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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陈登科:

  因你与周希俭在交易“华仁药业”股票期间有关交易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处以150万元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7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10-88060518)。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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