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凯:
因你在证券从业过程中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反了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对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万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以上罚没款金额共计70万元。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4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 010-88060804)。 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 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你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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