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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下转D43版)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声明

  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网站;备查文件的查阅方式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和核准。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上市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它专业顾问。

  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其在纳思达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纳思达董事会,由纳思达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纳思达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交易对方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纳思达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交易对方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交易对方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一)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声明:“本公司及本公司经办人员同意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引用本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内容,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公司及本公司经办人员审阅,确认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法律顾问声明

  法律顾问金杜律师声明:“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审阅,确认《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中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承诺:如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审计机构声明

  审计机构立信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引用的上述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承诺:如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四)评估机构声明

  评估机构中联评估声明:“本公司及本公司经办人员同意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引用本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公司及本公司经办人员审阅,确认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中评估报告专业结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摘要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部分交易金额及股权比例与实际交易金额及实际股权比例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本报告书摘要所披露财务数据,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合并报表口径财务数据。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上市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重组报告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重组方案概述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向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吕如松、珠海横琴金桥一期高端制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严伟、珠海奔图和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君联晟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孔德珠、汪栋杰、珠海奔图丰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余一丁、珠海奔图恒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彭秉钧、严亚春、珠海永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力、蔡守平、陈凌、况勇、马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其持有的奔图电子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奔图电子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万元,且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普通股不超过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即322,335,958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上市公司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普通股的发行期首日。

  上市公司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认购方因公司发生配股、派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约定。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三)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

  2020年7月28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首次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7月29日公告了董事会决议和《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2021年2月9日,上市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议案。重组报告书中的交易方案较重组预案进行了调整,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1、购买资产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的调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修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上市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首次公告了本次重大资产的董事会决议,且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因此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以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2021年2月9日,上市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本次购买资产发行普通股的定价基准日调整为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1年2月10日。购买资产发行普通股的定价基准日调整情况具体如下:

  调整前:

  重组预案中,本次购买资产发行普通股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0年7月29日。本次购买资产的普通股发行价格选为29.4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纳思达股票交易均价的90%。

  调整后:

  重组报告书中,本次购买资产发行普通股的定价基准日调整为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1年2月10日。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在综合比较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的盈利能力及股票估值水平、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的基础上,为充分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购买资产的普通股发行价格仍确定为29.4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纳思达股票交易均价的90%。

  2、交易对方参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份额的调整

  2020年10月28日,因标的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标的公司现有股东珠海奔图丰业、珠海奔图和业、珠海奔图恒业对标的公司进行了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1)珠海奔图丰业增加投资款245.95825万元,其中98.3833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147.5749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珠海奔图和业增加投资款38.3555万元,其中15.3422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23.013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3)珠海奔图恒业增加投资款41.9000万元,其中16.76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25.14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4)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由人民币23,991.2855万元增加至24,121.7710万元。

  因本次增资事项,交易对方参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份额有所调整,调整前后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3、配套募集资金规模的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以及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等因素,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规模进行了调整,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550,000.00万元下调至500,000.00万元,调整情况具体如下:

  调整前: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50,000.00万元,且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普通股不超过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调整后: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00万元,且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普通股不超过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四)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定中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认定,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一)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2.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20%的。

  (二)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三)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包括购买资产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的调整、交易对方参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份额的调整和配套募集资金规模的调整。上述调整中,购买资产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的调整不构成对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交易对方参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份额的调整不涉及新增或减少交易对象,且交易对方持有标的资产份额的调整幅度未超过交易作价的20%;配套募集资金规模的调整为调减,不涉及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因此,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二、标的资产评估和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标的资产评估结果,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重组标的资产奔图电子100%股权作价为660,000.00万元。

  三、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对价支付方式

  本次重组收购奔图电子100%股权的交易对方为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吕如松、珠海横琴金桥、严伟、珠海奔图和业、北京君联晟源、孔德珠、汪栋杰、珠海奔图丰业、余一丁、珠海奔图恒业、彭秉钧、严亚春、珠海永盈、陈力、蔡守平、陈凌、况勇、马丽。本次交易拟采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

  四、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标的资产2020年度财务数据及评估作价情况与上市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上述财务数据计算结果,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按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二)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中,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吕如松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赛纳科技的董事且为珠海奔图和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严伟为上市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汪栋杰为上市公司董事兼高级副总经理且为珠海奔图恒业的有限合伙人,珠海横琴金桥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之一为珠海东方金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王彦国为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孔德珠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赛纳科技的高级副总经理,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剑洲、前副总经理程燕、技术负责人丁励、财务负责人陈磊为珠海奔图恒业的有限合伙人,北京君联晟源的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浩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赛纳科技的董事。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基于当前关联交易情况已回避表决,也未曾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最近36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一致行动人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控制权未发生变动。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一致行动人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五、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支付对价及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支付对价及发行股份数量情况如下:

  (三)发行股份的定价方式

  1、定价基准日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普通股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发行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普通股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系上市公司以积极促成本次交易为原则,在综合比较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的盈利能力及股票估值水平、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的基础上,与标的公司股东协商确定。

  本次购买资产的普通股发行价格确定为29.4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纳思达股票交易均价的90%。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最终发行价格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发行对象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普通股的发行对象为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吕如松、珠海横琴金桥、严伟、珠海奔图和业、北京君联晟源、孔德珠、汪栋杰、珠海奔图丰业、余一丁、珠海奔图恒业、彭秉钧、严亚春、珠海永盈、陈力、蔡守平、陈凌、况勇、马丽。

  (五)股份锁定期安排

  1、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

  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在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前不得转让:

  (1)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届满;

  (2)作为业绩承诺人,其本人在《业绩补偿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如需)已履行完毕并实现分期解锁。补偿义务分期解锁期间及解锁比例如下:A、本承诺人已履行相应业绩承诺期首个年度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起可转让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3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B、本承诺人已履行相应业绩承诺期第二个年度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起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6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C、本承诺人已履行完约定应承担的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起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10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除上述锁定期安排之外,若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前述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此外,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重组之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2、吕如松、严伟、珠海奔图和业、孔德珠、汪栋杰、珠海奔图丰业、余一丁、珠海奔图恒业、彭秉钧、严亚春、陈力、蔡守平、陈凌、况勇、马丽

  吕如松、严伟、珠海奔图和业、孔德珠、汪栋杰、珠海奔图丰业、余一丁、珠海奔图恒业、彭秉钧、严亚春、陈力、蔡守平、陈凌、况勇、马丽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发行的股份,在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前不得转让:

  (1)若上述交易对方取得标的公司股权时间与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时间间隔不足12个月的,该等交易对方以该等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前不得转让;若上述交易对方取得标的公司股权时间与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时间间隔超过12个月的,该等交易对方以该等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前不得转让;

  (2)作为业绩承诺人,其本人在《业绩补偿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如需)已履行完毕并实现分期解锁。补偿义务分期解锁期间及解锁比例如下:A、本承诺人已履行相应业绩承诺期首个年度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起可转让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3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B、本承诺人已履行相应业绩承诺期第二个年度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起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6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C、本承诺人已履行完约定应承担的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起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10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3、珠海横琴金桥、北京君联晟源、珠海永盈

  珠海横琴金桥、北京君联晟源、珠海永盈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发行的股份,若上述交易对方取得标的公司股权时间与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时间间隔不足12个月的,该等交易对方以该等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前不得转让;若上述交易对方取得标的公司股权时间与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时间间隔超过12个月的,该等交易对方以该等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前不得转让。

  本次重组结束后,上述全体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公司派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相应限售期的约定。

  若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过渡期间损益归属及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资产交割完成日(含当日)为过渡期。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及《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由上市公司享有;过渡期间所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交易对方根据各自持有的股权比例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过渡期间实施分红而减少净资产的,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相应调减支付对价及发行股份数量。

  标的公司于过渡期内产生的损益金额以公司聘请的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交割审计并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认定的数据为准,交易对方应当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将补偿金额(若有)支付给上市公司。

  若标的资产交割日为所在公历月的15日(含该日)以前,则交割审计基准日应为标的资产交割日所在公历月前一个公历月的最后一日;若标的资产交割日为所在公历月的15日(不含该日)以后,则交割审计基准日应为交割日所在公历月的最后一日。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标的公司自评估基准日(不含该日)至交割审计基准日(含该日)的损益金额即为过渡期损益金额。

  上市公司于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除本次交易实施前各方同意的标的公司利润分配之外,标的公司截至基准日的未分配利润及基准日后实现的净利润归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所有。

  六、募集配套资金

  (一)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万元,且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普通股不超过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即322,335,958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上市公司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普通股的发行期首日。

  上市公司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认购方因公司发生配股、派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约定。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将用于标的公司高性能高安全性系列激光打印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支付收购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上市公司及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借款,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实际募集配套资金不足部分由上市公司自筹解决。在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前,上市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筹的资金择机先行用于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七、业绩承诺补偿安排

  (一)业绩承诺的整体安排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人为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吕如松、严伟、珠海奔图和业、孔德珠、汪栋杰、珠海奔图丰业、余一丁、珠海奔图恒业、彭秉钧、严亚春、陈力、蔡守平、陈凌、况勇、马丽等十八位交易对方。如果本次交易在2021年完成,业绩承诺期为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业绩承诺人承诺,奔图电子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不低于40,301.04万元、51,378.91万元、68,653.65万元。上述净利润指标采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之净利润中孰低者口径。

  (二)业绩承诺的具体补偿方式

  在业绩承诺期内,若奔图电子截至某年度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低于截至该年度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则业绩承诺人应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的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业绩承诺人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该年度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该年度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业绩承诺人取得交易对价-已补偿金额。

  业绩承诺人中各方应依据本次交易前其各自持有标的公司的相对权益比例为依据,相应承担其股份补偿义务及现金补偿义务(如有),即业绩承诺人中各方的当期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人当期应补偿金额×(该方于本次交易前持有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比例÷业绩承诺人于本次交易前持有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比例之和)。

  如利润补偿期间内触发补偿义务,业绩承诺人应优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补偿的股份数量之计算公式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业绩承诺人中各方以其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金额为限,独立、非连带地履行补偿义务。

  (三)减值测试

  在上述承诺期届满日至承诺期最后一年年报公告日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年报公告同时出具减值测试结果。经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则业绩承诺人另行向纳思达进行补偿。另行补偿时,业绩承诺人应优先以其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作为交易作价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进行补偿。

  在计算上述期末减值额时,需考虑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股东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减资、赠予、利润分配以及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影响并进行相应调整。

  关于业绩补偿协议的具体安排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七章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之“三、业绩补偿协议”。

  八、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主营业务和盈利能力的预计变化情况

  1、对主营业务的影响

  经多年发展,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已由“集成电路(芯片)、通用打印耗材和再生打印耗材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扩展至打印机整机、原装耗材及打印管理服务领域,完成了自零部件到打印机设备及打印管理服务的全产业链布局,成为集打印、复印、整机设备、打印耗材(含原装和通用)、各种打印配件(含打印耗材芯片)及打印管理服务于一体的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奔图电子是一家完整掌握打印机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集打印机及耗材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企业。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变,仍为打印机整机、原装耗材及打印管理服务领域,是集打印、复印、整机设备、打印耗材(含原装和通用)、各种打印配件(含打印耗材芯片)及打印管理服务于一体的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

  2、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2019年度和2020年度以及2019年度和2020年度备考财务报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后(未考虑配套融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将得到提高,盈利能力有所提升,增强了持续经营能力。根据《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2019年和2020年每股收益均有所增厚。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1,074,453,194股。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上市公司将发行170,438,319股普通股用于购买资产。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表所示:

  注:假设配套募集资金发行价格与购买资产发行股份价格相同。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情况下,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477,091,327股股份,占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8.32%,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配套融资),公司的股本将由1,074,453,194股变更为1,244,891,513股,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仍不低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九、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2020年7月28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预案等相关议案。同日,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重组相关事项。

  2021年2月9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报告书草案等相关议案。同日,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重组相关事项。

  2021年4月7日,上市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报告书草案等相关议案。

  2021年5月12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报告书草案等相关议案。同日,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重组相关事项。

  本次交易方案已履行交易对方的内部决策程序。

  (二)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核准

  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核准,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审查;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下转D4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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