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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ST 斯太          公告编号:2021-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4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由于工作人员疏忽,相关内容披露有误,现更正如下:

  一、 增加当事人:王茜,女,1985年11月出生,时任斯太尔监事,住址: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王口村101号。

  二、更正前:一、基本情况 吴晓白,男,1957年5月出生,时任斯太尔董事、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江阴 市南街271号1幡802室。

  更正后:一、基本情况 吴晓白,男,1957年5月出生,时任斯太尔董事、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江阴 市南街271号1幢802室。

  三、更正前:一、基本情况 李晓振,1981年11月出生,时任斯太尔董事,住址:山东省东营市沂州路2号41号楼3单元201室。

  更正后:一、基本情况 李晓振,男,1981年11月出生,时任斯太尔董事,住址:山东省东营市沂州路2号41号楼3单元201室。

  四、更正前:一、基本情况 孙琛,男,1984年3月出生,时任斯太尔董事、董事会秘书,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半田路8导11号楼1207户。

  更正后:一、基本情况 孙琛,男,1984年3月出生,时任斯太尔董事、董事会秘书,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半田路8号11号楼1207户。

  五、 更正前:2015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外收入及利润2016年3月18日,斯太尔公告《2015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2015年度营业收入34.657.52万元......

  更正后:2015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外收入及利润2016年3月18日,斯太尔公告《2015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2015年度营业收入34,657.52万元......

  六、更正前:(三)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   2017 年 4 月 28 日,斯太尔公告 《2016 年年度报告》对外挂露 2016 年度营业收入 35,640.67 万元,利润总额 7,68042 万元,净利涧 4,374.78 万元。经查,斯太尔通过座构技术许可业务,将其从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中关村管委会)预收的 2 亿元政府奖励资盘,包装成子公司江苏斯太尔的三款非道路柴油发动机技术许可收入。

  更正后:(三)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   2017 年 4 月 28 日,斯太尔公告 《2016 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 2016 年度营业收入 35,640.67 万元,利润总额 7,680.42 万元,净利润 4,374.78 万元。经查,斯太尔通过虚构技术许可业务,将其从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中关村管委会)预收的 2 亿元政府奖励资金,包装成子公司江苏斯太尔的三款非道路柴油发动机技术许可收入。

  七、更正前:时任董事、总经理吴晓白直接参与、组织、实施 2014、2015年度财务造假,并在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刘晓疆、吴晓自是对斯太尔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更正后:时任董事、总经理吴晓白直接参与、组织、实施 2014、2015 年度财务造假,并在 2014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刘晓疆、吴晓白是对斯太尔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八、更正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会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1、关于2014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的问题。斯大尔、刘晓疆、吴晓白及其代理人提出,江苏斯太尔 EM11 柴油发动机专有技术许可是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即使认定为政府扶持资金,也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事先告知书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认定错误。

  更正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会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1、关于 2014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的问题。斯大尔、刘晓疆、 吴晓白及其代理人提出,江苏斯太尔 EM11 柴油发动机专有技术许可是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即使认定为政府扶持资金,也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事先告知书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认定错误。

  九、更正前:二、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斯太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持露义务人未接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更正后:二、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斯太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持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十、更正前:3、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问题..... 为确保上述2亿元政府奖励资金安全,江苏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斯太尔方面将该资金存放于深阳当地银行......

  更正后:3、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问题..... 为确保上述2亿元政府奖励资金安全,江苏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斯太尔方面将该资金存放于溧阳当地银行......

  十一、更正前: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前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2.事实依据切与在案证据不符。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常州斯太尔购买配套商业用地,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60日内,武进高新区管委会一次性支付8050万元项目积累基金。同时,公司内部相关邮件、2018年5月7日的会议纪要等证据,亦可印证上述奖励款的受益人为斯太尔而非其控股股东。刘晓疆、吴晓白的申辩主张不能成立。

  更正后: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前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2、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外收入及利润的问题。刘晓疆、吴晓白辩称,武进高新区管委会于2015年支付的8,050万元政府奖励款,其奖励对象原本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而非上市公司。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与在案证据不符。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常州斯太尔购买配套商业用地,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60日内,武进高新区管委会一次性支付8050万元项目奖励基金。同时,公司内部相关邮件、2018年5月7日的会议纪要等证据,亦可印证上述奖励款的受益人为斯太尔而非其控股股东。刘晓疆、吴晓白的申辩主张不能成立。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中的审核力度,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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