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56 证券简称:东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7066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3月22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73元(含税),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256,414,600股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95,642,645.80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2.2021年3月3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公司新增股份1,620,000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变更后公司的总股本为258,034,600股。2021年4月27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58,034,600元,总股份由256,414,600股变更为258,034,600股。依据上述总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进行相应调整,确定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37066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东宏股份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58,034,6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706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5,643,104.84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山东东宏集团有限公司、倪立营、山东博德投资有限公司、曲阜东方成长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曲阜东宏成长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7066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7066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335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3335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7066元。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3359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2)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7066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37-4640989
特此公告。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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