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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26版)

  

  (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绿田大道一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普通术语

  二、专业术语

  特别说明:招股意向书摘要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招股意向书摘要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的运算结果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昌国承诺:(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4)上述锁定及流通限制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股东潘新平承诺:(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股东邵雨田、施服彪、黄维满、庄冰心、陈宇波、罗军澄承诺:(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银荷、陈小华、蔡永军、陈裕木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4)上述锁定及流通限制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最近一期期末总股本,下同)。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相应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公司回购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股价稳定措施应确保:(1)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2)不会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3)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①当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将增持计划递交至公司并予以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自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实施增持计划,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如有)之和的3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预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且合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所增持股票的限售期限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计划的30个交易日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即可停止继续实施增持计划。若合计增持股份数量未达到上述①所述要求,亦可按照本项执行。

  2、公司回购股票

  ①当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会议,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予以公告:

  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实施增持股票行为时;

  B、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每股净资产。

  关于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予以公告,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票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②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③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资金状况、行业所处环境、融资成本等情况,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B、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C、公司实施回购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即可停止继续回购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①当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10个交易日内将增持计划递交至公司并予以公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实施增持计划。

  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实施增持股票行为,且公司回购股票无法实施或回购股票的决议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B、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或公司回购股票行为已完成,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每股净资产。

  ②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的30%。

  ③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所增持股票的限售期限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④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计划的30个交易日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即可停止继续实施增持计划。若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未达到上述②所述要求,亦可按照本项执行。

  ⑤公司承诺: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遵守《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署相应的承诺。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完整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公司股份总数的2%-实际增持股份数量)×每股净资产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将未来应向控股股东分配的现金分红归为公司所有直至达到现金补偿金额为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多次未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完整实施增持计划的,现金补偿金额将累计计算。

  2、公司的约束措施

  (下转C2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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