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8 证券简称:史丹利 公告编号:2021-0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会议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19日14时
网络投票时间: 2021年5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上午9:15—2021年5月19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史丹利路史丹利集团办公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文班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02,255,7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023 %。
2、现场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02,054,2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849%。
3、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2,255,761股,同意702,071,761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反对184,0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8,515,0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65%;反对18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2,255,761股,同意702,060,461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2%;反对195,3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8,503,7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3%;反对19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2,255,761股,同意702,071,761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反对184,0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8,515,0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65%;反对18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2,255,761股,同意702,071,761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反对184,0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8,515,0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65%;反对18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2,255,761股,同意702,071,761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反对184,0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8,515,0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65%;反对18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2,255,761股,同意702,071,761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反对184,0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8,515,0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65%;反对18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2,255,761股,同意702,071,761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反对184,0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8,515,0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65%;反对18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2,255,761股,同意702,071,761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反对184,0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8,515,0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65%;反对18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开展理财投资额度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2,255,761股,同意702,060,461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2%;反对195,3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8,503,7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3%;反对19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2,255,761股,同意702,071,761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反对184,0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8,515,0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65%;反对18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第1至10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曲惠清律师、张尹昇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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