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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ST中捷        公告编号:2021-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27)。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20日下午15:00-17: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1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兴港东路198号公司综合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三)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黎曙先生

  (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13名,代表股份共计244,547,8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5543%。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股份共计242,691,1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284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名,代表股份共计1,856,6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699%。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987,9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890%。

  (七)公司部分董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金榜律师、卢飞燕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讨论《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2,724,886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46%;反对1,814,757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1%;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000%;反对1,814,7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875%;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讨论《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2,724,886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46%;反对1,814,757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1%;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000%;反对1,814,7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875%;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讨论《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2,729,086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63%;反对1,814,757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1%;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13%;反对1,814,7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875%;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讨论《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42,733,086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79%;反对1,814,757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125%;反对1,814,7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8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讨论《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42,720,886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29%;反对1,814,757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1%;弃权1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0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988%;反对1,814,7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875%;弃权1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讨论《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2,729,086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63%;反对1,814,757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1%;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13%;反对1,814,7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875%;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讨论《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2,724,886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46%;反对1,814,757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1%;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000%;反对1,814,7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875%;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5%。

  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八)审议讨论《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2,733,086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79%;反对1,814,757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125%;反对1,814,7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8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讨论《关于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2,733,086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79%;反对1,814,757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125%;反对1,814,7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8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金榜律师、卢飞燕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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