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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盐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29       证券简称:雪天盐业       公告编号:2021-079

  债券代码:110071       债券简称:湖盐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修正前转股价格:6.60元/股

  修正后转股价格:6.52元/股

  湖盐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1年5月31日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公开发行72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72,000万元,期限6年。于2020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湖盐转债”,债券代码“110071”。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0元(含税),不转增,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根据《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在“湖盐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因此,公司本次因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对“湖盐转债”转股价格进行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如下:

  在“湖盐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人民币(含税),不转增,不送红股。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人民币(含税)。

  根据上述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中“派发现金股利:P1=P0-D”进行计算,调整前转股价P0为6.60元/股,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每股现金股利D为0.08元/股,则调整后转股价P1=P0-D=6.60元/股-0.08元/股=6.52元/股。

  因此,“湖盐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6.60元/股调整为6.5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自公司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时确定的除息日即2021年5月31日生效。“湖盐转股”自2021年5月24日起停牌,2021年5月31日开市起复牌,“湖盐转债”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600929       证券简称:雪天盐业       公告编号:2021-080

  债券代码:110071       债券简称:湖盐转债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

  总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3日、2021年5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将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不转增,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补充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和《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权益登记日2021年5月21日),由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湖盐转债”转股,公司总股本已由2020年底的917,751,148股增加至917,762,196股。根据规定,2021年5月24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湖盐转债”停止转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权益分派时转股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因此,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28日)公司总股本将不会再因可转债转股发生变化。

  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的股息比例不变,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调整为人民币73,420,975.68元。

  特此公告。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600929         证券简称:雪天盐业         公告编号:2021-078

  债券代码:110071         债券简称:湖盐转债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17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17,762,19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3,420,975.68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家公司持有的全部无限售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均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人民币。上述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账户,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上述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64元人民币;持股期限在1个月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72元人民币;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现金红利0.08元人民币。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人民币。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072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8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731-84449266

  特此公告。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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