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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上接C35版)

  (上接C35版)

  2019年和2020年,捷马电动科技营业收入分别为35,386.91万元和58,255.31万元,共同经销商的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60%和0.61%。

  2)共同供应商情况

  捷马电动科技向共同供应商采购的产品为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配件。报告期内,捷马电动科技向共同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2019年和2020年,捷马电动科技营业成本为31,606.31万元和53,948.32万元,共同供应商的采购额占捷马电动科技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71.39%和53.47%。

  (4)报告期内,参股公司玫瑰之约、今日阳光和捷马电动科技与爱玛科技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1)参股公司玫瑰之约、今日阳光和捷马电动科技就其与发行人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出具了承诺:

  ①自本公司成立以来,本公司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独立地与客户、供应商进行交易,业务体系和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不存在合同签署方、资金支付方、产品验收方不一致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接受服务方与支付费用方不一致以及捆绑销售、捆绑采购等特殊安排;

  ②本公司的成本与费用均是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正常支出,具有合理性,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等特殊利益安排;

  ③本公司向共同经销商销售(本公司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经销商)销售产品的价格与其他经销商价格水平相当,具有合理性;

  ④本公司向共同供应商(本公司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供应商)采购产品的价格与其他供应商价格水平相当,具有合理性。

  2)主要共同供应商就参股公司玫瑰之约、今日阳光和捷马电动科技与发行人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出具了承诺:

  ①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成都玫瑰之约电动车有限公司/天津捷马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独立地向本公司采购产品,业务体系与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不存在捆绑采购等特殊利益安排;

  ②本公司向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成都玫瑰之约电动车有限公司/天津捷马电动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价格与其他同等规模的客户的交易价格一致,不存在差异;

  ③自本公司成立以来,本公司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成都玫瑰之约电动车有限公司/天津捷马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独立地进行交易,不存在合同签署方、资金支付方、产品验收方不一致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接受服务方与支付费用方不一致的情形。

  3)主要共同经销商就参股公司玫瑰之约、今日阳光和捷马电动科技与发行人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出具了承诺:

  ①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成都玫瑰之约电动车有限公司/天津捷马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独立地向本公司销售电动自行车,不存在捆绑销售等特殊利益安排;

  ②本公司根据消费者需求向消费者推荐电动自行车,不存在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成都玫瑰之约电动车有限公司/天津捷马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约定品牌倾向性的情形;

  ③自本公司成立以来,本公司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今日阳光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成都玫瑰之约电动车有限公司/天津捷马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独立地进行交易,不存在合同签署方、资金支付方、产品验收方不一致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接受服务方与支付费用方不一致的情形。

  (三)分公司

  1、东莞车架分公司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投资概况

  经公司2018年5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18年5月25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照轻重缓急顺序投资以下项目:

  注:上述募集资金运用计划仅是对拟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使用的整体安排,其实际投入时间将按募集资金的实际到位时间和项目进展情况作适当调整。若公司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需求,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若公司所募集资金超过拟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需求,超过部分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做出适当使用。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若公司已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的,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将予以置换。

  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1、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都将增加,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亦将会得到进一步优化。公司未来将继续顺应高速发展的市场需求,公司资产规模的扩大将有助于抗风险能力的提升;资产负债率的降低,将有助于公司进一步使用财务杠杆,提升公司的发展速度。

  2、对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及每股净资产将大幅提高。在募集资金到位初期,由于各投资项目尚处于投入期,收益还未实现,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将有所降低。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完成,公司的盈利能力会得到提升,净资产收益率也会随之提高。同时,净资产增加将使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增强公司资金规模和实力,提升公司后续持续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研发支出、固定资产规模和产能将会进一步增加,虽然研发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增加对公司利润水平存在一定影响,但总体上公司生产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形成更明显的规模优势,生产效率和产品品质得到进一步提升,利润总额及净利润水平也将明显增加,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长期而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完成将有利于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使公司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巩固并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投资者在评价发行人此次发行的股票时,除招股意向书提供的其他资料以外,应特别注意下述各项风险。下述各项风险因素根据重要性原则或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程度大小排序,该排序并不表示风险因素依次发生。

  一、市场及政策风险

  (一)《新国标》出台带来的政策风险

  2017年2月10日,国家标准委正式下达了电动自行车行业GB17761-1999国标修订计划。2018年5月17日,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工信部正式发布,并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成为电动自行车行业新的国家标准。《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的各项关键性能如整车质量、整车尺寸、最高时速等进行了修改,公司在产品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等方面根据要求进行了调整。目前公司已针对《新国标》进行了整车及零部件的研发和调整,并已量产备货。在《新国标》正式实施及各地对电动自行车的适用目录政策调整正式出台之后,如果公司未按要求对产品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等方面进行调整到位,将对公司经营造成一定不利的影响。

  (二)部分城市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或路段限制或禁止电动摩托车通行的风险

  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正式实施,公司停止生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以下简称《旧国标》)规定的豪华款电动自行车,转而加大电动摩托车的投入,大部分的电动摩托车均由原豪华款电动自行车进行改型,并获得生产资质和产品资质后生产销售。部分城市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或路段对摩托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公司严格遵守各地相关法规规定,未在全区域禁止摩托车通行的城市销售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如果部分城市全区域全时段禁止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通行,可能会对公司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销售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行业竞争加剧风险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一方面,现有大型制造商对市场争夺的竞争加剧,具体体现为通过不断降低销售价格、提升产品性能、保证服务覆盖等手段抢占市场;另一方面,电动自行车行业中小企业众多,盘踞各个区域市场。为应对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公司竞争对手纷纷在产品研发、市场拓展上加大投入,并积极寻找新的盈利模式和利润增长点。目前,公司凭借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和产品创新能力、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长期积累的品牌优势和运营经验、覆盖全国的营销网络保持了行业领先的地位,如果公司未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能及时根据市场需求持续推出高性价比的产品,并提供高品质的服务,公司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四)政府补助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2,856.04万元、962.08万元和4,182.5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重分别为5.13%、1.45%和5.37%。如果未来公司所享受的政府补助政策发生较大的变化,将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

  二、经营及管理风险

  (一)产品研发风险

  随着消费者消费意识的提升及消费升级的趋势愈发明显,电动自行车作为消费品也需要应对消费者多元化、多功能的需求,目前电动自行车产品迭代速度较快。电动自行车公司需要不断地进行创新,同时对市场进行精确的把握与判断,不断推出适应市场需求的具有新造型、新功能的产品,引领市场发展,巩固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由于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需要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而市场需求存在变动风险;同时,新技术、新工艺从研发到实际应用需要一定周期,如果其他公司率先研发出同类新技术、新工艺,进行专利封锁,将对公司的产品研发带来不利的影响。此外,若公司对市场潮流的趋势判断失误,或新产品的市场接受度未如预期,会对公司的业绩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对经销商的管理风险

  经销商既是公司的直接客户,也是公司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展示品牌形象的重要窗口,是公司重要的合作伙伴。经过多年的不断积累,公司构建了以区/县为单位的扁平化国内营销渠道,截至2020年末,公司共有经销商超过2,000家。目前,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经销商合作及管理体系,在经销商准入、经销商管理及培训、经销商考核及激励方面均有详细规定并执行。但由于经销商与公司系不同主体,而实际的经营行为由经销商执行,其经营计划受其经营能力和风险偏好的影响相对较大。若经销商在日常经营中发生服务质量与经营方式有悖于公司品牌运营宗旨,或者对理解公司品牌理念发生偏差等情况,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品牌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三)经营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在生产方面,公司目前建立了以天津爱玛、江苏爱玛、浙江爱玛、广东爱玛、河南爱玛等为主的制造基地;在营销网络方面,公司在全国拥有超过2,000家经销商。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的生产规模、销售网点规模及整体经营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公司的管理模式如果不能及时调整以适应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可能面临风险。

  (四)人才流失风险

  电动自行车的设计和研发对技术人员的依赖度较高,公司至目前所取得的各项研发成果大量依赖核心关键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研发实力。公司目前建立了专业技术、技能带头人晋升的通道,并建立了实现以人力资本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机制,以维持核心技术团队的稳定性。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行业技术人才尤其是核心关键人才的市场争夺也将日渐激烈,人才流动的可能性增加。如果发生技术骨干人员流失现象,将会对公司可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剑持有公司83.36%的股份,若按本次公开发行6,500万股计算,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剑仍将持有公司69.94%的股份,居控股地位。张格格担任公司董事和长兴鼎爱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格格系张剑之女,基于谨慎原则认定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虽然发行人已建立了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独立董事制度等一系列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但仍可能存在张剑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经营决策、利润分配、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进行干预,将可能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财务风险

  (一)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的应收账款逐步增加。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面净额分别为24,156.51万元、11,875.01万元和18,770.0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69%、1.14%和1.45%。虽然公司已经建立了严谨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但是如果出现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发生坏账的情况,将使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二)存货跌价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和库存商品构成,由于库存商品随着下游经销商的预期需求订单波动而波动,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存货规模具有一定波动性。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2月31日,公司存货净额分别为29,030.39万元、54,343.00万元及49,475.13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76%、6.94%及5.18%。未来,随着电动自行车产品新车型更替时间周期缩短,消费者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公司产品滞销,公司存货可变现净值下降,可能给公司存货流动性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现金交易的风险

  基于电动自行车行业的普遍情况,大部分经销商为个体工商户,天津区域的部分个体工商户经销商,出于付款习惯,存在到公司提货时顺便以现金方式结算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收款结算方式占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2%、0.01%和0.01%,现金收款结算方式比例较低,且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公司已经制定了《资金管理规定》《销售收款管理规定》,并于2018年1月22日下发了关于取消现金收款业务的通知,集团内所有公司定于2018年3月1日开始取消现金收款业务。但如果公司上述资金管理内控制度不能严格有效执行,因现金交易相对银行转账安全性较差,存在现金保管不善,造成资金损失的风险。

  (四)应付账款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逐步扩张,公司主要通过应付票据和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供应商货款,同时要求供应商给予更长时间的账期,银行借款较少。2018年末、2019年末及2020年末,公司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30,871.03万元、153,023.09万元和138,201.35万元。公司短期负债主要还款来源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的销售基本都是款到发货,赊销的比例很小,资金情况较好。若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出现波动,则可能对公司及时兑付应付账款带来一定的风险。

  (五)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规模持续增长。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898,977.89万元、1,042,383.10万元和1,290,458.6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9,164.85万元、50,969.20万元和51,350.31万元,均呈逐年上升趋势。虽然报告期内公司业绩稳步增长,但如果未来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或者有类似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发生,且一段时间内公司无法及时、妥善应对,公司将有可能面临业绩下滑的风险。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一)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3.24%、29.43%和25.65%。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规模、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大幅增长,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资金投入到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尽管公司业务和收入预计将保持良好的成长性,但公司仍存在因净利润无法与净资产同步增长而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收益或无法按照预期实施的风险

  公司对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对国家产业政策、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趋势、终端消费市场需求以及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如果出现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突变、行业竞争加剧以及募集资金不能到位等不利情况,则公司有可能面临该等项目收益未能达到预期收益或无法按原计划顺利实施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五、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本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基本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制订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公司此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公司设置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联系方式如下:

  负责人:王春彦

  电话:022-5959 6888

  传真:022-5959 9570

  电子信箱:amkj@aimatech.com

  六、重大合同

  (一)采购合同

  公司的采购模式为与合格供应商签署《采购框架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交易条件、付款条件、采购部件的品质要求、售后服务等条款,价格条款双方另行达成《零部件价格审批单》,实际交易通过《采购订单》以持续性、小批量形式滚动执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正在履行的,且合同发生金额已超过10,000.00万元的采购合同如下:

  以上采购合同均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起始日期均为2019年1月1日,适用于合同签署双方整个合作期间。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签署双方如需变更合同约定,经协商一致的,需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上述采购合同均属于正常业务合同,不存在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附带条款和限制条件的情况。

  (二)销售合同

  公司主要通过经销模式销售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等产品,按年度与经销商签订《爱玛电动车经销协议》,约定授权区域、经销价格、销售目标、售后服务等内容。经销商根据公司提供的标准订单订购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等,公司在核实收到经销商的货款后向经销商发货,经销商与本公司的交易以持续性、小批量形式进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发生金额已超过6,000万元的销售合同如下:

  注1:与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销售合同的有效期分别为分别为直至双方书面终止合作、直至双方书面终止合作、2021年3月31日;与经销商签署的销售合同的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报告期内,公司与经销商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与经销商采取年度经销协议的方式进行合作,每年末,公司业务经理均会对范围内的经销商进行考评,并择优进行续约。

  注2:上表中列示的客户合同发生金额按照同一控制下口径合并计算,具体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公司主营业务情况”之“(三)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之“3、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销售情况”之备注。

  上述销售合同均属于正常业务合同,不存在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附带条款和限制条件的情况。

  七、对外担保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除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正在履行的授信合同和担保合同如下表所示:

  (一)授信合同

  (二)担保合同

  八、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存在以下尚未了结的以其为被告、诉请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刘成林、陈红丽与爱玛科技生命权纠纷案

  爱玛科技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4日签发的案号为“(2019)沪0113民初8198号”传票,根据该传票及所附起诉状登载信息,2018年8月2日,宝山区通南路310号店铺发生火灾,造成二人之子刘镇赫死亡。经认定,起火原因为电动自行车车用锂电池故障起火。刘成林、陈红丽遂以爱玛科技、安徽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上述被告连带赔偿被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27,185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该案于2019年5月18日第一次开庭审理,经多次庭审,针对原告刘成林、陈红丽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的“判令被告(爱玛科技、安徽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赔偿被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27,18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19)沪0113民初8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陈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成林、陈红丽死亡赔偿金1,472,300元、丧葬费4,69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1000元、交通费80元;第三人刘东会、王素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继承刘照伟遗产的实际价值内,赔偿原告刘成林、陈红丽死亡赔偿金1,325,070元、丧葬费42,29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律师费9,000元、交通费720元;驳回原告刘成林、陈红丽其他诉讼请求;后本案第三人于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于2020年9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2020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准许上诉人刘东会、王素娟撤回上诉。

  2、徐祝群家属与丛建、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爱玛科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爱玛科技于2020年7月收到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签发的案号为“(2020)苏0623民初3296号”的《传票》,根据该传票及相关附随资料登载信息,因丛建驾驶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在S225线与徐祝群驾驶的爱玛牌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徐祝群死亡,徐祝群的家属张冬梅、张玲慧、徐相荣、徐功群作为原告,以丛建、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爱玛科技为共同被告,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诉,诉请如下:(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一次性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悬赏金等合计1,180,966.83元;(诉讼费和鉴定费等由被告方承担。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3、吴卫国、陈凤珍与刘东会、王素娟、上海市宝山区彭三车行、彭陈仙、爱玛科技生命权纠纷案

  爱玛科技于2020年6月收到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签发的案号为“(2019)沪0113民初19234号”的《传票》等应诉通知资料,根据该等资料登载信息,因电动自行车车用锂电池故障引致刘照伟生前实际经营的上海市宝山区彭三车行火灾并造成吴卫国、陈凤珍之子死亡,吴卫国、陈凤珍作为原告,以上海市宝山区彭三车行为被告,向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权纠纷之诉,诉请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医疗费、误工费、律师费等共计1,422,197元;本案经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法院依职权追加实际经营者刘照伟的家属刘东会、王素娟和车行经营场所的出租人彭陈仙以及爱玛科技参加诉讼;2020年9月18日,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13民初19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陈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卫国、陈凤珍死亡赔偿金125,192元、丧葬费4,27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800元;被告刘东会、王素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继承刘照伟遗产的实际价值内,赔偿原告吴卫国、陈凤珍死亡赔偿金1,126,728元、丧葬费38,51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律师费7,200元;原告吴卫国、陈凤珍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前述判决已生效。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上述案件标的额相对于发行人的净资产及净利润数额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稳定性、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对生产经营或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刑事诉讼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与发行有关的机构和人员

  二、发行人与有关中介机构的股权关系和其他权益关系

  公司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存在股权关系。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中信投资持有公司2.48%的股份,金石智娱持有公司2.44%的股份,金石灏沣持有公司1.03%的股份,三峡金石持有公司1.03%的股份。其中,中信投资系中信证券全资子公司,金石智娱、金石灏沣系金石投资的全资子公司设立的直投基金产品,三峡金石系三峡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直投基金产品,金石投资、三峡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为中信证券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因此,中信投资、金石智娱、金石灏沣和三峡金石系中信证券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为一致行动人,其对公司的合计持股比例为6.99%。

  公司与本次发行的其他中介机构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和其他权益关系。

  各中介机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也不存在其他权益关系。

  三、发行上市重要日期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和查阅时间

  本次发行期间,投资者可以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查阅招股意向书和备查文件,也可以到本公司和主承销商住所查阅招股意向书和备查文件。

  本次发行期间,投资者可以于每个交易日的8:30-11:30 和13:30-16:30查阅招股意向书和备查文件。

  三、信息披露网址

  http://www.aimatech.com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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