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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988         证券简称:豪美新材         公告编号: 2021-0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豪美新材”)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限售起始日期为2020年5月18日,发行时承诺限售期为12个月;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共有7名,合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6,005,2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7%;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5月18日(星期二)。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0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406 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8,214,142股,自2020 年5月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174,555,858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232,770,000股,其中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74,555,8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9%,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58,214,1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1%。

  截至本公告日, 公司未发生增发、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股利、回购股份等事项,不存在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产生影响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7名,分别为:清远市合力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力富”)、横琴恒裕联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横琴恒裕”)、柳州盛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柳州盛东”)、广东粤科纵横融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粤科纵横”)、江西恒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恒茂”)、广东粤科泓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科泓润”)、汇天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天泽”)。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中的承诺情况

  1、直接持股股东承诺情况

  (1)合力富、横琴恒裕、柳州盛东、粤科纵横、江西恒茂、粤科泓润、汇天泽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在进行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减持时,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

  (2)粵科纵横、粵科泓润、柳州盛东就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锁定期满后,本企业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锁定期满后,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本企业在进行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减持时,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部分或全部公司股票,因公司进行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若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原因并公开道歉,且本企业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所得归公司所有。

  2、间接持股股东承诺情况

  (1)通过合力富间接持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梁志康、项胜前、刘光芒、许忠民、舒鸿渐、沈伟四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亦应当遵守前述规定。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减持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在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2)通过合力富间接持股的监事梁杏梅、梁信青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亦应当遵守前述规定。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减持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承诺一致,且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未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承诺,无后续追加的承诺,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5月18日(星期二);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6,005,2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7%;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7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1:通过合力富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梁志康、项胜前、刘光芒、许忠民、舒鸿渐、沈伟四、梁杏梅、梁信青本次解禁后仍需遵守董监高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以及做出的股份减持相关承诺。

  注2:横琴恒裕所持股份中,303万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

  (五)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六)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豪美新材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承诺;豪美新材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豪美新材对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豪美新材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及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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