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32 证券简称:传智教育 公告编号:2021-0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1年5月11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21年3月31日总股本402,447,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841,607.50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2、公司股本总额自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派方案距离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02,447,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7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153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3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17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5月3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6月1日。
四、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1年5月3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1年6月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 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金燕龙办公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陈碧琳
咨询电话:010-82939940
传真电话:010-82932240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权益分派时间安排文件;
2、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003032 证券简称:传智教育 公告编号:2021-050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黎活明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黎活明先生自2021年2月26日起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增持计划实施情况:2021年5月25日,公司收到黎活明先生的告知函,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并已实施完毕。在增持期限内,黎活明先生增持本公司股份60,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5%,增持金额合计1,319,500元(不含交易手续费),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黎活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90,309,5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44%。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黎活明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黎活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为90,248,6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42%,其一致行动人陈琼女士持有66,978,3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4%,天津田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10,610,1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4%,天津乐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9,67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2.40%,天津人欢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9,640,275股,占公司总股本2.40%,天津合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9,487,8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6%,天津地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8,451,3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0%,黎活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为205,087,4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96%。
3、黎活明先生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12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
4、黎活明先生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公司价值的认可,增强投资者信心。
2、本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3、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21年2月26日起未来3个月内完成(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4、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5、资金来源:增持资金由增持人自筹取得。
6、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在法定的锁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2月26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三、 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情况
2021年5月25日,公司收到黎活明先生的告知函,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并已实施完毕。
黎活明先生于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5月25日期间,增持本公司股份60,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5%,增持金额合计1,319,500元(不含交易手续费)。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黎活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为90,248,6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42%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黎活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90,309,5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44%。
四、 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黎活明先生增持公司股份情况发表法律意见:
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情形,并已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2、黎活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3、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4、本次增持行为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黎活明先生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003032 证券简称:传智教育 公告编号:2021-051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事务代表因岗位调整辞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证券事务代表白斯日古楞女士的书面辞任报告,白斯日古楞女士因工作岗位调整,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白斯日古楞女士的辞任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任后,白斯日古楞女士仍在公司任职,担任公司投融资与合规部负责人。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白斯日古楞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白斯日古楞女士在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期间,勤勉尽职,为公司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白斯日古楞女士任职证券事务代表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尽快聘任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代表。
特此公告。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6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384号
致: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智教育”或“公司”)之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黎活明先生于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以下简称“增持期间”)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就本次增持事宜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 关于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增持人基本情况如下:
黎活明,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43080219800830****。
(二)增持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如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 关于本次增持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黎活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为90,248,6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42%,其一致行动人陈琼女士持有66,978,3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4%,天津田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10,610,1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4%,天津乐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9,67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2.40%,天津人欢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9,640,275股,占公司总股本2.40%,天津合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9,487,8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6%,天津地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8,451,3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0%,黎活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为205,087,4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96%。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内容
2021年2月26日,传智教育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增持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公司价值的认可,增强投资者信心。
2、本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3、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21年2月26日起未来3个月内完成(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4、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5、资金来源:增持资金由增持人自筹取得。
6、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在法定的锁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资料,截至2021年5月25日,传智教育于2021年2月26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黎活明先生承诺的增持期限已经届满,本次增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在增持期限内,黎活明先生增持本公司股份60,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5%,增持金额合计1,319,500元(不含交易手续费),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黎活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90,309,5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44%。
(四)根据增持人确认并经查验传智教育公开披露信息,自本次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之日止,增持人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存在通过实施本次增持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或进行市场操纵的行为。根据增持人确认并经查验,本次增持之日前六个月内,增持人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情形。
三、 本次增持行为属于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可以免于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经核查,本次增持前,黎活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为205,087,4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96%。增持人本次增持后,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为205,148,3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98%,社会公众持股数量仍然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按照《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四、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传智教育于2021年2月26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对本次增持计划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传智教育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情形,并已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崔成立 赵玉婷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