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5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秦英林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5月2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上午9:15至2021年5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牧原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4名,代表396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289,958,6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140%。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5名,代表287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173,909,8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271%;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9名,代表109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6,048,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70%。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38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34,733,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4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叶剑飞、马双双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89,275,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2%;反对201,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弃权48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4,050,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089%;反对201,2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57%;弃权48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54%。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89,275,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2%;反对201,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弃权48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4,050,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089%;反对201,2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57%;弃权48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54%。
(三)《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89,275,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2%;反对201,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弃权48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4,050,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089%;反对201,2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57%;弃权48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54%。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89,476,1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9%;反对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8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4,251,1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944%;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2%;弃权48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54%。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54,820,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56%;反对34,745,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73%;弃权392,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9,595,9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0308%;反对34,745,2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8020%;弃权392,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672%。
(六)《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89,564,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8%;反对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392,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4,339,5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321%;反对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7%;弃权392,5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672%。
(七)《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87,538,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3%;反对2,027,8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弃权392,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2,313,4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690%;反对2,027,8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639%;弃权392,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672%。
(八)《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35,839,9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67%;反对53,726,2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62%;弃权392,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0,614,9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6.9446%;反对53,726,2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8882%;弃权392,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672%。
(九)《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89,565,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8%;反对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92,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4,340,8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327%;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2%;弃权392,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672%。
(十)《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74,258,4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44%;反对15,21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45%;弃权48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9,033,4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3115%;反对15,21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4825%;弃权48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61%。
(十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89,565,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8%;反对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92,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4,340,8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327%;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2%;弃权392,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67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十二)《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89,565,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8%;反对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92,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4,340,8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327%;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2%;弃权392,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67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十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89,561,6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对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96,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4,336,6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309%;反对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2%;弃权396,6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69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十四)《关于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87,518,3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4%;反对2,047,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4%;弃权392,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2,293,3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604%;反对2,047,9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724%;弃权392,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672%。
(十五)《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原料采购货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83,099,5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5%;反对6,401,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6%;弃权457,5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7,874,5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0779%;反对6,401,5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7272%;弃权457,5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49%。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叶剑飞、马双双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五、 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5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将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40,775股。本次回购计划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3,759,330,297元减少至3,759,089,522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若债权人在上述期限内无异议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届时公司将按程序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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