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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事务代表离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11    证券简称:新光光电    公告编号:2021-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证券事务代表张蕾女士的辞职报告。因家属工作调动、举家南迁原因,张蕾女士提出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其本人对公司给予的发展平台和领导的悉心栽培表示由衷感谢!

  上述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张蕾女士所负责的相关工作已与公司另一名证券事务代表进行良好交接,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运行。

  张蕾女士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张蕾女士在公司任职期间特别是公司IPO过程中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1 日

  

  证券代码:688011          证券简称:新光光电         公告编号:2021-022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现金红利0.08元(含税)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4月8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00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由公司根 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72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 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 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8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451-58627230

  特此公告。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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