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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华通线缆                                股票代码:605196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线缆”、“本公司”、“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和张宝龙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作为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以及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即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2、关于自愿延长锁定期和减持价格的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份减持颁布新的规定,本人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上述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二)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股东程伟、胡德勇及间接股东罗效愚、担任监事的间接股东马洪锐、孙启发、刘艳平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即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以及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即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2、关于自愿延长锁定期和减持价格的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由公司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计划;本人通过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外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份减持颁布新的规定,本人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上述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三)持股5%以上股东唐山汇润,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刘宽清、张会志、宁波泽链通、宁波泽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即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在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四)股东广州隆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即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18年12月27日为准)距本次上市申报之日不满6个月,所持股份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上述两项股份锁定承诺以股份解锁日期较晚者为准。

  本企业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企业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五)股东唐山朗润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企业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六)股东青岛金石、林超、银泰嘉铭、唐山厚润、国华腾智、河北中创、苏州聚坤、河北红土、石家庄红土、唐山红土、尹美娟、添赢中和、誉美二期、弘美中和、远润企业、李红宙、银河粤科、唐山众润、中泰富力、翁蕾、杭州城和、温氏壹号、温氏投资、齐创共享、李志虎、博汇运通、杨永新、上海弦瑟、姜鹏、张宝仲、宋宝明、中投汇富、唐山嘉润、赵文明、吴青芬、钱涛、刘海波、张作林、薛超、李凤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即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本人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企业/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了维护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稳定,公司制定了《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为:公司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情况。

  当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均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可终止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当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等因素,按如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上述优先顺序位相关主体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董事会将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进行公告,并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公司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

  公司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回购期内,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由董事会最终审议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公司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5%。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

  通过实施股份回购,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中止回购股份事宜。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但是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增持期限内,增持股份总金额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

  通过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以稳定股价。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增持期限内,增持股份总金额累计不低于该等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前薪酬总额的30%,单一年度内累计增持股份总金额不超过该等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前薪酬总额。

  公司在未来三年内选举或聘任新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关承诺。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所作的承诺

  1、公司确认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10个交易日内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的规定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或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之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孰高者确定。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启动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程序,赔偿数额将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结果或最终的行政决定、司法裁决确定。

  4、如违反相关承诺,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同时,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作的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和张宝龙郑重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其承诺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依法回购公开发行新股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确认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作为发行人的保荐机构,本公司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现承诺如下: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据监管机构出具的行政处罚或者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本所确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承诺,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所有新老股东按其各自持股比例享有。

  五、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的情况下,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已经或即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一)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将随着募集资金到位而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开始实施至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此期间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议案》,拟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同时将积极调配资源,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进度。此外,公司还将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以填补因本次公开发行被摊薄的股东回报。公司承诺将采取《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议案》中列明的应对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确保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全部建设完成,公司业务覆盖能力、研发能力,管理效率、信息化水平等将有较大提升,预期将为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成本管理,加大成本控制力度

  公司将改进完善业务流程,提高效率,加强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加强销售回款的催收力度,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采购审批制度,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约束。根据公司整体经营目标,各部门分担成本优化任务,明确成本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4、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对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内容进行了细化,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制度性安排。同时,公司制订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保证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相关承诺函,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发行人未来实行股权激励,该等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和张宝龙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若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02号”文核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86号”文批准。股票简称“华通线缆”,股票代码“605196”。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50,682.2098万股,其中本次发行的7,600万社会公众股将于2021年5月11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1年5月11日

  (三)股票简称:华通线缆

  (四)股票代码:60519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0,682.2098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7,6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7,6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一)公司概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和持股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如下:

  注:间接持股系通过专门为持有公司股份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唐山朗润、持股平台唐山众润而实现。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亦不存在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简介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和张宝龙,张文勇和张文东为兄弟关系,张书军为张文勇之子,张宝龙为张文东之子。本次发行前,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和张宝龙合计持有本公司41.07%的股权。

  张文勇先生,男,汉族,195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1973年毕业于河北衡水师范,2000年在清华大学总裁班进修,2013年通过宁夏大学电子政务专业本科自学考试,2015年取得天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2年起创办华通线缆,现任发行人董事、华通特缆执行董事兼经理、华信精密董事、信达科创监事、华信石油执行董事兼经理、理研华通董事长。

  张文东先生,男,汉族,195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1976年毕业于河北衡水高中,2005年在清华大学总裁班进修。2002年起创办华通线缆,现任发行人董事长、华通特缆监事、华信精密董事长、信达科创执行董事兼经理、华信石油监事。

  张书军先生,男,汉族,1978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1999年毕业于河北理工学院自动化系,2005年毕业于英国巴斯大学管理学院,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6年至2012年在华信精密担任董事、经理,2008年至今先后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现任华信精密监事、华通国际董事、华通线缆(新加坡)董事、永兴坦桑董事、永泰南非董事、釜山电缆董事、理研华通监事。

  张宝龙先生,男,汉族,198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2006年毕业于天津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2008年毕业于英国谢菲尔德哈兰姆大学国际营销专业,2013年至今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现任理研华通董事。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43,082.2098万股,本次发行新股7,600.0000万股,占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为15.00%。

  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二)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之前的股东户数共80,939名,其中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每股面值:1.00元

  (三)发行股数:发行7,600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四)发行价格:5.05元/股

  (五)发行市盈率:22.47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六)发行前每股净资产:4.08元(按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11元(根据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市净率:1.23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九)发行方式:采取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发行和网上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760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6,840万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608股,网上投资者弃购153,857股,合计154,465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0.20%。

  (十)发行对象:符合资格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一)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十二)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8,380.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2,766.73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5月6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0554号《验资报告》。

  (十三)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5,613.27万元,主要包括:

  1、保荐费用:300.00万元

  2、承销费用:3,000.00万元

  3、审计及验资费用:960.00万元

  4、律师费用:724.72万元

  5、信息披露费用:528.30万元

  6、发行手续费用:100.25万元

  (各项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如文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十四)拟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本公司的委托,对本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3、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4、主要财务指标

  二、2021年第一季度经营业绩情况

  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财务报表数据未经审计,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1年1-3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从目前来看,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产品销售收入略有增长,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2021年第一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

  三、2021年上半年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公司在手订单情况和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21年1-6月营业收入为17.80亿元至19.8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89至22.3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5,903.97万元至6,760.4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93%至8.86%。

  上述2021年上半年业绩预计数据为公司初步估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保荐机构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层、15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楼

  电话:010-66555367

  传真:010-66554097

  保荐代表人:王刚、彭丹

  二、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同意推荐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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