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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0年度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8

  债券代码:113509        债券简称:新泉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6月3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1年6月4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1年6月4日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新泉转债”或“可转债”)将于2021年6月4日支付自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新泉转债

  3、债券代码:113509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45,000万元

  6、发行数量:450万张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18年6月4日至2024年6月3日。

  9、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1.80%、第六年为2.0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11、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2018年6月8日)满 6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24年6月3日。

  12、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25.34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5.25元/股。

  13、可转债信用等级:AA

  14、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15、担保事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票质押担保的方式,公司的控股股东江苏新泉志和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出质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3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1.0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发放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6月3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1年6月4日

  3、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1年6月4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1年6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新泉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16:00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0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8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本公司按税前兑息金额派发利息,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555号

  联系人:高海龙、陈学谦

  联系电话:0519-85120170、0519-85122303

  传真:0519-85173950-2303

  2、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保荐代表人:谢吴涛、韩勇

  联系电话:021-68801546、021-68801576

  传真:021-68801551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68870204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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