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6 证券简称:青青稞酒 公告编号:2021-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18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8号楼三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银会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定期)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40,618,1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47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40,573,6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46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4,5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77,6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33,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4,5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9%。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潘继东、刘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40,574,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7%;反对44,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40,574,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7%;反对44,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40,574,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7%;反对44,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240,574,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7%;反对44,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574,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7%;反对44,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800%;反对44,0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2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240,141,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17%;反对477,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617,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7,2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3%;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同意240,574,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7%;反对44,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574,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7%;反对44,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800%;反对44,0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2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240,141,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17%;反对477,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40,141,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17%;反对477,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继东、刘佳。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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