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47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迪马股份”)于2021年5月25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渝05执2676号】,要求公司协助执行。
一、协助执行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庆五中院要求提取被执行人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硕润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赵洁红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所涉及的2020年现金红利金额,并要求公司协助划转该部分金额至重庆五中院指定账户。
二、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协助重庆五中院进行提取及划转。
上述协助执行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公司也按要求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48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4月7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2020年分红实施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 股派送现金红利0.80元(含税)进行分配。
如在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557,686,28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4,614,902.72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硕润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及赵洁红持有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渝05执2676号】的要求进行协助提取并划转。
3. 扣税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月)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纳税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对于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的现金红利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72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72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0.072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8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若有问题请咨询公司董秘办。
联系部门: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23-81155758、81155759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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