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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1版)

  (上接C1版)

  鲍丹丹,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装备制造行业组高级副总裁,拥有12年投资银行经验。曾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核心成员参与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三一集团有限公司可交债项目、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债转股项目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直接控股股东上海电气承诺

  “1、自电气风电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电气风电股份,也不由电气风电回购该部分股份。

  2、电气风电上市后6个月内如电气风电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电气风电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电气风电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公司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电气风电的控制权安排,保证电气风电持续稳定经营。

  4、电气风电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电气风电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承诺不减持电气风电股份。

  5、本公司减持电气风电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司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公司将在电气风电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电气风电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电气风电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电气风电,则电气风电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红利中与本公司应上交电气风电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红利。”

  (二)间接控股股东电气总公司承诺

  “1、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以本企业所持电气风电控股股东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及其孳息为标的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交债”)已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无异议函(上证函[2020]51号),本企业已于2020年2月3日完成本次可交债第一期发行。除本次可交债投资人依法行使换股权外,自电气风电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电气风电股份。

  2、电气风电上市后6个月内如电气风电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间接持有电气风电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电气风电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电气风电的控制权安排,保证电气风电持续稳定经营。

  4、电气风电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电气风电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本企业间接持有的电气风电股份。

  5、本企业减持电气风电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电气风电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电气风电所有。”

  (三)股东电气投资承诺

  “1、自电气风电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电气风电股份,也不由电气风电回购该部分股份。

  2、电气风电上市后6个月内如电气风电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电气风电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电气风电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公司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电气风电的控制权安排,保证电气风电持续稳定经营。

  4、电气风电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电气风电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承诺不减持电气风电股份。

  5、本公司减持电气风电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司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公司将在电气风电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电气风电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电气风电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电气风电,则电气风电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红利中与本公司应上交电气风电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红利。”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直接控股股东上海电气承诺:

  “1、本公司拟长期持有电气风电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公司在持有电气风电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电气风电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电气风电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电气风电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公司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电气风电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电气风电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公司减持电气风电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措施和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制定了《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启动情形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责任主体

  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由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由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A、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B、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4、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还应遵循下列原则: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4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措施预案执行。

  5、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A、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国有资产监管(如需)及控股股东内部审议程序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B、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国有资产监管(如需)及控股股东内部审议程序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不包括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A、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无法增持公司股票或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和现金分红(税后,下同)的10%,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二)公司承诺

  “本公司上市(以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本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将严格依照《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三)直接控股股东上海电气承诺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本企业将严格依照《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本人将严格依照《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公司承诺

  “鉴于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承诺如下:

  1、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直接控股股东上海电气承诺

  “鉴于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1、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间接控股股东电气总公司承诺

  “鉴于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作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1、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加强预算管理和应收账款管理。同时,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在保持成本弹性的同时,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并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积极实施募投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3、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利润分配政策并制订了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上述分红政策,回报投资者。”

  (二)直接控股股东上海电气承诺

  “鉴于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三)间接控股股东电气总公司承诺

  “鉴于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企业作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承诺:“鉴于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促进股东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实现,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请参见本节之“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二)直接控股股东上海电气承诺

  请参见本节之“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三)间接控股股东电气总公司承诺

  请参见本节之“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鉴于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的声明和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为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承诺:

  “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及验资复核机构普华永道承诺:

  “本所为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本所为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评估机构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评估机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1、如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二)直接控股股东上海电气承诺

  “1、如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公司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公司分配现金红利中扣减;

  5、如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三)间接控股股东电气总公司承诺

  “1、如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四)股东电气投资承诺

  “1、如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公司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公司分配现金红利中扣减;

  5、如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五)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直接控股股东上海电气承诺

  “1、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电气风电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不包括电气风电及电气风电下属控股子公司,下同)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电气风电及电气风电下属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电气风电及电气风电下属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在本公司作为电气风电控股股东期间,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电气风电及电气风电下属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电气风电,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渡予电气风电。

  2、本公司下属企业与电气风电均从事的光伏工程总承包业务不属于电气风电主营业务。电气风电目前执行的光伏工程总承包合同数量少、金额小,属于偶发性业务,且占电气风电业务比例较低。本公司将督促电气风电在执行完成现有光伏合同后不再从事光伏工程总承包业务。

  3、电气风电主营业务是风力发电设备设计、研发、制造和销售以及后市场配套服务,目前存在部分风电设备供应相关的工程合同,但不从事工程设计和施工业务,该类业务与本公司下属企业的风电工程总承包(EPC)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4、本公司下属企业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投资风电投资基金,属财务性投资,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不参与基金所投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存在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情形,与电气风电主营业务属于不同定位。本公司承诺,未来风电领域的基金投资优先由电气风电参与,由电气风电决策是否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仅作为财务性投资人参与。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应对相关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上述承诺自电气风电就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间接控股股东电气总公司承诺

  “1、本企业承诺在本企业作为电气风电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下属企业(不包括电气风电及电气风电下属控股子公司,下同)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电气风电及电气风电下属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电气风电及电气风电下属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在本企业作为电气风电间接控股股东期间,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电气风电及电气风电下属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电气风电,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渡予电气风电。

  2、本企业下属企业与电气风电均从事的光伏工程总承包业务不属于电气风电主营业务,电气风电目前执行的光伏工程总承包合同数量少、金额小,属于偶发性业务,且占电气风电业务比例较低。本企业将督促电气风电在执行完成现有光伏合同后不再从事光伏工程总承包业务。

  3、电气风电主营业务是风力发电设备设计、研发、制造和销售以及后市场配套服务,目前存在部分风电设备供应相关的工程合同,但不从事工程设计和施工业务,该类业务与本企业下属企业的风电工程总承包(EPC)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4、本企业下属企业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投资风电投资基金,属财务性投资,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不参与基金所投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存在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情形,与电气风电主营业务属于不同定位。本企业承诺,未来风电领域的基金投资优先由电气风电参与,由电气风电决策是否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仅作为财务性投资人参与。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应对相关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上述承诺自电气风电就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现有光伏工程总承包合同执行完成后,不再从事该领域业务;2、在上海电气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期间,若上海电气及其下属其他单位继续从事风电工程总承包业务,本公司不从事风电工程总承包业务,本公司将根据业主方的要求,仅提供风电设备合同相关的配套服务。”

  十、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直接控股股东上海电气承诺

  “1、本次分拆完成后,本公司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电气风电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电气风电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电气风电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并促使由本公司提名的电气风电董事(如有)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义务。在电气风电的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公司将回避表决。

  2、本次分拆完成后,本公司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电气风电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3、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电气风电及其下属子公司除外,下同)与电气风电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电气风电或其下属子公司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地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不会向电气风电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电气风电及电气风电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电气风电以及电气风电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规范相应的交易行为,并将已经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电气风电;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电气风电经济损失,本公司将赔偿电气风电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5、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电气风电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二)间接控股股东电气总公司承诺

  “1、本次分拆完成后,本公司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电气风电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2、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电气风电及其下属子公司除外,下同)与电气风电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电气风电或其下属子公司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地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不会向电气风电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电气风电及电气风电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电气风电以及电气风电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规范相应的交易行为,并将已经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电气风电;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电气风电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电气风电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4、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电气风电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十一、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相关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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