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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33     证券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197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关注函》中所提出的问题并核实有关情况,现就《关注函》中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1. 郑州天宏采矿权账面价值1,185.45万元,评估价值123,854.69万元,评估增值率10,347.91%。请你公司结合市场可比交易说明郑州天宏采矿权评估的公允性,并补充披露采矿权增值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请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结合市场可比交易说明郑州天宏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天宏”)采矿权评估的公允性

  经收集近年来郑州天宏同一地域内煤矿采矿权评估案例,整理其基本参数如下:

  

  上述评估案例中,案例2、3、4的吨煤评估价在12-16元区间,本次评估的吨煤评估值14.61元,处于上述区间范围内,符合市场行情,公允、合理。

  (2)采矿权增值率较高的原因

  李岗煤矿采矿权2020年评估值123,854.69万元相比2003年账面价值1,185.45万元,增值率为10,347.91%,增幅较高主要因为二者口径不同,123,854.69万元为李岗煤矿采矿权2020年评估价值,1,185.45万元作为其账面价值未包含该采矿权的评估值。

  ①评估价值内涵不同

  李岗煤矿采矿权账面价值是以2003年评估缴纳的探矿权价款数额为依据,其评估价值内涵为探矿权价款及相关费用。探矿权取得时,投入勘查工作量相对较少,无法准确预测探矿权未来的价值,账面值只反应了所缴纳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人获取探矿权承担的风险较高。

  本次评估采矿权价值的价值内涵为在假定未来矿井正常建设、生产的条件下采矿权的市场价值。矿山在经过详查、勘探,投入了大量的勘查工作后,基本地质条件已经查明,探明了资源储量为大型规模,煤质较好,具有潜在的投资开采价值,矿山未来的收益可以测算,采矿权价值远高于其原取得时的探矿权价款。

  ②评估依据的资源储量不同

  2003年,李岗煤矿探矿权价款评估中的资源储量来源于当年7月由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勘查院编制的《河南省新密市曲梁煤矿详查区李岗勘查区煤炭资源储量核查报告》,评估依据的二1煤层资源储量(331)+(332)+(333)共7,431万吨;本次评估中的资源储量来源于2006年由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勘查院编制的《河南省新密煤田李岗勘查区煤炭勘探报告》,评估依据的二1煤层资源储量(121b)+(122b)+(332)+(333)共15,165万吨。

  ③初始取得探矿权时点与本次评估基准日时间间隔较长,期间煤炭产品销售价格大幅提高

  公司2003年度取得探矿权时的煤炭产品销售均价为243.23元/吨(不含税),2020年度公司煤炭产品销售均价为751.96元/吨(不含税),煤炭产品价格的大幅提高是矿业权增值率较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综上,李岗煤矿探矿权账面价值与本次采矿权评估价值在评估价值内涵、评估所依据的资源储量、评估时的煤炭市场价格均有较大差异;矿业权评估价值与原始取得成本相比,增值率较高是合理的,符合市场规律。

  评估机构核查意见:基于我们为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火集团”)转让郑州天宏股权行为出具的郑州天宏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和李岗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工作,我们认为,本次采矿权评估增值率较高的原因分析具有合理性,同时通过市场可比交易说明郑州天宏采矿权评估价值是公允性的,反映了该矿权在基准日的市场价值。

  2. 公司2016年12月转让所持郑州天宏70%股权,交易价格为评估值82,842.77万元,本次交易郑州天宏70%股权挂牌价为评估值87,125.29万元。(1)请你公司具体说明2016年转让郑州天宏70%股权的原因,本次拟受让郑州天宏70%股权的原因。(2)请你公司结合两次评估具体参数的差异、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两次评估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2016年转让郑州天宏70%股权的原因: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2016年8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河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59号),文件规定,“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核准新建煤矿项目。……原则上3年内不再进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增,……”。鉴于此,为盘活存量资产,改善公司财务状况,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和融资成本,实现资产结构的调整、优化,经商丘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国资产权〔2016〕31号)文件批复和公司董事会第六届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转让了郑州天宏70%股权。

  本次拟受让郑州天宏70%股权的原因:受让郑州天宏70%股权不仅符合公司产业布局和战略发展要求,有利于促进公司进一步做强做大主业,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同时可以解决与控股股东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①必要性。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快实施全省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7〕100号)规定,“……新建煤矿的,建设规模不小于120万吨/年……”。公司下属子公司郑州丰祥贸易有限公司所属丰祥井田和新密市超化煤矿有限公司所属崔岗井田的规划产能分别为90万吨/年、45万吨/年,丰祥井田、崔岗井田与李岗井田相邻,其中丰祥井田在李岗井田北侧,崔岗井田在李岗井田南侧,系人为边界,公司子公司新密超化拟受让郑州天宏70%股权,对李岗井田、丰祥井田和崔岗井田进行联合开发。若不与李岗井田联合开发,按照河南省发改委上述文件,不具备单独建设矿井条件,面临资源闲置浪费甚至灭失的风险。②可行性。根据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李岗丰祥崔岗井田联合开发方案的批复》(豫工信煤行函〔2020〕44号),原则同意李岗井田、丰祥井田、崔岗井田三块资源合并联合开发方案,设计生产规模240万吨/年。③经济合理性。李岗井田、丰祥井田、崔岗井田三块资源合并联合开发对公司的影响:a.可以避免丰祥井田和崔岗井田两块资源灭失的风险,并减少煤柱损失,增加可采储量,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b.可以减少矿井个数,提高矿井单井规模和生产效率,有利于实现矿井规模化、集约化、智能化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煤炭工业发展规划。c.联合开发可以减少生产系统和井下作业头面,对区域防突、防治水等灾害防治十分有利,有利于安全生产。d.可以节省项目建设总投资,降低吨煤投资成本。三块资源分别开发需总投资48.45亿元,联合开发需总投资35.83亿元,可节省12.62亿元,降低吨煤投资成本约500元。e.规模效益明显。根据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李岗-丰祥-崔岗井田联合开发方案》(2020年1月编制,工程编号:F1205,建设规模:240万吨/年),李岗、丰祥和崔岗井田联合开发后,建设期4.50年,静态总投资为35.83亿元,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后,单位经营成本233.29元/吨,单位总成本351.62元/吨,按洗后折合原煤综合不含税售价为580元/吨(参考2019年同区域原煤价格)进行测算,可实现营业收入13.92亿元/年,利润总额5.07亿元/年,税后利润3.80亿元/年,税后内部收益率为11.80%(三块资源分别开发税后内部收益率为9.21-9.54%),总投资收益率为14.87%,投资利润率为14.26%,还贷期限9.89年(含建设期4.5年)。f.可以大量减少建设用地,并大量减少矿群关系协调工作,有利于项目建设的加快推进。

  (2)两次评估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6年评估时出具的为《探矿权评估报告》,2020年评估时出具的为《采矿权评估报告》,两次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名称的差异原因为:李岗煤矿于2010年取得了国土资源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国土资矿划字〔2010〕031号),2019年经自然资源部(自然资矿划字〔2019〕036号)批复,李岗煤矿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预留期至采矿登记申请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对于已经取得了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处于“探转采”阶段,不再办理探矿证,可以按拟设采矿权进行评估;按照矿权评估规范,此时按探矿权评估或是按采矿权评估其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选取均无差别。本次评估按采矿权进行评估也是合理的。

  分别以2016年10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两次评估具体参数如下:

  

  经上表对比可知,两次评估采矿权评估价值的差异金额为6,914.21万元,增值率为5.91%,除了建立在评估基准日不同、评估用可采储量、固定资产投资、经营成本之外,主要原因是采取的煤炭产品销售价格不同。

  产生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①销售价格差异:2016年,河南省诚信矿业服务有限公司评估时采用的煤炭产品售价为可比矿井2012-2016年五年的平均售价(不含税651.95元/吨),本次评估是选取河南地区(永夏矿区、焦作矿区、安鹤矿区外)可比较区域可比矿井五年来(2016-2020年)市场年度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得出煤炭产品不含税售价为700.00元/吨(计算过程详见问题3、(2)的回复);作为采矿权价值评估中的主要参数,煤炭产品销售价格的变化,是本次评估较2016年评估价值变化较大的主要因素。

  2013-2016年,煤炭产品价格大幅下滑,受益于国家适时推进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煤炭产品价格自2016年下半年起不断上涨,因此,上述采用的煤炭产品售价存在差异,并导致两次评估存在差异是符合矿业权市场变化规律的,具有合理性。

  ②可采储量差异:两次评估相差55.82万吨,是由于计算采用的回采率不同。2016年进行评估时,李岗煤矿按F4断层南北分块计算,断层以北回采率为75%,断层以南回采率80%;《开发利用方案》未分南北区,本次评估与《开发利用方案》一致,未分区域计算,回采率统一按75%计算,产生差异是合理的。

  ③服务年限差异:依照可采储量、生产规模及储量备用系数计算矿山服务年限,在生产规模和储量备用系数相同的情况下,因可采储量取值不同导致服务年限计算产生差异是合理的。

  ④固定资产投资差异:2016年进行评估时,固定资产投资直接引用了《开发利用方案》的数据,2020年进行评估时,由于距离上述方案编制年限已达7年,故将固定资产投资在该方案数据的基础上利用价格指数进行了调整,产生差异是合理的。

  ⑤成本差异:查阅2016年矿权评估报告,成本中安全生产费按30.00元/吨计算,未提取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按3.97元/吨计算;

  本次评估报告中,安全生产费用按50.00元/吨计算,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印发)的规定,我国境内所有矿山企业建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安全费提取标准为吨煤不低于30元;《开发利用方案》的取值50元/吨,符合国家规定,本次与《开发利用方案》一致,安全生产费用取50.00元/吨原煤,是合理的。

  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一定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本次管理费用按20.00元/吨计算,销售费用按2.72元/吨计算;由于总投资增长,财务费用按7.44元/吨计算,经营成本和总成本总体上涨产生差异是合理的。

  综合上述分析,两次评估参数产生差异是合理的。

  评估机构核查意见:基于我们为神火集团转让郑州天宏股权行为出具的郑州天宏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和李岗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工作,我们认为,2016年10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两次评估具体参数的差异原因分析较为齐全,尤其是近年来河南煤炭价格处在上升通道,两次评估价值差异金额为6,914.21万元,差异率5.91%,是合理的。

  3. 本次采矿权评估确定煤矿不含税销售价格为700元/吨,折现率为8%,请你公司具体说明销售价格与折现率的确定依据,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参数选取的合理性。请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销售价格的选取依据:首先选取可比较区域可比较矿井,本次评估选择了河南地区(永夏矿区、焦作矿区、安鹤矿区外)的可比矿井,分别为许昌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梁北煤矿、河南神火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泉店煤矿以及上市公司平煤股份的矿井;以2016-2020年五年来上述矿山年度销售综合均价作为可比较价格,销售价格的选取过程详见下表:

  

  (2)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折现率是指将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折现率的基本构成为:

  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

  ①无风险报酬率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无风险报酬率可以选取距离评估基准日前最近发行的长期国债票面利率、最近几年发行的长期国债利率的加权平均值、距评估基准日最近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等。本次评估无风险报酬率选用评估基准日后、价值评估报告提出日前财政部发行的2021年首批储蓄国债期限5年的票面年利率3.97%,本次评估无风险报酬率取值3.97%。

  ②风险报酬率

  风险报酬率是指风险报酬与其投资额的比率。

  风险的种类:矿产勘查开发行业,面临的风险有很多种,其主要风险有:勘查开发阶段风险、行业风险、财务经营风险和社会风险。

  风险报酬率通过“风险累加法”确定,即通过确定每一种风险的报酬,累加得出风险报酬率,其公式为:

  风险报酬率=勘查开发阶段风险报酬率+行业风险报酬率+财务经营风险报酬率。

  勘查开发阶段风险报酬率:勘查开发阶段风险,主要是因不同勘查开发阶段对资源控制程度不同造成所提交资源量可靠程度的风险、及距开采实现收益的时间长短以及对未来开发建设条件、市场条件的判断的不确定性造成的。可以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及建设、生产等五个阶段不同的风险。李岗煤矿处于勘探及建设阶段,风险报酬率取值范围0.35%~1.15%;该矿已完成勘探工作并划定矿区范围,但多年未开工建设,本次评估勘查开发阶段风险报酬率确定为1.0%。

  行业风险,是指由行业性市场特点、投资特点、开发特点等因素造成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行业风险报酬率取值范围1.00%~2.00%,煤炭行业产能过剩的状况已逐渐显现,国家对煤炭开发行业管控力度较大,行业风险报酬率取1.78%。

  财务经营风险,包括产生于企业外部而影响财务状况的财务风险和产生于企业内部的经营风险两个方面。财务经营风险报酬率取值范围1.00%~1.50%。本次评估对象为拟建矿山,生产规模较大,所需资金较多,且矿山服务年限54.47年(含基建期),开采实现收益的时间较长,经分析,财务经营风险报酬率取值为1.25%。

  社会风险,是一国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一般情况下,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应考虑社会风险,故本项目不考虑社会风险。

  综上所述,折现率取值计算如下:

  折现率=3.97%+1.0%+1.78%+1.25%=8.0%

  近期同类项目评估折现率情况如下:

  

  评估机构核查意见:基于我们为神火集团转让郑州天宏股权行为出具的郑州天宏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和李岗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工作,我们认为,结合基准日河南市场行情,本次评估所选煤炭售价700.00元/吨(不含税)是合理、公允的;目前同行业同类项目折现率一般采用8%,本次评估折现率取值为8.0%也是符合矿权评估准则的。

  4. 本次评估采用的成本数据主要依据《郑州天宏工业有限公司李岗煤矿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的指标,部分数据由评估人员根据矿业权评估要求和矿山实际情况调整确定。(1)《郑州天宏工业有限公司李岗煤矿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于2014年,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依据该方案确定本次评估采用的成本数据的合理性。(2)参考矿山周边地区情况,本次评估确定矿山管理费用为20元/吨,销售费用为2.72元/吨。请你公司具体说明管理费用与销售费用的确定依据,结合周边矿山情况说明参数选取的合理性。请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采用的成本数据的合理性

  本次采矿权评估采用的成本数据主要依据 《开发利用方案》选取,部分数据由评估人员根据矿业权评估要求和当地类似矿山实际情况调整确定。《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于2014年,评估人员认真分析了该方案的成本指标,结合2014年以来价格指数变化情况,认为该方案的设计成本指标与评估基准日时点矿山所在地生产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的价格水平基本吻合,与评估基准日时点周边类似条件生产矿山的实际成本差别不大,因此,评估时直接采用《开发利用方案》的直接成本,对折旧费、摊销费、财务费用等按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进行了重新计算。

  (2)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的确定依据

  对《开发利用方案》中未考虑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间接成本,评估人员在委托人的协助下调查收集了周边矿山的相关数据,如:郑州登电阳城煤业有限公司阳城矿核定产能60万吨/年,2017-2019年度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分别年均为18.10元/吨、2.56元/吨;河南神火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泉店煤矿核定产能120万吨/年,2015-2019年度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分别年均为20.00元/吨、2.80元/吨;参考上述同类矿山生产成本,李岗煤矿核定产能为120万吨/年,经综合评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分别选取20元/吨、2.72元/吨。经对比上述周边矿山情况,该参数的选取具有合理性。

  评估机构核查意见:基于我们为神火集团转让郑州天宏股权行为出具的郑州天宏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和李岗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工作,通过对比本次评估成本与2014年《开发利用方案》以及基准日周边矿山经营成本相关数据,我们认为,本次评估采用的经营成本(含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的相关数据选取是合理的。

  5. 评估报告显示,郑州天宏已缴纳探矿权价款1001.09万元,对新增资源储量,在办理采矿权时仍需征收不低于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本次评估未扣除相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原因和合理性,新增资源储量的具体数量,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确定依据和计算方式。请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新增资源储量的数量

  从评估收集到的资料来看,2003年评估依据的二1煤层资源量(331)+(332)+(333)共7,431万吨,本次评估依据的二1煤层资源储量(121b)+(122b)+(332)+(333)共15,165万吨,新增资源储量为7,734万吨。

  (2)关于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确定依据和计算方式

  按河南省现行政策规定,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确定,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公开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依据评估结果来确定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应低于公布的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河南省煤矿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8〕5 号)计算确定。

  李岗煤矿二1煤层为无烟煤。根据现行的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永夏矿区、焦作矿区和安鹤矿区之外的无烟煤,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为9元/吨(按可采储量计算)。

  应处置采矿权出让收益对应的市场基准价为:

  =应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可采储量×基准价

  应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可采储量计算公式如下:

  =矿山可采储量-(已缴纳价款的可采储量-期间动用可采储量)

  李岗煤矿可采储量为8,478.60万吨,期间动用量为0。公司虽未能在原评估机构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地质资料馆查找到2003年的评估报告,但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分期缴纳新密市曲梁煤矿详查区李岗勘查区探矿权价款的批复》(豫国土资发〔2004〕29号)及相关付款凭证,郑州天宏已按上述批复文件缴纳了李岗煤矿探矿权价款1,001.09万元。对新增的可采储量,在办理采矿权时征收不低于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3)评估未扣除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原因及合理性

  按市场基准价核算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预估值),只是应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底限,最终缴纳金额和缴纳方式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当时的政策通过评估确定。同时,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是一个动态数据,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当矿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较大时及时调整;2020年,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出具了《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方案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0〕54号),对2018年发布的市场基准价进行了调整。

  因李岗煤矿采矿权处于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申请办理采矿权证阶段,办理采矿登记及处置采矿权出让收益的时间不能确定,故无法对采矿权出让收益按基准价进行核算。根据《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CMVS20200-2010),“对于出售、合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如评估利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存在部分或全部未经有偿处置,进而评估结论中可能含负债性质应缴矿业权价款的,可以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该事项。”本次采矿权评估报告已按评估准则规定进行了相应披露。采矿权出让收益将由采矿权人缴纳,截至评估基准日郑州天宏李岗煤矿采矿权证尚未办理,新增储量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无法确定,也不具备确认一项负债的条件。

  本次矿业权价值评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矿业权评估指南》等相关规定,郑州天宏矿业权自身账面价值不作为评估技术参数参与未来现金流现值的计算过程,因此,矿业权自身账面价值对矿业权的评估结果无影响。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后续办理采矿权证发生的矿业权新增储量出让收益,由郑州天宏作为采矿权人可用自有资金、股东增资、金融机构借款、关联方资金拆借等方式筹措并缴纳。基于以上分析,公司认为本次评估未扣除相关采矿权出让收益具有合理性。

  评估机构的核查意见:基于我们为神火集团转让郑州天宏股权行为出具的郑州天宏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和李岗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工作,通过本采矿权区域内储量相关资料对比,收集河南省煤矿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相关政策,分析国家及中国矿业权协会制定的评估指南,我们认为,本次评估未扣除相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原因和合理性披露充分,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确定政策依据可靠,计算方法符合目前河南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计算标准。

  6.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李岗煤矿长期处于停(缓)建状态的原因,补充披露李岗煤矿目前所处开发建设阶段、正式投入生产前的开发建设流程及时间安排。

  回复:

  (1)李岗煤矿长期处于停(缓)建状态的原因

  为推进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提高中南地区煤炭供应能力,调整煤炭产业结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能源局上报了《关于河南新密李岗煤矿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豫改能源〔2009〕1873号)和《关于河南省新密市李岗和丰祥煤矿开展前期工作的补充请示》(豫改能源〔2010〕547号),2013年11月12日,国家能源局向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了《关于同意河南郑州矿区李岗煤矿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国能煤炭〔2013〕420号),同意河南新密李岗煤矿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建设规模120万吨/年。2013-2016年煤炭市场价格大幅下滑,国家适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煤炭产业政策发生较大变化,因此,李岗煤矿项目核准等工作未能正常推进。在未经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前,李岗煤矿项目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等有关煤矿项目开工标准的规定,一直未开工,现仍处于前期筹建阶段。按照李岗煤矿原单独开工建设的计划,李岗煤矿预计2021年10月可获得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2022年3月可获得采矿许可证,预计开工时间为2022年3月,建设工期54个月,2026年9月矿井达产。

  (2)李岗煤矿目前所处开发建设阶段

  公司目前规划将李岗井田、丰祥井田及崔岗井田联合开发,以李岗煤矿为主合并建设年产240万吨的矿井,该合并开采方案已获得河南省工信厅批准,待开展前期工作。

  (3)李岗煤矿正式投入生产前的开发建设流程及时间安排

  ①矿权合并及划定矿区范围。新建李岗煤矿(240万吨),需要将崔岗井田、丰祥井田重组整合至郑州天宏名下,并与李岗井田合并。合并后的井田需重新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计划2022年6月完成矿权转让及合并,2023年10月完成李岗煤矿(240万吨)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题报告。计划2022年6月委托编制李岗煤矿(240万吨)可行性研究报告,2023年1月完成评审。2023年1月委托编制李岗煤矿(240万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专题报告,2024年6月完成各项报告的评审备案。

  ③项目核准。计划2023年10月委托编制李岗煤矿(240万吨)项目申请报告书和李岗煤矿(240万吨)用地预审报告,2024年6月完成评审。2024年7月向县市级发改委上报李岗煤矿(240万吨)项目核准申请,2024年12月省发改委将李岗煤矿(240万吨)项目核准申请上报国家能源局。2025年6月李岗煤矿(240万吨)项目获得国家能源局核准批复。

  ④采矿权登记。计划2023年12月委托编制李岗煤矿(240万吨)开发利用方案及李岗煤矿(240万吨)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2024年10月完成上述报告的评审。2024年11月申请李岗煤矿(240万吨)采矿登记,2025年6月取得采矿权证。

  ⑤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计划2025年1月委托编制李岗煤矿(240万吨)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2025年8月评审通过。

  ⑥开工建设。计划2025年10月完成厂区征地及五通一平,项目开工建设。计划建设工期54个月。

  ⑦投产。计划2030年4月李岗煤矿(240万吨)项目投产。

  7. 根据《郑州天宏工业有限公司李岗煤矿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该项目设计建设总资金为233,780.02万元,与煤矿建设的资金需求相比,郑州天宏和本次受让主体新密超化现有注册资本金额较小,且资产负债率高,融资能力、偿债能力弱。请你公司详细说明公司是否具备充足资金来源支持李岗煤矿开发建设。

  回复:

  虽然郑州天宏和新密超化现有注册资本金额较小,但公司经营形势良好,自有资金充足,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通过增资、贷款担保、资金拆借等形式增强其融资能力,保障其有充足的资金对李岗煤矿进行开发建设。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层面银行存款27.87亿元、应收票据17.15亿元,母公司层面银行存款14.65亿元、应收票据18.75亿元;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经营性现金流净额30.20亿元,母公司实现经营性现金流净额17.52亿元。

  8. 郑州天宏无形资产账面价值2019年末为422.25万元,2020年末为1,185.45万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变动原因。

  回复:

  郑州天宏2020年末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1,185.45万元,较2019年末422.25万元增加763.20万元,变动原因为资本化矿权支出增加。

  9. 郑州天宏2020年末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为2,789.14万元,同比增加38.16%,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其他应付款的具体内容和形成原因。

  回复:

  郑州天宏2020年末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2,789.14万元,同比增加38.16%,增加原因主要为其向神火集团的借款;其他应付款具体内容如下: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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