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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上接C21版)

  (上接C21版)

  2021年4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97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英大投资,以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广发原驰·欧林生物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组成:

  

  (一)英大投资基本情况

  1、主体信息

  根据英大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英大投资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根据英大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英大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英大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主承销商和英大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英大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英大证券持有英大投资100%股权,为英大投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英大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英大投资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英大投资为主承销商英大证券的全资子公司,英大证券持有发行人102.00万股,持股比例为0.28%。除上述关系外,英大投资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英大投资作为主承销商英大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英大投资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英大投资提供的相关资产证明文件,英大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英大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本公司为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七)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八)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九)本公司承诺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禁止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基本情况

  1、主体信息

  根据发行人和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基本信息如下:

  

  根据发行人及广发资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于2021年4月22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产品编码:SQL784)。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发行人及广发资管提供的《广发原驰·欧林生物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广发资管作为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对外签署与投资相关的协议及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授权管理人行使该等权利;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广发资管能独立管理和运用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财产,行使因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对委托人和托管人行使相应权利,为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发行人已履行的程序

  2021年2月7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管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并决议将该议案提交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2月22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发行人综合考虑相关人员任职情况、对企业生产经营发挥的实际作用、对公司贡献等,确定本次战略配售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员名单,具体如下:

  

  注:上表中合计数与个别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因四舍五入所造成。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中,除董事长兼总经理樊绍文、副总经理李洪光以及董事兼副总经理陈爱民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与发行人签订《退休返聘协议》外,其他份额持有人均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承诺以自有资金认购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具备通过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和广发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广发资管提供的相关备案证明和承诺函,以及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除此之外,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份额持有人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战略配售资格

  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广发资管作为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管理人,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三)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七)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十)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一)资管计划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三、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本次拟发行数量为4,053万股,约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10.00%。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07.95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战略配售安排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2、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设立的另类子公司跟投以及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英大投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无其他战略投资安排。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详见本《法律意见》之“二、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业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亿股以下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因此本次发行向2名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

  3、参与规模

  (1)英大投资

  根据《业务指引》,英大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中一定比例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人民币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②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③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④发行规模人民币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英大投资预计其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2,026,500股。因英大投资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英大投资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符合《实施办法》的规定。

  (2)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即4,053,000股;同时,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总投资规模不超过10,000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符合《实施办法》的规定。

  4、配售条件

  根据发行人和英大投资、广发资管提供的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英大投资、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5、限售期限

  根据英大投资出具的承诺函,英大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符合《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广发资管作为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本次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二、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四、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的保荐协议,发行人、英大投资、广发资管分别出具的承诺函、调查表、战略配售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英大投资、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英大投资、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负责人:高树

  经办律师:李顺信 陈文新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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