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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 工商登记变更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17         证券简称:德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提请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已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对《公司章程(草案)》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本次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草案)》事项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近日公司就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24060412X

  名称: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张和君

  注册资本:壹亿柒仟零陆拾陆万柒仟元

  成立日期:2000年8月4日

  营业期限:2017年5月10日至长期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甬江南路26号

  经营范围:热交换器、制冷设备、除湿设备、空气净化设备、水净化设备、新风系统设备、太阳能空调、逆变器、变频水泵、电子智能控制器的研发、制造、销售;自有房屋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或禁止的技术和货物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605117         证券简称:德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3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1号)批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4,266.70万股新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股票数量为4,266.70万股,发行价格为32.7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合计139,691.76万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共 计 人 民 币6,600.7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3,091.01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34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宁波德业环境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业环境”)增资30,000.00万元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德业环境分别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德业环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德业环境(以下简称“甲方二”),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为“丙方”,该协议中“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 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筱云、李庆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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