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01 证券简称:志邦家居 公告编号:2021-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8元
每股转增股份0.4股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1年4月13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外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公司拟以实施 2020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的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460,863股不参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应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222,872,497股。以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222,872,497股(已剔除回购的公司股份数量)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8.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78,297,997.6元。
分红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发生变化。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223,333,360股,剔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股份460,863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222,872,497股。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22,872,497×0.8÷223,333,360≈0.7983元。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222,872,497×0.4÷223,333,360≈0.3992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7983)÷(1+0.3992)=(前收盘价格-0.7983)÷1.3992。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孙志勇、许帮顺、蒯正东、安徽共邦投资有限公司、蔡成武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0.8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8元,在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预提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72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其认为其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其税负为10%,公司将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72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为每股人民币0.8元(含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312,482,358股摊薄计算的2020年度每股收益为1.26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有关问题,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51-67186564
特此公告。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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