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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 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证券代码:603768       证券简称:常青股份       编号:2021-02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394 号)(以下简称“《工作函》”)。公司高度重视,对《工作函》关注事项逐一复核、分析,现对工作函中涉及事项回复如下:

  1.年报显示,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连续四年为负数。2017-2020年,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分别为2亿元、3.69亿元、7.51亿元、9.34亿元。2020年末,公司存货金额3.80亿元,较2017年末增长41.79%。报告期公司发生营业成本19.22亿元,2017-2019年均为15亿元左右,基本保持稳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整体增幅高于营业成本及存货增长幅度。同时,公司2020年末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金额7.15亿元,较2017年末也大幅增长,增长率139.93%。请公司补充披露:(1)分别列示经营性应收项目、经营性应付项目金额及变化情况,并分析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调节影响;(2)结合销售、工程领用情况、存货、应付及预付款项金额变化,具体分析2019年以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长较多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一)分别列示经营性应收项目、经营性应付项目金额及变化情况,并分析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调节影响

  1. 经营性应收项目、经营性应付项目金额及变化情况

  (1)2020年,公司经营性应收项目、经营性应付项目余额及其变化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调节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采购材料支付货款很少采取现款现货的形式,因此对于以收取应收票据支付货款对应科目均为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相关变化在报表科目里已冲抵体现。

  (2)波动分析

  由上表可见,经营性应收项目、经营性应付项目余额波动较大科目原因如下:

  ①2020年末,公司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等与销售相关的应收款项余额较2020年初增加10,586.89万元,主要系2020年销售收入增长所致;

  ②2020年末,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较2020年初减少5,688.19万元,主要系年末公司自开的银行承兑汇票较年初减少,承兑保证金相应减少所致;

  ③2020年,公司将收到的票据用于支付工程设备款等与投资活动相关的支出合计18,160.99万元;

  ④2020年末,公司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与采购原材料相关的应付款项科目余额较2020年初减少6,125.30万元,主要系年末公司自开的银行承兑汇票较年初减少所致;

  ⑤2020年末,公司预收账款较2020年初减少2,986.29万元,合同负债较2020年初增加4,891.04万元,主要系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收入准则,将“预收款项”调整至“合同负债”列报所致,本期因销售规模扩大,与销售有关的预收款项、合同负债余额合计增加。

  2.经营性应收项目、经营性应付项目余额变化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调节影响

  综上,2020年,公司经营性应收项目余额波动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产生负面影响11,989.28万元,公司经营性应负项目余额波动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产生负面影响15,891.53万元。

  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第162-163页中披露的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存在数据披露错行的情况,从“使用权资产摊销”到“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少以“-”号填列)”数据错误,现已更正重新披露。

  (二)结合销售、工程领用情况、存货、应付及预付款项金额变化,具体分析2019年以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长较多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主要为采购生产材料等货款。公司自2018年以来新设阜阳常阳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宏亭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随州常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等子公司,对子公司的生产基地及生产线投入较大,为缓解资金周转紧缺问题,公司主要采用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生产用主要材料货款,因此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公司支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采购采购款)关系较大 ,具体分析如下: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各项目金额及变化情况

  2019年、2020年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分别为75,124.31万元和93,380.95万元,勾稽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 公司开具承兑汇票支付采购款现金流构成及变化情况

  2018年、2019年及2020年,公司开具承兑汇票支付采购款现金流构成及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 公司开具的承兑票据变动情况、与现金流勾稽关系如下:

  单位:万元

  

  4.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长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2019年,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2018年增加38,264.90万元,主要系:存货余额增加3,783.53万元,预付账款余额增加3,303.34万元,此外,当期公司支付的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及票据保证金金额较2018年增加32,434.00万元,从而导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长较多。

  2020年,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2019年增加18,256.64万元,主要系:存货余额增加8,661.13万元,应付票据余额减少7,114.00万元,预付账款余额增加1,046.85万元,同时,当期公司支付的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及票据保证金金额较2019年增加14,804.00万元,从而导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长较多。

  公司报告期还有部分钢材加工及钢材贸易业务,2018-2020年销售金额分别为27,425.85万元、29,239.48万元、42,123.96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4.63%、15.94%、18.34%。钢材加工及钢材贸易业务根据合同要求需要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订货,预付款基本为全额,供应商收到全额预付款后安排订单生产产品,公司收到原材料后组织生产或直接销售,客户收到公司产品后结算期一般为2-3个月,随着销售规模的亏大,需要垫付资金较多,导致支付的现金流增加。(详见附件:公司钢材业务分析)

  综上,2018年以来,公司因项目建设投入增加,收到承兑汇票后主要用于支付工程设备款,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主要系采用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采购款,相应的现金流增长主要与自开承兑汇票的比重不断增加有关。公司根据可使用的现金余额和经营安排情况,充分利用银行多样化授信产品,在资金相对偏紧的时候采用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开具承兑汇票及时支付供应商货款,一方面减少短期贷款,降低财务费用,另一方面减少现款流出,增加公司营运资金,相对于贷款或现款方式支付货款能够缓解资金压力,具有合理性。

  (三)中介机构意见

  1.会计师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1)公司经营性应收项目、经营性应付项目余额变化情况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调节影响关系匹配;

  (2)公司2019年以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长较多主要原因系存货增加、预付账款增加以及公司各期支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采购采购款)的金额增加所致;

  (3)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存在数据披露错行的情况,更正后与审计报告披露数据一致。

  2.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根据审计报告相关科目及明细显示,公司经营性应收项目、经营性应付项目余额变化情况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调节影响关系匹配;

  (2)公司2019年以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长较多主要原因系存货增加、预付账款增加以及公司各期支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采购采购款)的金额增加所致;

  (3)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存在数据披露错行的情况,更正后与审计报告披露数据一致。

  2.年报显示,2020年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比值仅为55.81%。2020年末,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金额为4.83亿元,同比增长 29.67%。报告期,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 4,657.53万元,同比增长1034%,其中有4,286.53万元应收账款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应收票据有3450万元因出票人未履约转入应收账款。请公司补充披露:(1)本期计提单项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的形成背景、账龄、前期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并结合对应客户信用情况变化及逾期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坏账准备前期计提不充分的情形;(2)未履约应收票据的具体情况,包括形成背景、应收对象、逾期情况等,说明对应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结合收现比、前述坏账损失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放松信用政策促进收入实现的情形,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回复:

  (一)本期计提单项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的形成背景、账龄、前期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并结合对应客户信用情况变化及逾期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坏账准备前期计提不充分的情形

  1.计提单项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的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计提单项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本期计提单项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的形成背景、账龄、前期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对应客户信用情况变化及逾期情况

  公司于2020年根据对客户评估的信用风险情况,单项对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楚风”)和汉腾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腾汽车”)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具体情况如下:

  (1)应收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款项

  2017年,为扩大公司销售规模,公司承接了新楚风驾驶室以及车架业务,由于订单量较多,公司给予的信用政策为3个月。

  2019年下半年开始,新楚风未向公司下达新的订单,已不再向其供货。同时,为了及时收回货款,公司收取了新楚风开具的一年期商业承兑汇票3,450万元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新楚风应收款项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双方有少量零星交易,主要为销售零星的配件、结算三包费用等,并少量收取了部分货款,导致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2019年末略有变化。2020年7月,因新楚风无法对商业承兑汇票履行支付义务,公司将3,45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退回。同时,公司与新楚风管理层多次商谈沟通,催收应收账款未果。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应收湖北新楚风应收款项逾期半年的款项金额为56.14万元,逾期1-2年的款项金额为3,869.79万元,因新楚风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资金周转困难,被供应商多次起诉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具备偿债能力,公司认为该项应收款项已经存在重大违约风险,按照扣除2021年1月期后收到52万元回款后的余额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98.68%。

  (2)应收汉腾汽车有限公司款项

  公司子公司仪征常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汉腾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腾汽车”)合作业务为汉腾M11系列左/右A柱加强板与左/右B柱加强板分总成自制产品件项目。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汉腾汽车有限公司应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90日内以银行承兑汇票或电汇的方式结算货款。

  公司自2018年度12月起与汉腾汽车形成合作关系,截至2019年末,公司累计向汉腾汽车结算并开票形成应收账款合计287.28万元,上述应收账款合计回收117.67万元,回款均处于正常状态。因此,截至2019年末,公司应收汉腾汽车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69.61万元,账龄均在1年以内,公司按按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8.48万元。

  2020年1月,汉腾汽车向公司支付货款9.8万元后,因其自身经营困难,后续未再偿还货款,截至2020年末,公司应收汉腾汽车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59.81万元,逾期1-2年 。因汉腾汽车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资金周转困难,不具备偿债能力,公司认为该项应收款项已经存在重大违约风险,按照扣除可收回金额后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3. 是否存在坏账准备前期计提不充分的情形

  (1)应收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款项

  公司于2017年承接了新楚风驾驶室以及车架业务并给予其3个月的信用政策。

  2019年下半年开始,新楚风未向公司下达新的订单,已不再向其供货。同时,为了及时收回货款,公司收取了新楚风开具的一年期商业承兑汇票3,450万元 。但考虑到:2020年上半年,公司与新楚风管理层多次商谈沟通了解到,新楚风正在通过增资、银行授信、金融机构融资租赁等多种渠道进行筹资,以保证商业承兑汇票按期兑付、应付账款及时支付。新楚风计划4月份完成增资事宜,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计划推迟至2020年7月份完成增资相关事宜。同时,新楚风应收新能源汽车补贴预计有1.2亿元,能够作为偿还欠款的来源。基于多次沟通以及考虑新楚风的股东背景情况,同时基于应收商业承兑汇票于2019年末尚未到期,公司于2019年财务报表中,对应收新楚风的款项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

  2020年,由于新楚风经营状况未能改善,资金周转困难,且资产重组无任何进展,公司多次催收后仅收到17.42万元货款,因此,公司于2020年财务报表中,按照预计无法收回的金额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2)应收汉腾汽车有限公司款项

  公司自2018年度12月起与汉腾汽车形成合作关系,2019年度汉腾汽车回款正常,未出现异常情况,因此公司于2019年财务报表中,对应收汉腾汽车的款项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损失准备,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

  2020年,汉腾汽车经营进入困境阶段,公司应收账款资金结算极为缓慢,公司亦安排专门人员驻点跟踪其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2020年9月,政府部门介入汉腾汽车重组管理,公司应收账款的催收清理工作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鉴于公司对其应收账款的账龄已达到12个月以上且未有较为可行的还款计划,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于2020年财务报表中,对该笔应收账款予以单项全额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综上,公司于2020年单独对新楚风和汉腾汽车计提坏账准备是基于2020年发生的应收账款回款风险,不存在坏账准备前期(即2019年)计提不充分的情形。

  (二)未履约应收票据的具体情况,包括形成背景、应收对象、逾期情况等,说明对应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2020年公司因出票人未履约而将其转应收账款的票据为应收新楚风货款形成的商业承兑汇票,具体情况如下:

  1. 形成背景

  2017年,公司及子公司十堰常森与新楚风开始签订销售合同,向其供应汽车零部件,2017年、2018年新楚风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时点正常付款,2019年新楚风经营状况不佳,公司陆续停止供货并催收应收货款。

  2019年6月至7月,公司收到新楚风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共计3,000万元,承兑期为12个月;2019年6月,子公司十堰常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收到新楚风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共计450万元,承兑期为12个月。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总额共计3,450万元。

  2. 逾期情况

  2020年7月,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新楚风未能如期支付货款,公司将其全部转为应收账款。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未履约的应收票据逾期半年,按照应收账款账龄延续计算逾期1年半。

  3. 对应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2020年上半年,公司与新楚风管理层多次商谈沟通了解到:新楚风正在通过增资、银行授信、金融机构融资租赁等多种渠道进行筹资,以保证商业承兑汇票按期兑付、应付账款及时支付。新楚风计划4月份完成增资事宜,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计划推迟至2020年7月份完成增资相关事宜。同时,新楚风应收新能源汽车补贴预计有1.2亿元,能够作为偿还欠款的来源。基于多次沟通以及考虑新楚风的股东背景情况,同时基于应收商业承兑汇票于2019年末尚未到期,公司于2019年财务报表中,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

  2020年7月,应收新楚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未能收款,由于新楚风经营状况未能改善,资金周转困难,且资产重组无任何进展,公司多次催收后仅收到17.42万元货款,因此,公司于2020年财务报表中,按照预计无法收回的金额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截至2020年12月31日应收新楚风账款余额为3,925.93万元,计提3,873.93万元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三)结合收现比、前述坏账损失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放松信用政策促进收入实现的情形,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收入确认政策

  公司汽车零部件销售收入的确认方式分为上线结算和非上线结算两种方式:上线结算方式下,发货至客户指定地点,客户上线使用后出具验单,公司在收到客户验单后确认收入;非上线结算方式下,发货至客户指定地点,客户验收入库后确认收入。

  具体确认方法:公司将产品送到客户指定地点后,客户进行验收上线使用后开具验单,表明产品控制权已转移至客户,公司在收到客户验单后确认收入,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2.公司收现比分析

  (1)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为229,708.17万元、对应收款246,319.04万元,收款方式包括直接收取货款、承兑汇票结算及应收应付互相抵消结算,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公司收到的承兑票据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对收到的承兑汇票进行贴现,贴现的票据账期为6个月;未履约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的票据为商业承兑汇票,账期为1年;应收账款到期收款周转期限为3个月。

  (3)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构成

  2020年,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128,207.95万元,包括直接收取货款金额50,483.05万元,承兑汇票贴现收款金额71,101.61万元以及票据到期后收款金额6,623.29万元,收现比为55.81%,主要原因系整车厂商结算货款以票据方式为主,收到承兑汇票后主要用于背书支付货款和工程设备款,占使用票据金额的比例为56.13%,因此收现比低。

  3.公司是否存在放松信用政策促进收入实现的情形,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主要客户均为整车厂商,根据结算的条件给予不同的信用政策,客户的信用政策持续稳定。2019年、2020年,公司均不存在放松信用政策促进收入实现的情形。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的要求,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具体为与客户对账,在收到客户验单后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放松信用政策促进收入实现的情形,相关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中介机构意见

  1.会计师意见

  (1)我们认为本期对新楚风和汉腾汽车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是基于2020年客户的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的考虑,不存在坏账准备前期计提不充分的情形;

  (2)未履约应收票据亦与新楚风相关,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按照预计无法收回的金额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3)公司不存在放松信用政策促进收入实现的情形,相关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期对新楚风和汉腾汽车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是基于2020年客户的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的考虑,不存在坏账准备前期计提不充分的情形;

  (2)未履约应收票据亦与新楚风相关,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按照预计无法收回的金额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3)公司不存在放松信用政策促进收入实现的情形,相关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年报显示,2020年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中,1.2亿元、约25%用作承兑汇票保证金质押,53.06万元作为质押借款保证金。请公司补充披露:(1)承兑汇票保证金及借款保证金质押的具体模式,包括质权人、质押期限、利率、融资金额及用途等;(2)公司货币资金是否存在其他被限制使用的情况。

  公司回复:

  (一)承兑汇票保证金及借款保证金质押的具体模式,包括质权人、质押期限、利率、融资金额及用途等

  1.承兑汇票保证金

  公司存在以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情况,具体模式为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需要向开票银行存放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利率为银行一般活期存款利率。因此货币资金余额中有12,042.00万元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和开立信用证而存放在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通过承兑汇票保证金开具的承兑汇票用于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具体支付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借款保证金

  2020年,兴业银行合肥分行授予公司子公司合肥常茂钢材加工有限公司4,000万元授信额度,担保方式为票据池质押,授信期限为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

  为了在授信期限内启用该授信额度,2020年4月合肥常茂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转入兴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100万元作为票据质押,贷款50万元作为经营周转,借款期限1年,利率为4.35%。2020年9月份作为质押的银行承兑到期,2020年10月份提取47万元至正常经营账户,剩余53万元及对应利息作为货币资金质押,至2020年12月31日其质押余额为53.06万元,至2021年4月30日该笔质押贷款已到期偿还。

  (二)公司货币资金是否存在其他被限制使用的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货币资金存在被限制使用的货币资金情况如下:

  1.因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存入的保证金余额为11,642.00万元,因开立国内信用证存入的保证金余额为400.00万元,保证金账户产生的利息余额为5.75万元;

  2.子公司合肥常茂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因与兴业银行合肥经开区科技支行签订票据池质押合同,通过应收票据质押进行借款,票据到期后留存质押的余额为53.06万元。

  除此之外,公司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中无其他因抵押、质押或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有潜在回收风险的款项,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情形。

  (三)中介机构意见

  1.会计师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1)货币资金余额中承兑汇票保证金业务模式为公司采用开具承兑汇票结算货款向开票行支付一定比例保证金所致,借款保证金业务模式为公司使用应收票据向银行质押办理借款,借款到期后转为保证金所致。

  (2)除此之外,公司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中无其他因抵押、质押或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有潜在回收风险的款项,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情形。

  2.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货币资金余额中承兑汇票保证金业务模式为公司采用开具承兑汇票结算货款向开票行支付一定比例保证金所致,借款保证金业务模式为公司使用应收票据向银行质押办理借款,借款到期后转为保证金所致;

  (2)除此之外,根据容诚会计师的银行函证结果,公司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中无其他因抵押、质押或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有潜在回收风险的款项,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情形。

  4.年报显示,2020年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4.86亿元,公司一年内到期借款金额高于货币资金,约为7.23亿元。2017-2020年,公司速动比率分别为1.53、1.07、0.85、0.80,逐年下降。请公司补充披露:(1)速动比率持续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2)偿付短期债务的具体措施。

  公司回复:

  (一)速动比例持续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7年至2020年,公司速动比率分别为1.53、1.07、0.85、0.80,呈逐年下降趋势,主要系速动资产变动幅度小于流动负债变动幅度,从而导致公司速动比率指标逐年下降,具体如下:

  1. 速动资产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2. 流动负债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3. 速动比率变动分析

  (1)2018年年末速动资产余额较2017年末下降9.14%,其中货币资金余额下降8.29%、应收票据余额下降40.59%,主要用于新设子公司增加工程及设备款投入所致。

  2018年末流动负债余额较2017年末增长30.12%,主要系短期借款余额增长36.90%、应付票据余额增长60.00%以及应付账款余额增长18.4%,原因为:①应付工程及设备款增加7,557.17万元;②采购材料支付的货款以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增加;③公司新增了短期借款用于经营所需。

  综上,2018年速动比率下降30.17%。

  (2)2019年年末,速动资产余额较2018年年末增长25.58%,主要系:①应收票据(含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增长199.66%;②货币资金(含交易性金融资产)增长16.80%。

  2019年末,流动负债余额较2018年末增长58.03%,主要系短期借款余额增长25.74%,应付票据增长192.22%及应付账款增长61.99%,原因为:①应付工程及设备款增加9,081.26万元;②采购材料支付的货款以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增加;③公司新增了短期借款用于经营所需。

  综上,2019年速动比率下降20.54%。

  (3)2020年年末,速动资产余额较2019年年末下降9.21%,主要系应收票据(含应收款项融资)余额下降23.36%,货币资金(含交易性金融资产)下降28.54%及应收账款余额增长52.83%,原因为:①销售收入增长导致应收账款增加;②使用票据贴现支付货款及归还贷款增加;③使用现金归还贷款增加。

  2020年末,流动负债余额较2019年末下降4.12%,主要系短期借款余额下降6.13%,应付票据下降16.91%,原因为:①采购材料以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减少;②当期公司应付工程设备款减少。

  综上,2020年,公司流动负债下降幅度小于速动资产下降幅度,导致速动比例较2019年略有下降5.30%。

  (二)偿付短期债务的具体措施

  2020年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4.86亿元,公司一年内到期借款金额高于货币资金,约为7.23亿元,其中短期借款余额63,018.96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余额9,278.88 万元。

  公司2021年一至四季度需偿还的债务到期金额分别为11,023.10万元、14,242.72万元、24,839.02万元、22,193.00万元,主要集中于三、四季度,短期偿债压力较大。

  目前,公司对短期偿债采取的措施如下:

  1.公司将通过日常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结余归还短期债务;

  2.公司将在偿还到期贷款的同时,对部分贷款进行续贷以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截至2021年4月30日,公司本期已偿还贷款总额1.406亿元,新增融资1.766亿元。公司尚有已授信未使用额度2.68亿元;

  3.公司将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加强客户信用调查,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加大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对应收账款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专项清理;

  4.公司将加快现有存货的使用周转速度,减少存货资金占用,加速经营资金回笼。

  公司认为上述措施切实可行,公司不存在流动性风险。

  (三)中介机构意见

  1.会计师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1)速动比率逐年下滑主要由于公司采用开具应付票据支付货款结算方式增多导致应付票据余额增加、新增工程项目投入导致应付账款余额增加、新增短期借款用于经营所需从而导致流动负债增减幅度大于速动资产增减幅度,与公司经营情况相符;

  (2)公司已拟定了偿付短期债务的具体措施,若上述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不存在流动性风险。

  2.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速动比率逐年下滑主要由于公司采用开具应付票据支付货款结算方式增多导致应付票据余额增加、新增工程项目投入导致应付账款余额增加、新增短期借款用于经营所需从而导致流动负债增减幅度大于速动资产增减幅度,与公司经营情况相符;

  (2)公司已拟定了偿付短期债务的具体措施,若上述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不存在流动性风险。

  5.年报显示,2020年末,公司对16.94亿元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进行了终止确认。请公司补充披露:(1)已贴现或背书应收票据的具体情况及业务背景,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2)结合公司持有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追索权安排、出票人类别、信用风险等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将相关款项确认为应收票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回复:

  (一)已贴现或背书应收票据的具体情况及业务背景,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均为银行承兑汇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其中,已背书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中背书支付釆购货物20,713.38万元、支付工程款1,560.27万元和支付设备款4,480.96万元。

  1.公司已背书或贴现的应收票据全部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公司认为承兑银行为大型或具备一定规模的商业银行,从国内金融机构信用情况来看,承兑银行均信用较好、风险低。

  2.公司背书或贴现的承兑汇票到期后,被背书人向票据承兑银行申请兑付,如银行不能兑付,被背书人有权向背书人进行追索,背书人有权向前手或出票人进行追索,虽然被背书人向背书人有追索权利,但因为银行信用较好,会无条件兑付银行承兑汇票,如出票人不能支付银行足额的剩余开票资金,承兑银行有权向出票人追索款项,与背书人无关。

  公司成立以来未发生银行承兑汇票不能承兑的情况,公司未发生已背书或贴现的承兑汇票因无法兑付而对公司进行追索事项,通过背书和贴现可以转移票据所有权上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

  3.从已上市的公司来看,普遍将已背书或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终止确认。

  综上所述,公司终止确认已背书或贴现未到期的应收票据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第115页中披露的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中的银行承兑汇票期末终止确认金额存在数据披露错误的情况,更正前后情况如下:

  期末本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1.更正前

  

  2. 更正后

  

  (二)结合公司持有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追索权安排、出票人类别、信用风险等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将相关款项确认为应收票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自2019年以来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3月修订)》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将银行承兑汇票按照业务管理模式分为两类:

  1.对于信用等级一般的商业银行(即非6+9银行,其中“6”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是指其他9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浙商银行)和财务公司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公司持有该类票据的意图是到期收款,因此公司管理该类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模式为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该类票据应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在“应收票据”科目列报;

  2.对于信用特别好的的商业银行(即6+9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无法兑付的可能性很低,可以随时用于背书转让或贴现,因此公司管理该类承兑汇票的业务模式既包括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包括以出售为目标,该类票据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在“应收款项融资”科目列报。

  因此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基于管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模式,出票人类别及信用风险判断,将非6+9银行承兑的票据认定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该类票据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应收票据,报表上列式为应收票据,虽然公司持有该类应收票据意图为到期收款,但是在经营需要的情况下仍会进行背书转让或贴现,2019年、2020年应收票据用于背书转让的比例分别为61.68%和56.13%,用于贴现的比例分别为37.61%和38.48%,背书转让或贴现的票据占比较高。由于公司背书转让或贴现的票据以票据临近到期日为主,贴现的票据收取的剩余合同现金流接近票面金额,出售并不反映业务模式的改变,不影响管理层对票据管理的意图,因此该类票据的分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中介机构意见

  1.会计师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1)我们发现审计报告附注和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中的银行承兑汇票期末终止确认金额存在错误,以及审计报告附注中披露的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应收款项融资中的银行承兑汇票期末终止确认金额存在错误,已更正审计报告附注和年度报告,更正前后情况如下:

  更正前:

  ①期末本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更正前

  

  更正后

  

  ②期末本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应收款项融资

  更正前

  

  更正后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企业己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公司终止确认已背书或贴现的应收票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3月修订)》及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管理票据的业务模式、到期兑付的风险及承兑银行信用等级对持有的承兑票据进行分类,报告期内将相关款项确认为应收票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并结合容诚会计师专业判断,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审计报告附注和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中的银行承兑汇票期末终止确认金额存在错误,以及审计报告附注中披露的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应收款项融资中的银行承兑汇票期末终止确认金额存在错误,公司已更正审计报告附注和年度报告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企业己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经容诚会计师审核,公司终止确认已背书或贴现的应收票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经容诚会计师审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3月修订)》及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管理票据的业务模式、到期兑付的风险及承兑银行信用等级对持有的承兑票据进行分类,报告期内将相关款项确认为应收票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4日

  附件:公司钢材业务分析

  公司钢材业务包括钢材加工、钢材委托加工和钢材贸易,具体情况如下:

  (1) 钢材业务收入规模及毛利率情况

  单位:万元

  

  (2)业务模式

  钢材加工业务模式为公司采购原材料卷材,开平加工为板材后交付给客户;委托加工业务为客户提供原材料卷材,公司加工为板材后交付给客户,仅收取加工费;钢材贸易业务模式为本公司采购原材料板材,直接交付给客户。

  (3)2018-2020年钢材贸易业务采购供应商前五名情况

  单位:万元

  ①2020年

  

  ②2019年

  

  ③2018年

  

  (4)2018-2020年钢材贸易业务销售客户前五名情况

  单位:万元

  ①2020年

  

  ②2019年

  

  ③2018年

  

  公司2018-2020年钢材贸易业务毛利率分别为为8.58%、8.28%和7.87%,毛利率基本平稳,其中2020年毛利率有所降低主要系2020年11月钢材采购价格上涨,而销售价格调整存在一定滞后性所致,目前公司已经根据原材料价格对销售价格进行了新的调整。上表中,客户一和供应商一同为同一股东控制,存在关联关系。客户一不直接采购相关材料,而是由公司采购后,向其销售的原因在于公司子公司合肥常茂作为客户四的合格配套钢材供应商,客户一作为客户四二级冲压件配套商,按照汽车工艺路线、产品的品种,不仅需要马钢的材料,还需要宝钢、武钢的材料,客户四要求其加工的零部件需从客户四的合格钢材配套商处进行采购,且合肥常茂有马钢、宝钢和武钢的采购渠道,因此存在客户一向公司采购材料而不直接向供应商一采购的情形。

  公司钢材贸易业务模式为根据合同要求需要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订货,预付款基本为全额,供应商收到全额预付款后安排订单生产产品,公司收到原材料后组织生产或直接销售,客户收到公司产品后结算期一般为2-3个月。

  公司从供应商处采购的材料具有实际控制权,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完全自主定价,不存在客户指定价格的情况,自行承担存货变价等风险,公司承担了履约的责任和义务、收付款的信用风险。

  销往客户一的材料主要来源供应商一和供应商五(供应商一和五的采购材料不仅仅只供给客户一),截至2020年末,公司对供应商一、五的预付账款规模分别为2,024.77万元、158.27万元,合计金额为2,183.04万元,对客户一的应收账款规模为668.87万元,相关款项均属于有效信用期内(预付款结算期限通常为本月付款下月到货,应收账款结算期为2-3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均不与上述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及潜在利益安排。

  会计师意见:

  1.核查过程

  (1)了解公司钢材业务的业务模式,查看钢材贸易业务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分析收入确认是否符合总额法;

  (2)获取公司2018-2020年钢材业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明细表、钢材贸易业务采购供应商前五名及销售客户前五名,核查供应商与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分析业务合理性。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1)公司钢材贸易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同一股东控制的供应商和客户之间存在贸易业务具有合理性。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均不与上述贸易业务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及潜在利益安排。

  保荐机构意见:

  1.核查过程

  (1)了解公司钢材业务的业务模式,查看钢材贸易业务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分析收入确认是否符合总额法;

  (2)获取公司2018-2020年钢材业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明细表、钢材贸易业务采购供应商前五名及销售客户前五名,核查供应商与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分析业务合理性。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钢材贸易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同一股东控制的供应商和客户之间存在贸易业务具有合理性;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均不与上述贸易业务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及潜在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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