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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1%暨回购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1-0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0年6月19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披露了《回购报告书》。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依法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和其他合法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5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6元/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1年4月9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部分内容的议案》,公司将回购资金总额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不超过3.6元/股。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至上月末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2021年4月30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注:支付总金额不含交易费用。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过程严格遵守《回购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和价格以及集中竞价交易的交易委托时间段符合回购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未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3.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0年6月30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成交量之和120,443,813股的25%,即30,110,953股。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推进本次回购事项,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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