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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灵康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27

  债券代码:113610         证券简称:灵康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修正前转股价格:8.81元/股

  修正后转股价格:8.61元/股

  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1年5月31日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药业”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640号文核准,于2020年12月1日公开发行了52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52,500万元,期限6年,初始转股价格为8.81元/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412号文同意,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12月2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灵康转债”,债券代码“113610”。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1年5月13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决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实际有权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数为基数分配利润。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有关规定,在“灵康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因此,“灵康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有关规定,在“灵康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上述公式中“派发现金股利:P1=P0-D”进行计算,调整前转股价P0为8.81元/股。根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股份数为基数进行分配,每股现金红利0.20元/股,因此计算调整后的转股价P1为8.61元/股。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除息日为2021年5月31日。根据上述规定,“灵康转债”的转股价格将于2021年5月31日起由原来的8.81元/股调整为8.6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5月31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26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13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13,44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2,688,0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 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

  (4) 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893-7830999、0571-81103508;

  联系传真:0893-7830888、0571-81103508。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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