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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上接C37版)

  (上接C37版)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01.00万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001.00万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0、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4,001.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期安排,自2021年5月27日起上市交易。

  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Eastroc Beverage (Group) Co.,Ltd.

  3、注册资本:36,000万元(发行前);40,001万元(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林木勤

  5、住    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珠光北路142号众冠红花岭工业西区3栋1楼

  6、经营范围:食品机械及包装材料的销售与技术咨询;房屋租赁;电子商务平台技术开发和系统开发、电子政务系统开发;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销售;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信息技术咨询;集成电路设计、研发;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与应用;高可信计算、智能网络、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与应用;基于网络的软件服务平台技术开发、软件的开发、测试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技术咨询。(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预包装食品(不含复热预包装食品)批发(饮料、无酒精饮料、包装饮用水);保健食品(限东鹏特饮)批发;普通货运;饮料、无酒精饮料、包装饮用水生产与销售。生产、销售:保健食品、饮料(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酒、精致茶;生产、加工:饮料包装容器;生产、销售瓶(桶)装引用水类(饮用纯净水);生产销售其他饮料(营养素饮料);数据挖掘、数据分析与数据服务;互联网数字内容开发;中药有效成份的提取、纯化及销售。

  7、主营业务:饮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8、所属行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C15)

  9、电    话:0755-26980181

  10、传   真:0755-26980181

  11、电子邮箱:boardoffice@szeastroc.com

  12、董事会秘书:刘丽华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林木勤直接持有公司198,967,411股股份,并通过鲲鹏投资间接持有公司2,320,652股股份,通过东鹏远道间接持有公司1,600,000股股份,通过东鹏致远间接持有公司20,000股股份,通过东鹏致诚间接持有公司50,000股股份,合计共持有公司202,958,063股股份,占比56.38%,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林木勤,男,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董事长、总裁。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林木勤除直接及通过上述主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还持有海丰县顺宝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0%股权。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注:鲲鹏投资、东鹏远道、东鹏致远及东鹏致诚承诺,在东鹏饮料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鲲鹏投资、东鹏远道、东鹏致远及东鹏致诚不主动转让或接受林木勤的指令转让其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权。

  (二)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48,732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001万股

  二、发行价格:46.27元/股

  三、每股面值: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最终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4,001,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36,009,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0%。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包销,包销股份数量为116,321股,包销比例为0.2907%。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851,262,700.00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5月2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0529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2.98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募集资金净额:173,192.68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截至2020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9.11元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以2020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2.0122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1)第11006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审计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和招股意向书附录。

  同时,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3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21)第0014号)。

  2021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1,126.17万元,同比增长83.37%,实现归母净利润34,188.95万元,同比增长122.52%,实现扣非归母净利润33,658.99万元,同比增长108.25%。相关财务信息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可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相关内容以及招股意向书附录。本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21年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预计2021年1-6月财务指标与2020年度同期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年1-6月,公司收入、利润等业绩指标预计较去年同期有所增长,主要系500ml金瓶销量快速提升,公司持续开拓全国市场以及不断加强渠道拓展和精细化管理。

  上述2021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为公司初步估算数据,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2021年5月24日,发行人及募投子公司已与华泰联合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募投子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三方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四方协议)(以下简称为“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为“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巍锋、王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3年12月31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中国港中旅大厦26楼

  联系电话:0755-82492010

  联系传真:0755-82493000

  保荐代表人:金巍锋、王锋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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