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57 证券简称:兰剑智能 公告编号:2021-0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原告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兰剑智能”)收到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0)苏01民初3387号之二)。根据该裁定书,就原告江苏华章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章物流”)与被告兰剑智能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710026155.2)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江苏华章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华章物流以公司侵犯了其拥有专利号为ZL200710026155.2的发明专利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停止一切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其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整,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1月27日、2021年4月2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
二、诉讼裁定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0)苏01民初3387号之二)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江苏华章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华章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章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华章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章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华章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 本此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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