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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九丰能源                         股票代码:605090

  

  (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工业新区振兴大道西侧)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九丰能源”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国、蔡丽红承诺:

  1、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自九丰能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九丰能源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九丰能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关联自然人在九丰能源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所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

  3、九丰能源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九丰能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如减持九丰能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所持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在持有九丰能源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承诺人拟减持九丰能源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人减持所有九丰能源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九丰能源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九丰能源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九丰控股承诺:

  1、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自九丰能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九丰能源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九丰能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关联自然人在九丰能源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所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

  3、九丰能源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九丰能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如减持九丰能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所持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在持有九丰能源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承诺人拟减持九丰能源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九丰能源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九丰能源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盈发投资承诺:

  1、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自九丰能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九丰能源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九丰能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承诺人的关联自然人在九丰能源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所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

  3、九丰能源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九丰能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如减持九丰能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所持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在持有九丰能源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承诺人拟减持九丰能源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九丰能源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九丰能源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股东蔡丽萍承诺:

  1、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自九丰能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九丰能源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九丰能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关联自然人在九丰能源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所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

  3、九丰能源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九丰能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如减持九丰能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所持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在持有九丰能源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承诺人拟减持九丰能源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人减持所有九丰能源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本

  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九丰能源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九丰能源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股东蔡建斌承诺:

  1、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自九丰能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九丰能源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九丰能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关联自然人在九丰能源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所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

  3、九丰能源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九丰能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如减持九丰能源股份,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承诺人拟减持九丰能源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人减持所有九丰能源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本

  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九丰能源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九丰能源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股东史带金融承诺:

  1、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自九丰能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九丰能源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如减持九丰能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所持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15%,同时不超过总股本的5%,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在持有九丰能源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承诺人拟减持九丰能源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九丰能源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九丰能源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持有公司5%股份以下股东拓溪投资、京成东润、富盈投资、恒达投资、珠海浚协、衡通投资、惠真投资、崇业投资、汇天泽、香港价值谷、广发乾和、信德环保、信德今缘、珠海康远承诺:

  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自九丰能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九丰能源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

  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九丰能源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九丰能源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影霞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蒋广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承诺人担任九丰能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所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如减持九丰能源股份,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承诺人拟减持九丰能源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人减持所有九丰能源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九丰能源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九丰能源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慕长鸿承诺:

  1、本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自九丰能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九丰能源回购本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九丰能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九丰能源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如减持九丰能源股份,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人拟减持九丰能源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人减持所有九丰能源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九丰能源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九丰能源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张滇承诺:

  1、本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自九丰能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九丰能源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九丰能源股份。

  2、九丰能源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九丰能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如减持九丰能源股份,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锁定期届满超过两年后,本人拟减持九丰能源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人减持九丰能源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九丰能源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九丰能源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九丰能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条件

  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以下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启动本预案。

  (二)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回购

  (1)当触发启动条件时,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议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等手续。

  (4)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③若超过上述①、②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6)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2、控股股东增持

  (1)当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承诺人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本承诺人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在公司披露本承诺人提出的增持股份方案的5个交易日后,本承诺人应按照增持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2)本承诺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承诺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承诺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承诺人应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承诺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②单一年度本承诺人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本承诺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③若超过上述①、②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承诺人应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4)若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本承诺人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若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承诺人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承诺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承诺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本承诺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承诺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当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承诺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承诺人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承诺人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5个交易日后,本承诺人应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2)本承诺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在发行人披露本承诺人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后5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承诺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承诺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承诺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承诺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累计额的20%;

  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承诺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累计额的50%;

  ③若超过上述①、②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承诺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承诺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承诺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本承诺人的现金分红及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承诺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关于信息披露违规的承诺

  (一)发行人相关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方式如下: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完成但未上市交易之前,则公司将于有权机关对上述情形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基于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依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完成且上市并交易之后,则公司将于有权机关对上述情形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基于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底价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实际控制人张建国、蔡丽红以及控股股东九丰控股相关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承诺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届时如有),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届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承诺人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本承诺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十个交易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承诺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承诺人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承诺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承诺人承诺事项,本承诺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承诺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承诺人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承诺人未承担赔偿责任,则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承诺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承诺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承诺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承诺人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本承诺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十个交易日内,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承诺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承诺人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承诺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承诺人承诺事项,本承诺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承诺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承诺人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承诺人未承担赔偿责任,则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承诺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承诺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四)中介机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中金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中金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中金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做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主观故意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一)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作为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现本承诺人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和保证:

  1、本承诺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承诺人承诺对本承诺人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承诺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承诺人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的,本承诺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本承诺人违反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时为止。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时为止。

  五、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全体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上市后生效的《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每连续三年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2)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3)公司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5、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6、利润分配方案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后应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7、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披露:

  (1)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亦应对此发表意见。

  (2)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公开承诺以及约束措施合法。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437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211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九丰能源”,证券代码“605090”。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1年5月25日

  (三)股票简称:九丰能源

  (四)股票代码:605090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442,969,866股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82,969,866股

  (七)本次发行市盈率:20.00倍(每股收益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82,969,866股

  (九)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xi Jovo Energy Co., Ltd.

  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442,969,866元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公司成立登记日期:2008年2月27日

  股份公司变更登记日期:2018年2月7日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工业新区振兴大道西侧

  邮政编码:342300

  电话:020-38103095

  传真号码:020-38103095

  互联网网址:http://www.jovo.com.cn/

  电子信箱:jxjf@jovo.com.cn

  董事会秘书:吉艳

  经营范围:能源相关设备制造、加工;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富含甲烷的](城镇燃气除外、只作为工业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甲烷、丙烷、正丁烷、2-甲基丁烷、正戊烷(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批发和零售(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23年1月25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除外);清洁能源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其他专业咨询(燃气供应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以上项目金融、证券、期货、保险等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是国内专注于燃气产业中游及终端领域的大型清洁能源综合服务提供商,经营产品包括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等清洁能源以及甲醇、二甲醚(DME)等化工产品,主要应用于燃气发电、工业燃料、城镇燃气、汽车燃料、化工原料等领域,并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国际能源供应及整体应用解决方案。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类别为“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D类)之“燃气生产和供应业”(D45)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董事

  2、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本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无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

  九丰控股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后持有本公司32.35%的股份。九丰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张建国和蔡丽红,张建国与蔡丽红系夫妻关系。本次发行后,张建国直接持有公司11.71%股权,蔡丽红直接持有公司5.02%股权,张建国、蔡丽红通过九丰控股间接持有公司32.35%股权,通过盈发投资间接控制公司3.42%表决权,合计支配公司52.50%的表决权。张建国、蔡丽红基本情况如下:

  张建国,男,1963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蔡丽红,女,1968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

  四、股本结构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36,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为8,296.9866万股,发行新股的股数约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8.73%。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二)本次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为86,701户,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注:“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为Starr Financial (Barbados) I, Inc.(史带金融(巴巴多斯)一期)临时登记账户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规模为8,296.9866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18.73%,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34.57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163,504,216,000股,对应的有效申购倍数约为6,569.07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74,673,0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4567038%,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74,497,469股,放弃认购数量175,531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8,296,866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8,293,275股,放弃认购数量3,591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79,122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86,826.83万元,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5月19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440C000266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9,090.53万元(不含税),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注:以上费用均不含税,单项数据加总数与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每股发行费用为2.30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67,736.30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1.7175元(按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7283元(经审计的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十、发行后市盈率

  本次发行后市盈率为20.00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2019年及2020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21)第440A00042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相关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详见本上市公告书附件。本公司2021年1-3月和2020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列示如下: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2021年一季度,公司资产状况良好,保持稳定增长态势。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519,662.42万元,较2020年末增长19.4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279,259.92万元,较2020年末增长11.12%。

  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10,238.95万元,同比增长49.88%;公司营业利润31,431.91万元,同比增长132.17%;公司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分别实现27,922.19万元、34,334.68万元,同比分别增长185.13%、166.91%。公司2021年一季度业绩规模大幅增长,主要受益于主营产品LPG和LNG量、价齐升影响,LPG和LNG销量分别较去年同期增长18.25%和89.31%,售价分别较去年同期增长4.18%和28.49%,主要原因为:一方面,受2020年初暴发的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一季度公司LPG和LNG产品的销量和售价相对较低,疫情逐渐得到控制后,公司下游客户逐步恢复运转,带动2021年一季度公司LPG和LNG销量和售价的增长;另一方面,“煤改气”政策的继续推进、2021年初严冬气候对天然气需求的增加以及国际市场上整船LNG转口订单增加等多重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公司LNG产品销量的增长。

  2021年一季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显著提升,主要系与上年同期相比,2021年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公司主要产品量、价齐升带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39.04%所致。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一)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内容

  本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简称为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璐璐、王浩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在此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九丰能源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 1166

  传真:(010)6505 1156

  保荐代表人:沈璐璐、王浩楠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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