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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30版)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32版)

  (上接C30版)

  注1:上述第6项、第96项专利,江苏爱玛与无锡市晶汇电子有限公司为共有权利人。

  注2:上述第11、218-222、909-912项专利,由江苏爱玛转到广西爱玛。

  (2)境外专利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取得13项境外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注1:上述第4项专利系爱玛科技通过欧盟巴黎公约组织申请并在指定国家注册登记。

  注2:上述第3项专利,系河南爱玛受让自发行人原子公司浙江能众(已注销),目前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

  (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和许可

  1、电动自行车经营资质、产品资质

  公司及子公司江苏爱玛、天津爱玛、浙江爱玛、广东爱玛、四川爱玛车业、广西爱玛、爱玛运动取得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可从事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资质及相关电动自行车产品的CCC认证具体情况如下:

  (1)电动自行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7月2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产品由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安排的公告》(2018年第15号),电动自行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自2019年4月15日起转为CCC认证(即强制性产品认证),原核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

  (2)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注:部分日期变更系因部分产品的零部件、供应商发生了变化,相应进行了证书的换版。

  2、电动摩托车经营资质、产品资质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4年11月2日发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在中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该办法的规定申请WMI(即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0年1月14日发布的《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17号),拟新建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的(含子公司、分公司),应经考核合格、批准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后,方可生产电动摩托车。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月1日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摩托车》(编号:CNCA-C11-02:2014),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产品适用该细则,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从事电动两轮摩托车及电动三轮摩托车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的公司均已取得相关的经营资质、产品资质,具体情况如下:

  (1)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

  1)电动两轮摩托车生产资质

  2)电动三轮摩托车生产资质

  (下转C3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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