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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 提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公告编号:2021-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6月30日

  (三)股权登记日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一) 提案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二)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1年4月16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68.37%股份的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在2021年5月11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三)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1.关于公司2021年度审计师聘用的议案

  2.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三、 除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本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6月30日 10点00分

  召开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二层多功能厅。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6月30日

  至2021年6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本次股东大会将听取《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度履职报告》《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整体情况的报告》两项报告。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各项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2021年4月16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及本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第24项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3-17项、第23项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6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2.关于公司2021年度审计师聘用的议案

  3.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 报备文件

  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6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

  关于公司2021年度审计师聘用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金〔2020〕6号)中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年限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现任外部审计师服务年限即将期满。公司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审计师选聘招标工作。

  根据评审结果,建议聘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2021年度中国审计师以及美国20-F报告审计师,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2021年度香港报告审计师,任期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为止。同时建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厘定2021年度审计师酬金。

  本项议案已于2021年4月28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附件3: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本公司上市地有关监管规定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现提议提请本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本公司需要,决定本公司是否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数量不超过本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的H股的20%。

  一、授权董事会按照中国《公司法》和本公司上市地有关监管规定,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的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后,配发、发行和处理H股股份(“新股”)。新股不论是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配发与发行,其面值总额均不得超过于本议案获得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的H股面值总额的20%。

  二、授权董事会行使本公司决定配发与发行新股的条款及条件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配发和/或发行的新股的类别与数目;

  (二)发行对象与募集资金投向;

  (三)新股的定价方式和/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

  (四)开始与结束发行的日期;

  (五)向现有股东发行的新股的类别与数目;

  (六)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与购股权。

  三、授权董事会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有关监管规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为完成配发、发行与上市新股签署必要文件、办理必要手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议批准并代表公司签署与发行有关的协议,如配售承销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等;

  (二)根据监管机构和公司上市地的要求,履行相关的批准程序,审议批准并代表公司签署向有关监管机构递交的与发行相关的法定文件;

  (三)根据境内外监管机构要求,对上述(一)和(二)项有关协议和法定文件进行修改;

  (四)审议批准在发行相关协议与法定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

  (五)聘请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批准与签署发行所需、适当、可取或有关的行为、契据、文件等。

  四、在中国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并根据中国《公司法》,授权董事会根据新股配发与发行完成时本公司股权结构的实际情况,将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所需的数额。

  五、授权董事会在新股配发与发行时,根据本公司新股配发与发行的方式、种类、数目和新股配发与发行,以及配发与发行完成时本公司股权结构的实际情况,对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内容作出适当与必要的修订,以反映本公司股本结构、注册资本以及其他根据此项授权而产生的变动。

  六、本次一般性授权期限为本议案获得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最早的日期止的期间:

  (一)本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

  (二)本议案获得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之日;

  (三)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本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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