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5月25日(星期二)14:3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277号保利中心11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群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87,55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602%。其中:
(1)通过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87,54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2.9526%;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76%。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62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227%。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加通讯的形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54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54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54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54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54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87,54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6%,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6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1%;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54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6%,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6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1%;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54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62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4%;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2021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54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62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4%;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作出的《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2021-017、2021-01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马茜芝律师、金伟影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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