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1-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新增6宗案件尚在审理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新增诉讼案件金额约36.15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新增的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
一、 新增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出具了涉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六宗诉讼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公司已收到上述材料,相关情况如下:
案件一:
(1)案号:(2021)沪74民初1091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49,301.20万元及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暂计为77,196,997.76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5,121,297.58 元。
以上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695,330,295.34 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原告自被告处受让499,000,000.00元信托受益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2月25日按照协议以约定价格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受让前述信托受益权。协议约定的履行期满后,被告未能按协议约定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案件二:
(1)案号:(2021)沪74民初1092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400,000,000.00元及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暂计为77,822.222.22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297,633.33元。
以上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578,119,855.55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原告自被告处受让400,000,000.00元信托受益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2月25日按照协议以约定价格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受让前述信托受益权。协议约定的履行期满后,被告未能按协议约定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案件三:
(1)案号:(2021)沪74民初1093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42,900万元及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暂计为83,464,333.33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7,569,211.75元。
以上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620,033,545.08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原告自被告处受让429,000,000.00元信托受益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2月25日按照协议以约定价格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受让前述信托受益权。协议约定的履行期满后,被告未能按协议约定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案件四:
(1)案号:(2021)沪74民初1094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30000万元及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暂计为83,448,50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446,450.00元。
以上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533,894,950.00 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原告自被告处受让600,000,000.00元信托受益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2月25日按照协议以约定价格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受让前述信托受益权。协议约定的履行期满后,被告未能按协议约定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案件五:
(1)案号:(2021)沪74民初1095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342,00,000.00元及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暂计为66,538,00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5,754,476.50元。
以上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494,292,476.50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原告自被告处受让342,000,000.00元信托受益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2月25日按照协议以约定价格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受让前述信托受益权。协议约定的履行期满后,被告未能按协议约定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案件六:
(1)案号:(2021)沪74民初1096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480,000,000.00元及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暂计为93,273,333.33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0,330,980.00 元。
以上第一、 二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693,604,313.33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原告自被告处受让480,000,000.00元信托受益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2月25日按照协议以约定价格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受让前述信托受益权。协议约定的履行期满后,被告未能按协议约定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二、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新增的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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