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21-018
债券代码:110807 债券简称:动力定01
债券代码:110808 债券简称:动力定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可挂牌转让的定向可转债简称为“动力定01”,转债代码“110807”,挂牌转让日期为2021年5月13日。
● 本次解除锁定的定向可转债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动力”或“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定向可转债,解除锁定的定向可转债数量为6,425,000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张。
一、本次可挂牌转让的定向可转债概况
2019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核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94号),核准公司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发行6,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向苏州太平国发卓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太平国发”)发行425,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相关资产。
2020年5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上述定向可转债的登记工作,转债代码“110807”,转债简称“动力定01”。
上述定向可转债发行结果及限售安排如下所示:
二、本次可挂牌转让的定向可转债持有人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报告书》,上述2名定向可转债持有人涉及的主要承诺如下:“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中国动力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若本公司取得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的,则以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若持有用于认购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次重组结束后,本公司对取得的前述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的,转股取得的上市公司普通股亦遵循相应限售约定。”
在本次重组过程中,定向可转债持有人中国信达和太平国发持有用于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因此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解除锁定的定向可转债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请挂牌转让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债券挂牌转让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4 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
2、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华融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请挂牌转让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债券挂牌转让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4 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解除锁定的定向可转债挂牌情况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8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发行的定向可转债“动力定01”挂牌转让。
2、本次解除锁定的定向可转债数量为6,425,000张,面值为100元/张。
3、本次解除锁定的定向可转债挂牌转让日期:2021年5月13日。
4、本次解除锁定的定向可转债明细如下: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21-019
债券代码:110807 债券简称:动力定01
债券代码:110808 债券简称:动力定0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定向可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定向可转债简称:动力定01
● 定向可转债代码:110807?
● 定向可转债转股价格:“动力定01”转股价格为20.23元/股?
● 转股期起止日期: 2021年5月13日至2025年5月12日(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12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一、本次挂牌转让的定向可转债概况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的类型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动力”或“公司”)用于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2019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核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94号),核准公司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发行6,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向苏州太平国发卓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太平国发”)发行425,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相关资产。
根据上述批复和发行结果,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事项。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0年5月13日出具的《证券登记证明》,公司本次定向发行的新增6,425,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完成登记。
3、根据《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公司发行的6,425,000张定向可转债限售期将于2021年5月12日结束,2021年5月1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债券简称“动力定01”,债券代码为“110807”。同时,公司该次发行的已解除限售的“动力定01”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21年5月13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二、“动力定01”转股的相关条款
1、债券简称:动力定01
2、债券代码:110807
3、发行总额:人民币64,250万元
4、票面金额:100元/张
5、债券利率:第一年0.5%、第二年1%、第三年1.5%、第四年2%、第五年2.5%
6、债券期限:5年,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5年5月12日止
7、转股期限:2021年5月13日至2025年5月12日(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12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8、转股价格:20.23元/股。
三、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投资者拟申报转股的,申报要素应当包括证券代码、转股价格、转股数量等。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动力定01”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本公司股票。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手,一手为1000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一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本公司将于转股申报日的次一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兑付。
4、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对于超出当日清算后可转债余额的申报,按实际可转债数量(即当日余额)计算转换股份。
(二)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2021年5月13日至2025年5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本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2、按有关规定,本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新增股份可于次日进行交易。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动力定01”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可转债发行登记完成首日,即2020年5月13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四、转股价格及其调整
(一)转股价格
“动力定01”的转股价格为20.23元/股。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根据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相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三)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1、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5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90%。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3、审议程序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五、其他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中心1号楼中国动力证券部
联系人:张林翔
电话:(010)88573330
传真:(010)88573329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21-020
债券代码:110807 债券简称:动力定01
债券代码:110808 债券简称:动力定0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1,157,603,332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2021年5月13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一)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份
1、非公开发行限售股核准情况
2013年4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风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31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038万股新股。
2、 股份登记情况
2013年9月30日,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出具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3]第711002号),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61,230.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748.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59,482.60万元。
2013年10月15日,公司本次发行的7,038万股新股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具体详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13-039)。
3、 锁定期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集团”)认购的7,038,000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出售,相应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10月16日。
由于公司2015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船重工集团于2015年8月31日出具的《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对于中船重工集团在本次重组之前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次重组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2016年非公开发行
1、非公开发行限售股核准情况
2016年4月18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风帆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50号),核准中国动力非公开发行750,265,604股新股购买相关资产,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20,551,081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2、 股份登记情况
2016年4月28日,立信会计师出具《风帆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711624号),经审验,截至2016年4月28日,中国动力收到中船重工集团、保定风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三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四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二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中船重工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中船重工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缴纳的新增股本合计750,265,604元,中国动力变更后累计注册资本为1,286,765,604元。
2016年5月17日,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具体详见《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4)。
2016年6月23日,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711787号),公司实际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3,482,272,986.40元,扣除承销费用101,753,300.00元后,实际到账币资金人民币13,380,519,686.40元。
2016年7月5日,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具体详见《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4)。
3、锁定期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818,129,394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出售,具体明细和股份上市流通日请见下表:
注:此部分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此次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所获股票数量
由于公司2019年继续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船重工集团、中国重工于2019年6月26日出具了《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其中承诺:对于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之前已经持有的中国动力的股份,继续遵守前次重组中本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出具的《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并自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三)2020年非公开发行
1、非公开发行限售股核准情况
2019年12月30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94号),核准中国动力非公开发行465,685,657股新股购买相关资产。
2、股份登记情况
2020年4月28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E10108号),经审验,截至2020年4月28日止,本次重组交易对方持有的广瀚动力7.79%股权、长海电推8.42%股权、中国船柴47.82%股权、武汉船机44.94%股权、河柴重工26.47%股权、陕柴重工35.29%股权、重齿公司48.44%股权已按照法定方式过户至中国动力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中国动力已收到新增注册资本465,685,657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2,160,681,619元,股本为2,160,681,619元。
2020年5月13日,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具体详见《公司关于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金暨关联交易之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完成的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0-031)。
3、锁定期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国重工取得的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普通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其余认购方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普通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出售,具体明细和股份上市流通日请见下表: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一)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经国务院国资委于2014年4月26日作出的《关于风帆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分配[2014]255号)、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7月21日出具《关于风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意见的函》(上市部函[2014]765号)批准,并经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2014年8月26日为授予日,向146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512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2016年非公开发行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739,190,872股。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之“(二)2016年非公开发行”。
(三)限制性股权激励回购注销
2016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174.08万股限制性股票。2016年12月27日,上述议案经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7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终止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剩余的337.92万股限制性股票。2017年7月24日,上述议案经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上述决策事项,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512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2017年11月23日,公司股本由1,739,190,872变为1,734,070,872股。
(四)2018年股份回购
2018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10月25日,上述议案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2018年12月13日,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毕。公司本次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7,805,858股,占公司总股本1,734,070,872股的1.0268%。公司股本由1,734,070,872股变为1,716,265,014股。
(五)2019年股份回购
2019年1月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2019年1月14日,上述议案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2019年7月11日,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毕。公司本次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1,269,0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公司股本由1,716,265,014股变为1,694,995,962股。
(六)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份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694,995,962变为2,160,681,619股。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之“(三)2020年非公开发行”。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股本未发生变动。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一)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份
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持有人均承诺其所认购的限售股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不予转让。
截至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均严格履行了承诺,不存在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二)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份
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持有人均承诺:
本次在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中国动力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次交易对方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次在重组中通过认购配套募集资金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所认购的股份自该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其他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自该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截至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均严格履行了承诺,不存在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三)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份
1、中船重工集团、中国重工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普通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前述交易对方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普通股将在上述限售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2、中船重工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重组前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继续遵守前次重组中于2015年8月31日出具的《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并自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3、中国华融、大连防务投资、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中银投资、中国信达、太平国发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普通股,若其取得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普通股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的,则以该部分权益对应的公司普通股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持有用于认购该等普通股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公司普通股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截至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均严格履行了承诺,不存在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中国动力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申请以及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国动力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本次重大资产组配套募集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出的承诺。
综上所述,中信证券对中国动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二)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中国动力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申请以及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国动力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本次重大资产组配套募集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出的承诺。
综上所述,华融证券对中国动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157,603,332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5月13日;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21-021
债券代码:110807 债券简称:动力定01
债券代码:110808 债券简称:动力定0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因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动力”或“公司”)定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动力定01)进入转股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计算对中国动力权益比例时,需将其持有的定向可转债(动力定01)和已持有的股份合并计算,即视同其持有公司权益比例由5.47%增加至6.52%;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的通知。因公司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动力定01)进入转股期,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3月)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计算其拥有权益比例的,应当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证券中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并将其持股比例与合并计算非股权类证券转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以二者中较高者为准。”的规定,自2021年5月13日起,中国信达持有中国动力权益需将所持有权转换的可转债和所持股份合并计算。
截至公告披露日,中国信达持有公司118,081,403股,占中国动力总股本的5.47%;持有中国动力定向可转债6亿元,按照20.23元的转股价计算,视同持有公司29,658,922股。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3月)第八十五条计算,视同中国信达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增加29,658,922股,持股比例由5.47%增加至6.52%,权益变动比例达到1%。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注:1.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国信达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2. 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二、本次权益变动之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子艾
注册资本:3,816,453.5147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24945A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一)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二)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三)破产管理;(四)对外投资;(五)买卖有价证券;(六)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七)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八)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九)资产及项目评估;(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1999 年 4 月 19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主要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三、 其他情况说明
(一)上述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发生变化。
(二)上述权益变动不涉及资金来源。
(三)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本公司按照上述法规的要求披露本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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