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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上接C15版)

  (上接C15版)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

  投资者于本次发行承销期间,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也可到本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办公地点查询。

  三、查阅时间

  除法定假日以外的每日9:00-11:00,14:00-17:00。

  四、查阅网址

  www.sse.com.cn

  附件一:重大合同

  1、飞机租赁协议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下属子公司中货航向3家飞机租赁公司共承租6架飞机,中货航的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机场镇航城路1279号。出租人分别为Nextdell Limited,住所为爱尔兰都柏林郡Dun Laoghaire西码头;交银金鹏(上海)飞机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集中辅助区三层3455室;建信津七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为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澳洲路6262号查验库办公区202室(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1322号)。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注1:根据中货航与交银金鹏(上海)飞机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方案建议书》,中货航后续拟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承租该航空器,融资额为8,668万美元的等额人民币,融资租赁期限为6年,起租日为2022年4月1日。目前正式的飞机融资租赁合同正在签署过程中。

  2、地面操作服务协议

  东航物流,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机场机场大道66号,作为销售方向其客户提供地面操作服务,并与客户签订地面服务操作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3、航油采购合同

  发行人下属子公司中货航因航空速运业务的需要,需向航油供应商采购航空油料,中货航与主要的航油供应商签订的《航空油料保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4、机务维修、发动机维修、航材保障协议

  发行人子公司中货航为保障飞机的安全性,向供应商采购机务维修、发动机维修、航材,并签订了相关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5、销售代理协议

  货运代理人作为发行人航空速运业务的主要客户,通过在发行人处领取运单,集中其他货主货物统一交付发行人承运来开展合作。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中货航作为委托方与其主要货运代理人均签署了销售代理协议,委托代理人为其提供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服务,代销其舱位。该等协议为框架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6、包量运输协议

  空运客户与发行人订立初步合作意向之后,如有具体的业务需求,双方签订包量包板运输协议,规定在特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提供特定航班的运输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7、其他重大合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下属公司正在履行的其他重大合同具体如下:

  (1)客机货运业务独家经营合同

  中货航(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机场镇航城路1279号)与东航股份(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机场机场大道66号)于2020年9月29日签署《关于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独家经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客机货运业务的协议书》,约定中货航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32年12月31日独家经营东航股份客机货运业务,运输服务价款以中货航独家经营客机货运业务产生的实际货运收入为基数并扣减一定业务费率计算。对于本协议任何一方由于其他方违反其在本协议做出的任何声明、保证或者承诺而遭受的损失或损害,违约方有责任向守约方作出全额赔偿,任何争议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2)货站物业租赁协议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机场机场大道66号)、中货航(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机场镇航城路1279号)与东航股份(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机场机场大道66号)于2018年8月14日签订《关于东方航空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租赁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物业协议书》,约定由东航股份向公司、中货航出租标的货站物业,租期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32年12月31日止;租赁对价为经评估价格人民币30,649,000元/年,每半年支付一次,且租金价格每三年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调整一次。公司应当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租金,如果逾期支付,东航股份有权追索相当于所欠租金0.03%的滞纳金。如拖欠超过30日且经东航股份书面催告后仍未支付的,东航股份有权无条件终止本协议,且不影响协议终止前东航股份权利的享有;任何争议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3)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机场机场大道66号)与东航财务(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686弄3号15楼)于2018年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约定由东航财务向公司提供存款、贷款业务及其他金融服务,存贷款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就存贷款利率的规定,由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并参考独立第三方金融机构报价公平协商确定,协议有效期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期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具体业务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争议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航空货物运输代理委托协议

  东航物流与上海斯应德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签订《航空货物运输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由东航物流作为上海斯应德物流有限公司的代理,向其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和报关、报验、装箱、交运、转运、地面运输等服务。具体业务由经双方确认的《货物运输托运书》确定,价格按照东航物流发布的运价通知确定,每半个月结算一次。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与协议有关的任何诉讼,应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出。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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