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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8版)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下转C10版)

  

  (上接C8版)

  六、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配售对象共有1名,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除此之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2、跟投数量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00%,即

  1,669,500股,认购金额为1,267.15万元。

  3、限售期限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339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7.59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20.35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1.73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37元/股(按照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38元/股(按照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值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5,343.01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4月3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21256号)。经审验,截至2021年4月30日止,公司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9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7.59元,共计募集人民币253,430,1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3,374,922.5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00,055,177.46元。

  九、本次发行费用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5,337.49万元(相关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发行费用明细构成如下:

  注:上述表格中的发行费用与《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21256号)确认的发行费用尾数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0,005.52万元

  十一、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33,755名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669,500股,占发行总量的5.00%。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为45,981,523,000股,网上发行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4,832.02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2,688,500股,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2759478%,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12,676,886股,放弃认购数量11,614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19,032,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19,031,136股,放弃认购数量864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2,478股。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信息情况

  公司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本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463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深圳迅捷兴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二、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1年第一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

  注:金额项目变动率(%)=(本报告期末或本报告期金额-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金额)/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金额;百分比项目变动率(%)=本报告期期末或本报告期百分比-上年度末或上年同期百分比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59,869.36万元,较上年末增长3.0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9,830.86万元,较上年末增长3.71%;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为24.47%,较上年末降低1.84%,公司的资产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结构整体均保持稳定。

  2021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252.5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1.22%;实现营业利润1,570.6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8.31%;实现利润总额1,570.3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2.7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24.3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6.5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360.7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73.37%。2021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主要业绩指标较上年同期同比增幅较大,主要系2020年第一季度国内新冠疫情爆发,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盈利较低,2021年第一季度随着各地疫情防控逐渐常态化,公司日常经营已逐步恢复,同时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销售状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有所提升。

  2021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67.85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14.58%,主要系公司2021年1-3月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和支付的各项税费较上年同期增长所致。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民生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迅捷兴首次在科创板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迅捷兴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陈耀先生,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董事,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2011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金轮股份IPO项目、云铝股份非公开发行、金轮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景旺电子IPO项目、广东骏亚IPO项目、广东骏亚重组、康华生物IPO项目,以及多家公司的尽职调查及前期辅导工作。

  肖晴,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董事。2012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景旺电子IPO项目、盛弘股份IPO项目、广东骏亚IPO项目、景旺电子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债、景旺电子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债等,以及多家公司的尽职调查及前期辅导工作。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减持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卓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迅捷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迅捷兴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吉顺发、莘兴投资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迅捷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迅捷兴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之亲属马颖承诺

  董事马颖为实际控制人马卓之姊,其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迅捷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迅捷兴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实际控制人之亲属杨春光承诺

  自然人股东杨春光为实际控制人马卓之配偶的兄弟,其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联讯德威、粤开资本、高新投投资、人才二号基金、李雪梅、刘晓清、刘晓倩、刘奕俊承诺:

  1、本企业/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本人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逐步进行减持。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在每十二个月内减持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限制。本企业/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本企业/本人合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在本企业/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非自然人股东承诺

  公司非自然人股东联讯宏泰、华拓至远、瑞宏凯银、共创缘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担任公司监事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担任发行人监事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张仁德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迅捷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迅捷兴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杨维舟、李铁、刘志明、王丹、杜勇、刘望兰、吴玉梅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迅捷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迅捷兴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陈强、胡贤金、李成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后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东。

  2、自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公司自然人股东承诺

  公司自然人股东王玉良、张成勋、康怀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开发行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且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未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将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的前提: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四)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1)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2)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同时,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单次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如果在12个月内公司多次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则累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3)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如自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再次达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如公司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每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之和的20%,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之和的50%。

  (3)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如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下转C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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