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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21年5月20日以书面、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1年5月25日上午9时30分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6人,实际参加表决6人,分别为王进军、王武军、程刚、刘大成、朱建军、张子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会议经审议做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确认重庆富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方案暨签署《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核报告,重庆富易达原股东骏宽科技、原实际控制人周英和程琳(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方”)2020年度触发补偿条款,需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同时,业绩承诺方告知公司目前无充足的现金,无法按原协议约定期限支付公司业绩补偿款,申请延迟支付。本着合作初衷经各方友好协商,公司拟与业绩承诺方签署《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方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将以利润补偿的现金汇入公司指定的账户。如未能按期支付2020年度利润补偿全部款项的,则每延期一日,应当向公司及李智支付应付未付的利润补偿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全部支付完毕为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收购股权并增资的议案

  公司子公司武汉中电华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华瑞”)拟分别以人民币1元受让何正雄持有8%、叶建华持有20%的武汉安和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和捷”)合计28%股权并完成实缴出资义务。同时何正雄将其持有的安和捷13.8%股权以人民币6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丽。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中电华瑞对安和捷增资人民币520万元,增资后中电华瑞将持有安和捷51%股权,何正雄和王丽同意放弃本次对安和捷同比例增资的权利。同时授权管理层处理本次投资有关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的的议案

  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长沙王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王子”)的股东朱小寒拟与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栢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栢兴科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长沙王子10%股权,对应长沙王子50万元人民币的认缴出资及25万元人民币的实缴出资,以25万元人民币转让给栢兴科技,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栢兴科技持有长沙王子80%股权,长沙王子仍为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同时授权管理层处理本次投资有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公司全体董事审议,同意于2021年6月16日下午14:00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以上有关内容请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5日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2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2021年5月20日以书面、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召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1年5月25日上午11时00分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3人,实际参加表决3人,分别为任兰洞、李智、匡光辉,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会议经审议做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确认重庆富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方案暨签署《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经审议,与会监事会一致认为:本次确定业绩补偿方案、签署补充协议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长远利益,该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业绩补偿方案和签署补充协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其中,关联监事李智回避表决。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5月25日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3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认重庆富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业绩补偿方案暨签署《股权转让及

  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重庆富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方案暨签署《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李智与重庆富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富易达”)原股东重庆骏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宽科技”)、原实际控制人周英和程琳签订的《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智与重庆骏宽科技有限公司、程琳、周英关于重庆富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重庆富易达原股东骏宽科技、原实际控制人周英和程琳(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方”)承诺重庆富易达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分别为1,800.00万元、2,500.00万元、3,500.00万元。公司应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确定业绩承诺方在承诺年度需补偿的金额。根据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核报告,业绩承诺方2020年度触发补偿条款,需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同时,业绩承诺方告知公司目前无充足的现金,无法按原协议约定期限支付公司业绩补偿款,申请延迟支付。本着合作初衷经各方友好协商,公司拟与业绩承诺方签署《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就本议案回避表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李智与业绩承诺方签订的《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智与重庆骏宽科技有限公司、程琳、周英关于重庆富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重庆富易达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分别为1,800.00万元、2,500.00万元、3,500.00万元。如未达到净利润承诺数,则需对业绩进行补偿。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核报告,重庆富易达2018-2020年度分别完成当年年度承诺数的110.76%、92.45%和85.02%。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业绩承诺未完成原因分析

  重庆富易达及其重要子公司青岛富易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位于重庆市和青岛市,2020年生产经营和复工复产受疫情影响较大,导致重庆富易达2020年业绩未达标。

  四、利润补偿情况

  (一)利润补偿方式

  利润补偿期间内每年度的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每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本次交易的对价总额÷承诺年度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已补偿金额。

  前述“本次交易的对价总额”为13,800万元。

  应补偿总计不应超过本次交易的对价总额。如各年计算的当期应补偿金额小于0,则按0取值,即已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根据上述计算公式:

  2020年应补偿金额=(78,000,000-19,936,200-23,113,300-29,757,800)*138,000,000÷78,000,000-0=9,186,983.49元

  按照公司与李智可获得上述补偿款比例51:9,业绩承诺方应补偿公司7,808,935.97元补偿款。

  (二)补偿的实施

  签订补充协议前:业绩承诺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以利润补偿的现金汇入公司指定的账户。

  签订补充协议后:业绩承诺方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将以利润补偿的现金汇入公司指定的账户。如未能按期支付2020年度利润补偿全部款项的,则每延期一日,应当向公司及李智支付应付未付的利润补偿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全部支付完毕为止。

  五、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李智

  丙方:重庆骏宽科技有限公司

  丁方:

  丁方1:程琳

  丁方2:周英

  经协商一致,各方同意对原协议中丙方及丁方应对甲方和乙方进行利润补偿的支付时间进行调整,特签署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 2020年度利润补偿金额

  1、根据原协议第5.4.1条的约定,各方在此确认,丙方及丁方就重庆富易达2020年度业绩未达到承诺数应向甲方和乙方进行现金补偿金额=(78,000,000.00-19,936,200-23,113,300-29,757,800)×138,000,000÷78,000,000-0=9,186,983.49元。

  2、原协议约定甲方及乙方获得现金补偿的比例为51:9,各方确认并同意,丙方及丁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为7,808,935.97元;丙方及丁方应向乙方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为1,378,047.52元。

  第二条 2020年度利润补偿款的支付

  1、各方同意,丙方及丁方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向甲方及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完毕2020年度利润补偿全部款项,具体为:丙方及丁方应向甲方支付完毕现金补偿款7,808,935.97元,向乙方支付完毕现金补偿款1,378,047.52元。

  2、丙方及丁方对2020年度利润补偿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3、如丙方及丁方未能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第1款之约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向甲方及乙方支付完毕2020年度利润补偿全部款项的,则每延期一日,应当向甲方及乙方支付应付未付的利润补偿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丙方及丁方全部支付完毕为止。

  第三条 争议解决

  因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仍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四条 协议完整性

  各方一致同意,本补充协议作为原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除依据本补充协议所作修改、补充外,原协议中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协议各方对原协议中的其他约定并无异议,并保证将继续依约履行。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业绩补偿方案的确定,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业绩补偿方案的确定,履行了必须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是根据目前客观情况经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以长远利益为导向,符合转让双方利益,从长远看更有利于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监事会意见

  本次确定业绩补偿方案、签署补充协议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长远利益,该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业绩补偿方案和签署补充协议。

  九、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5日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4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购股权并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收购股权并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子公司武汉中电华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华瑞”)分别以人民币1元受让何正雄持有8%、叶建华持有20%的武汉安和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和捷”)合计28%股权并完成实缴出资义务。同时何正雄将其持有的安和捷13.8%股权以人民币6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丽。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中电华瑞对安和捷增资人民币520万元,增资后中电华瑞将持有安和捷51%股权,何正雄和王丽同意放弃本次对安和捷同比例增资的权利。同时授权管理层处理本次投资有关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何正雄

  身份证号码:3301061972********

  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何正雄为安和捷实际控制人,现任安和捷执行董事、总经理,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无关联关系,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叶建华

  身份证号码:4201061964********

  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叶建华现任安和捷监事,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无关联关系,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王丽

  身份证号码:4222021984********

  住址:武汉市珞狮南路

  王丽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无关联关系,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名称:武汉安和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WEKP7P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住所: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藏龙岛长咀村长咀光电子工业园一期10号厂房1-3层101室

  5、法定代表人:何正雄

  6、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7、成立日期:2017年9月5日

  8、营业期限:2017年9月5日至2037年9月4日

  9、经营范围:仪器设备校准咨询、服务;电工电子产品、军用装备、轨道交通产品、汽车零部件、电子元器件、电线电缆产品检测、试验及技术服务;仪器设备销售与代理。(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安和捷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无关联关系,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标的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前、股权转让后与增资后的股权结构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股权权属情况

  安和捷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对外担保及对外财务资助情况。安和捷的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

  (四)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中电华瑞与何正雄、叶建华、王丽、武汉安和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共同签署《投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武汉中电华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何正雄

  丙方:叶建华

  丁方:王丽

  戊方(目标公司):武汉安和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安和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和捷”)于2017年9月5日在武汉市设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已实缴资本为360万元人民币),乙方持有安和捷80%股权、丙方持有安和捷20%股权。经各方协商一致,乙方将其占安和捷8%(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给甲方,丙方将其占安和捷20%(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给甲方,甲方愿意受让。乙方将其持有的本次投资前安和捷13.8%的股权(已实缴出资)转让给丁方,丁方愿意受让。在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按照本协议对安和捷进行增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投资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丙方确认,截至签约日,安和捷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一)本次股权转让

  1、本次股权转让的具体内容为:在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进行股权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

  2、乙方将其持有的本次投资前安和捷8%的股权(折合人民币40万元出资额,实缴出资0元)、丙方将其持有的本次投资前安和捷20%的股权(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出资额,实缴出资0元)分别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受让上述28%的股权(折合人民币140万元的出资额),并完成实缴出资义务。

  3、乙方将其持有的本次投资前安和捷13.8%的股权(折合人民币69万元出资额,实缴出资69万元)以人民币6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方,丁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受让上述13.8%的股权。

  4、本此股转后,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二)本次增资

  1、在本次股权转让的同时,甲方同意以现金人民币520万元(以下简称“甲方增资款”)对安和捷进行增资(以下简称“甲方增资”),认购安和捷人民币234.69万元新增注册资本,超出注册资本的285.31万元计入安和捷资本公积。乙方、丁方同意放弃本次对安和捷同比例增资的权利。

  2、本次增资完成后,安和捷的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变更至人民币734.69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及本次增资完成后,安和捷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三)先决条件

  1、各方一致同意,除非甲方作出书面豁免,仅在下述条件(“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甲方对安和捷进行本次投资:

  1.1 安和捷已向甲方提供乙方已完成实缴出资人民币360万元的合法合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出资证明书、乙方实缴出资360万元的转账凭据、声明或承诺等)。

  1.2 安和捷已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同意本次投资。

  1.3 原股东已经分别就其拥有的列于本协议附件一的机器设备的权属签署转移至安和捷名下(即提供安和捷机器设备等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付款凭据等资料)。

  1.4 安和捷与原股东等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应收、应付往来款项已清理完毕,安和捷未再发生应收、应付关联方非经营性款项的情形,公司的业务、运营、资产、财务无重大不利变化。且所有出资股东均为工商注册登记股。

  1.5 本协议签署日至本次投资的先决条件满足之日,安和捷未进行任何股权变动(但与本次投资相关的股权变动除外),未发生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乙方、丙方未直接或间接转让其持有的安和捷股权或对其持有的安和捷股权设定担保和质押,及不存在被冻结、司法查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的情形。

  1.6 甲方派驻财务负责人与安和捷办理完财务交接手续之日,经甲方审计后的安和捷股东权益(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8万元。

  1.7 不得分配任何红利或进行其他分配,不得处置其资产和技术。

  (四)交割与付款

  1、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均已满足或由甲方书面豁免当日为先决条件满足之日。乙方、丙方承诺,在先决条件满足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投资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甲方登记为安和捷的股东(28%的股权),并将甲方委派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监事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备案之日,为本次交易的交割日(以下简称“交割日”)。各方为满足政府批准/登记/备案而准备的其他文件若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如有),以本协议为准。

  2、自交割日起10日内,甲方分别向乙方、丙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元(“股权转让价款”),同时,甲方将140万元投资款转至安和捷账户,用于甲方完成受让上述28%股权的实缴。

  丁方于交割日前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69万元(“股权转让款”)。

  3、增资款的支付

  本次交易涉及的安和捷51%的股权登记至甲方名下后,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部缴付其对安和捷的增资款。

  (五)融资约定

  1、安和捷的对外借款按甲方母公司的统一财务管理规定执行。若安和捷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对外融资,由总经理向执行董事提出申请,经股东会审议批准方可借贷,可向甲方借贷,甲方提供总额不超过840万元人民币借贷额度,其中首笔借款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若安和捷今后出现需要增加投资或增资扩股的情况,安和捷全体股东则须按各自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同比例同时增加投资或注资。若有股东不同意以现金方式参与增加投资或注资,则该股东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其在安和捷的股权比例将被稀释。增资扩股的情况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六)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1、乙方、丁方承诺安和捷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以下同)分别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以下简称“净利润承诺数”)。

  2、业绩考核方式如下:

  

  3、利润补偿

  累计实际净利润未达到累计净利润承诺数时,乙方、丁方承诺以货币的方式向安和捷支付补偿款,补偿款金额计算如下:

  应补偿金额=(已完结承诺年度的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已完结承诺年度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已补偿金额

  4、股权回购

  若在单年业绩考核或累计业绩考核中出现未达业绩承诺的情况,甲方保留要求乙方、丁方无条件回购安和捷全部股权的权利,转让价为甲方的实缴总金额(本次转让股权及本次增资甲方所支付的总成本,即人民币660万元),加上年化10%的资金成本。如甲方要求乙方、丁方购买甲方届时所持有的安和捷全部股权,乙方、丁方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

  (七)安和捷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

  1、安和捷设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需按甲方母公司统一的规章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薪酬管理、业绩考核、会计准则、费用管理、考勤管理、行政管理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安和捷与任何股东、高层管理人员及相应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需经执行董事批准方可执行。

  2、安和捷设执行董事一名,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甲方委派。

  3、安和捷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甲方委派。

  4、安和捷设总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任免与考核。甲方有权委派一名副总经理,补充核心团队。

  5、安和捷财务人员、IT人员由甲方母公司委派,由甲方母公司统一管理并依据甲方母公司相关规定和程序聘任和解聘。财务人员、IT人员薪酬由甲方母公司统一发放,实际由安和捷承担,每年甲方母公司与安和捷结算一次。安和捷IT系统、财务系统由甲方母公司统一管理,相关服务器管理员权限、账户与密码以及银行U-key由甲方母公司负责管理。

  (八)股权转让、质押与抵押

  1、除协议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各方协商同意外,本协议所规定各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股东会过半同意之前,不得将安和捷股权转让给第三者。任何关于安和捷的股权转让,未经股东会过半同意,均属无效。

  2、除非经股东会过半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安和捷的股权质押或抵押给第三方。

  3、在本协议“第六条”所述全部业绩承诺已经完成,且安和捷达到被甲方母公司收购的全部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将尽力促成安和捷被甲方母公司进一步收购,以实现现有股东的退出以及股东权益最大化。

  (九)知识产权

  1、乙方、丁方保证,在后续业务发展中,不再存在尚需向乙方、丁方及其团队购买或授权使用已有知识产权的情况。

  2、安和捷各股东及所有员工,在安和捷利用安和捷资源、设备以及参与安和捷的相关业务期间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国内的专有技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形式),相应的知识产权成果所有权和独家使用权一律归安和捷所有。

  (十)竞业禁止

  1、乙方、丁方承诺,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但不限于自身或通过其亲属、朋友或其他自然人、公司、其他实体控制、经营、管理、施加重大影响)与安和捷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各方在安和捷本次股转和增资后,须保持对安和捷的资源持续投入;未经安和捷书面批准,各方均不得以自己或亲属或委托其他人的名义在安和捷之外从事与安和捷竞争的业务。若乙方、丁方及其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其同意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且就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涉及安和捷业务的骨干员工,应对于下述情况签署竞业禁止协议:

  3.1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不得以自己或委托其他人的名义在公司之外从事与公司竞争的业务;

  3.2在其离职安和捷后3年内,不得参与任何与安和捷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新设、参股、担任董事/监事/高管职位等方式。

  (十一)声明、保证及承诺

  1、各方均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各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2、各方投入安和捷的资金,均为各方所拥有的合法财产(附件二:乙方承诺函)。

  3、乙方、丙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甲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乙方、丙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4、乙方、丙方承诺安和捷自成立至交割日之前的经营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债务或有债务及担保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应付债务、应缴税费、亏损或有负债、员工薪酬福利、社会保险待遇、工伤赔偿、诉讼/仲裁纠纷、侵权赔偿等以及任何经济、民事、刑事、税务、海关、卫生、安全、环保或其他行政法律责任)。如有,均由乙方、丙方、丁方负责连带承担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被收回的支出及费用,且在承担后不得向安和捷追偿,保证安和捷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5、此外,在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完成后,如果甲方因交割日之前的任何原因而被要求履行本条第5款的任何责任的,因此给安和捷造成的损失均应由乙方、丁方负责赔偿,如甲方因此而遭受损失的,则甲方有权在知晓该等行为后两(2)年内,随时向乙方、丁方追偿。

  (十二)责任承担

  1、任何一方须严格遵守本协议所有约定,若违反本协议项下声明、承诺、保证及其他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须依据有关法律及本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守约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损失,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相应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违约金以违约方认缴出资额为限,如仍不足以弥补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守约方有权召开股东会,解除出资违约方延期出资部分的股东资格。

  (十三)争议处理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经各方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将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安和捷作为军工检测项目细分行业的区域次龙头,项目毛利率和净利率较高,投资回报、市场份额的确定性较高,本次投资是公司围绕军工科技业务产业链的投资布局,有利于中电华瑞持续发展做大做强军工业务,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本次收购及增资均为中电华瑞自筹资金,本次对外投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二)存在的风险及对策

  安和捷在未来发展中可能面临经济环境不景气、业务开拓不及预期、竞争对手快速成长和市场竞争加剧等风险。还可能面临经济环境、行业周期、运营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风险。公司将通过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委任董监高参与安和捷董事会的运营与决策、有效的内控机制和管理体系来预防和控制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投资协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5日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5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概述

  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长沙王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王子”)的股东朱小寒拟与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栢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栢兴科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长沙王子10%股权,对应长沙王子50万元人民币的认缴出资及25万元人民币的实缴出资,以25万元人民币转让给栢兴科技,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栢兴科技持有长沙王子80%股权,长沙王子仍为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同时授权管理层处理本次投资有关事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主要交易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朱小寒

  身份证号码:4301241982********

  住所:长沙宁乡市黄材镇

  朱小寒为长沙王子原业务总监,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栢兴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DAXR8Q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住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奋进路4号王子工业厂房B栋501(A区-1)

  5、法定代表人:王武军

  6、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7、成立日期:2017年3月6日

  8、营业期限:2017年3月6日至无固定期限

  9、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低碳材料、环保产品的研发和销售;包装制品的研发和销售;塑胶制品、塑料包装制品、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的销售;服装、鞋类、箱包、收纳盒及其配件的批发、零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是:塑胶制品、玻璃保护片、塑料包装制品的生产;服装、鞋类、箱包、收纳盒及其配件的生产、加工。

  10、栢兴科技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标的公司情况

  (一)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长沙王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PXD5H3A

  3、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住所:湖南省长沙县榔梨街道福中路77号3#栋厂房401西面

  5、法定代表人:郭建超

  6、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7、成立日期:2018年09月11日

  8、营业期限:2018年09月11日至2058年09月10日

  9、经营范围:新材料及相关技术的研发、生产、销售、运营;纸制品加工;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托盘、环保材料、塑料透气膜的生产;电子产品及配件、模具的销售;木制容器、塑料保护膜、泡沫塑料、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塑料零件、医疗卫生用塑料制品、生物分解塑料制品的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长沙王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三)股权权属情况

  长沙王子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本次股权转让前后股权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深圳栢兴科技有限公司与朱小寒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朱小寒

  乙方:深圳栢兴科技有限公司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10%的股权,认缴出资50万元人民币,已实缴出资25万元人民币。现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10%的股权,对应公司50万元人民币的认缴出资及25万元人民币的实缴出资,以25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并由乙方承担并履行剩余认缴出资25万元人民币的实缴出资义务。

  甲、乙双方确认,上述股权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乙方应当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甲方就本次股权转让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的所得税金额以税务主管机关确定的金额为准),并将上述股权转让价款扣除甲方应当缴纳所得税之后的金额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指定账户接收该笔股权转让款。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等费用),由双方按中国法律的规定自行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商事登记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本次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本次变更后,公司扩大对长沙王子的间接控股比例,调整优化子公司股权架构与资源配置,有助于提升公司业绩,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从而更好地实施公司的区域战略布局。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严格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事项尚需工商行政部门审批,未来长沙王子的经营和业绩可能面临经济环境、行业周期、运营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风险,公司将通过采取积极的经营策略、有效的内控机制和管理体系来预防和控制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书》。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5日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6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21年5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6月16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6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1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表决(现场表决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6月10日(星期四)。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1年6月10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奋进路4号王子工业园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大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的事项

  1、关于确认重庆富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方案暨签署《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特别说明:

  (1)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5月26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及相关公告。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上述提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所有议案将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三、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加盖委托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须在2021年6月11日下午17:30前送达或传真至本公司。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寄至: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奋进路4号王子工业园董事会办公室,邮编:518019,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1年6月11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3、登记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奋进路4号工业园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会议联系方式:联系人:白琼、江伟锋,联系电话:0755-81713366,传真:0755-81706699,邮箱:stock@szwzxc.com。

  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会期半天。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场。若为授权则需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的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七、附件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

  附件3:参会回执。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5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735”,投票简称为“王子投票”。

  2、提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提案设置。

  表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6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1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单位授权        (先生/女士)对以下表决事项按照如下委托意愿进行表决,并授权其签署本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有关文件。

  委托期限:自委托日期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本人/本单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表决如下: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书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填报表决意见:

  (1)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请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一项打“√”,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2)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以及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3、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4、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3:

  参会回执

  致: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拟亲自/委托代理人          (先生/女士)出席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下午14:00举行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姓名或名称(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持股数:                                            股

  证券账户号: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

  1、请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于2021年6月11日17:30前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他人出席的须填写《授权委托书》及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参会回执传回公司;

  2、参会回执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7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25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奋进路4号王子工业园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大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进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65,181,9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45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112,9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99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4%。(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提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181,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提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181,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提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181,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提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181,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提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181,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提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181,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提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调整公司外部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181,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婷婷、邓宇。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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