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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21-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控股”、“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方案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生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拟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或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回购数量:拟回购数量下限为25,468,361股,上限为50,936,721股

  ●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85元/股

  ●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为B882780435。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香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志强先生、翟美卿女士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 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或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股票来源,若公司未能顺利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未转让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 回购股份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管理层看好公司内在价值,本次股份回购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并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公司编制了本次《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1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独立董事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规定,本次回购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经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与财务状况、股权分布情况及发展战略等,公司拟实施股份回购,并全部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或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期限:本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数量下限为25,468,361股,即不低于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75%;上限为50,936,721股,即不超过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5%,且上限未超过下限的1倍。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或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若公司未能实施上述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85元/股。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假设本次实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本方案项下的最高限额且25,468,361股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25,468,360股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则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公司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间,此处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未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或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则本次回购股份予以注销。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256.2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53.17亿元,货币资金为36.99亿元。假设按本次最高回购资金上限14,516.96万元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2020年末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货币资金的比例分别为0.57%、2.73%、3.92%。

  根据上述测算结果,并结合公司稳健经营、风险管控等因素,公司认为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管理层看好公司内在价值,本次股份回购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并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符合《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维护公司与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方案可行。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十一)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经查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本次回购决议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在回购期间也不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

  (十二)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2021年5月12日,公司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出问询函,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香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志强先生、翟美卿女士回复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公司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或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回购的股份如未能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用于上述用途的,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注销。

  (十四)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作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或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股票来源,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或持续经营能力。若所回购股份未能或未能全部用于上述用途,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销未使用已回购股份,并就注销股份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安排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的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相关的各项事宜;

  2、设立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回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5、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申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2780435。

  四、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回购方案可能面临如下不确定性风险:

  (一)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二)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三)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四)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后期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或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股票来源,若公司未能顺利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未转让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如出现相关风险导致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择机修订或适时终止回购方案。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事项

  (一)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股东持股情况

  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方案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1年5月11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有数量、持有比例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香江控股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7)。

  (二)回购期间信息披露安排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21-037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

  及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5月12日,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控股”、“公司”或“上市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有关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1年5月13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因此本公司前10大股东与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一致。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21-034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苏州香江万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香江”)

  ●本次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8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0,000万元。

  ●本次担保后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人民币435,534.10万元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苏州香江公司的发展需要,苏州香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控股”、“本公司”或“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

  2、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已于2021年5月12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该议案担保计划的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次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根据该议案的规定,2021年度公司拟对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联营公司、合营公司的融资提供合计人民币95亿元的担保额度。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计划的前提下,在上述全年担保额度内,单笔不超过20亿元的担保事项,由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由董事长负责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应的担保协议;单笔超过20亿元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担保协议。

  截止目前,香江控股及其子公司新增担保金额总计80,000万元,未超过全年最高额度。本次单笔贷款金额未超过20亿元,公司已召开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董事长已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应的担保协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名称:苏州香江万鼎置业有限公司

  2、 成立日期:2020年06月19日

  3、 营业期限:2020年06月19日至长期

  4、 注册地点: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88号南京师范大学科技园18楼A座

  5、 法定代表人:范菲

  6、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

  7、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停车场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 与上市公司关系:香江控股全资子公司南京晶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苏州香江万鼎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9、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1年3月31日,资产总额为961,612,132.36元,负债总额为914,040,687.37元,净资产为47,571,444.99元,2021年一季度的营业收入为0元,净利润为-445,166.59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1、《公司最高额授信合同》

  (1)合同方:苏州香江(融资申请人)、工商银行(融资银行)

  (2)授信额度金额:81,637万元(大写:捌亿壹仟陆佰叁拾柒万元整)

  (3)授信期限:自2021年5月6日至2023年8月31日止。

  (4)合同生效: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最高额抵押合同》

  (1)合同方:苏州香江(抵押人)、工商银行(抵押权人)

  (2)抵押担保的主债权:81,637万元

  (3)抵押物:苏州香江自有土地

  (4)合同生效:经各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3、《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方:香江控股(保证人)、工商银行(债权人)

  (2)保证担保的主债权:80,000万元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6)合同生效:经各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支持子公司的持续发展,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苏州香江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相关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内。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香江提供担保金额为80,000万元的担保,截止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35,534.10万元,其中为对控股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28,337.36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0.57%;为合营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196.74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5%。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21-035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本案原告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一;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二

  ●涉案的金额:三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总金额为人民币243,503,419.96元;上述金额为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款及相关财务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上市公司将按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 原告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

  (二) 被告

  被告一

  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香江公司”),长沙香江公司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兴联路669号高岭国际商贸城一期1号交易中心3592

  法定代表人:范菲

  被告二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控股”、“公司”、“本公司” “上市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32楼-A1

  法定代表人:翟美卿

  (三)诉讼机构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 原告请求事实与理由

  案件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4年11月28日,被告一向原告下发中标通知书,通知其中标高岭国际商贸城项目一期4号交易中心工程施工项目,并于2014年12月5日雨原告签订《施工合同》。2014年12月16日,被告一犹豫员工签订了《补充协议》。施工过程,被告一与原告又签订《补充协议二》。后双方就市政路管工程签订了《高岭国际商贸城A4-1地块市政道路管网施工合同》, 被告一将市政道路管网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为14,469,022.99元。2014年12月10日,广告进场施工,工程于2015年10月13日竣工验收并于2016年4月25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竣工后,被告一纸巾仍未审核确认案涉工程结算金额。经原告统计,一期A4交易中心项目总承包工程结算金额为238,956,240.10元,而被告一仅支付191,399,755.7元,尚拖欠47,556,484.4元

  案件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4年12月16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高岭国际商贸城一期2号交易中心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被告一后又于2015年5月4日与原告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月20日,被告一向原告签发开工报告并进场施工,后案涉工程于2017年12月4日竣工验收合格,于2017年12月13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2017年12月13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于2018年5月30日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被告一。经原告自行结算统计,一期2号交易中心项目总承包工程结算金额为344,327,708.86元,牛腿加固工程结算金额为1,980,000元,合计346,307,708.86元,而被告一仅支付283,918,496.3元,尚拖欠62,389,212.56元。

  案件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4年4月21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高岭国际商贸城一期A3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安定总价190,000,000元。2014年8月16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2014年6月19日,被告一向原告签发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原告于2014年8月16日正式开工,案涉工程于2015年10月13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6年4月28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竣工后,经原告自行结算统计,高岭国际A3项目总承包工程结算金额为244,404,882.69元,而被告一仅支付208,831,490.19元,尚拖欠35,573,392.5元。

  (二) 原告诉讼请求

  1、案件一:

  (1)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高岭国际商贸城一期4号交易中心项目(即高岭国际A4项目)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47,556,484.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14日起计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1年4月19日为人民币10,222,068.17元);

  (2)请求判令报告一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损失即财务费用(该费用按月息1%计,自2016年4月14日起计算,暂计至2021年4月19日为人民币29,041,159.81元);

  以上费用暂合计人民币86,819,712.38元。

  (3)请求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请求判决原告对高岭国际商贸城一期4号交易中心项目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造价鉴定费等。

  2、案件二

  (1)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高岭国际商贸城一期2号交易中心工程(即高岭国际A1项目)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62,389,212.5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5日起计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1年4月19日为人民币7,515,040.61元);

  (2)请求判令报告一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损失即财务费用(该费用按月息1%计,自2018年6月5日起计算,暂计至2021年4月19日为人民币21,836,224.40元);

  以上费用暂合计人民币91,740,477.56元。

  (3)请求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决原告对高岭国际商贸城一期2号交易中心项目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造价鉴定费等。

  3、案件三

  (1)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高岭国际商贸城1号交易中心建安工程项目(即高岭国际A3项目)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35,573,392.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14日起计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1年4月19日为人民币7,646,352.50元);

  (2)请求判令报告一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损失即财务费用(该费用按月息1%计,自2016年4月14日起计算,暂计至2021年4月19日为人民币21,723,485.02元);

  以上费用暂合计人民币64,943,230.02元。

  (3)请求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决原告对高岭国际商贸城1号交易中心建安工程项目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造价鉴定费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截止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的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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