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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81      证券简称:双塔食品      编号:2021-044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21年5月13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6,747,250股后的1,226,642,7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22,664,275元。公司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一致。    1、本次权益分派方案自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2、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3、公司存在回购股份,回购账户中股份为16,747,250股。

  4、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现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6,747,250股后的1,226,642,7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0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 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和方式

  考虑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 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122,664,275元 =1,226,642,750股×0.10元/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0986531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0.0986531元/股=122,664,275元÷1,243,390,000股)。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 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 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86531元/股。

  三、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5月2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5月25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1年5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1年5月2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1年5月17日至登记日:2021年5月2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1、咨询地址:山东省招远市金岭镇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咨询联系人:师恩战、张静静

  3、咨询电话:0535-8938520

  4、传真电话:0535-2730726

  六、备查文件

  1、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其他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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