乙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并申请将乙方及乙方法定代表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及/或限制高消费名单中移出,与本次执行相关的所有执行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届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本案除乙方外其他被告按生效调解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但应扣减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已经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六条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执行法院留存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公司违规借款事项的整体情况

  公司违规借款案共10起,涉案本金金额合计为41,000万元,其中7起已终审判决/签署和解协议,涉案本金金额29,500万元,终审判决/和解结果均为公司败诉,公司需承担还款责任;2起正在二审审理中,涉案本金金额4,500万元,一审判决结果为公司败诉,公司需承担还款责任;1起正在二审审理中,涉案本金金额7,000万元,一审判决结果为公司胜诉,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五、本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针对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计提了其他应付款4,291.94万元。根据本次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公司应向胡菲偿还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768万元,公司履行完毕上述付款义务后,视为公司及其他各方已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因此公司将冲回多计提的其他应付款2,523.94万元。

  同时,由于本案是由公司违规借款引起,根据公司原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函,因生效司法裁定确定的还款义务,上述承诺人已于2019年4月24日履行了偿还义务,自2019年4月24日后本案的借款利息由公司承担。因此,本次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并履行相应付款义务后,公司将冲回前期已计提的利息费用1,006.47万元,本期利润相应增加1,006.47万元(该数据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对期后利润无影响。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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