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和召开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13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1年5月13日9:15-15:00 。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公司4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志荣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5,011,0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1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5,00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9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09% 。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511,0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1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50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9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09%。
3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00,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0%;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00,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0%;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确定及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00,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0%;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1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00,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0%,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00,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0%;反对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汪志荣、汪志春回避了本次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青 、朱彦颖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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