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上接C5版)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上接C5版)

  (六)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1、发行时间安排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价格超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1)若超出比例不高于10%的,在申购前5个工作日发布1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2)若超出比例超过10%且不高于20%的,在申购前至少10个工作日发布2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3)若超出比例高于20%的,在申购前至少15个工作日发布3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同时,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并在推迟后的申购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缴款;

  4、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2、本次发行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行将于2021年6月4日(T-1日)组织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21年6月3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1年5月28日(T-6日)至2021年5月31日(T-5日),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通过现场、电话或视频的方式进行网下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过《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的人员不得参与,推介活动全程录音。本次网下路演推介不向投资者发放任何礼品、礼金或礼券。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1、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组成。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325.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217.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108.50万股(如有),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最终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2021年6月3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3、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2021年6月9日(T+2日)公布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二)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富诚海富通华立科技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立科技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华立科技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00%。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富诚海富通华立科技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年4月29日

  募集资金规模:5,340万元

  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华立科技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是否为发行人董监高、认购金额与比例等具体情况如下:

  

  注1:华立科技资管计划募集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可全部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注2:最终认购股数待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三)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保荐机构跟投机构为海通证券另类投资子公司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创投”)。

  2、跟投数量

  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海通创投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海通创投的实际认购数量与发行人的最终发行价格及最终发行规模有关,海通证券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海通创投实际认购的股票数量作出调整。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2021年6月3日(T-2日)予以明确。

  (四)限售期

  华立科技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部分(如有)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将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2021年6月4日(T-1日)进行披露。

  海通创投将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推迟后的T-1日进行披露。

  如海通创投未按《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跟投,发行人应当中止本次发行,并及时进行披露。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三、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符合《承销办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通知》、《配售细则》、《投资者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中确定的条件及要求的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2)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投资者应当办理完成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后方可参与本次发行。

  (3)以初步询价日前两个交易日(2021年5月28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网下询价的以封闭方式运作的创业板主题公募基金与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4)若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②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③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④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⑤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

  ⑥符合监管部门、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⑦投资者还应当于2021年5月31日(T-5日)12:00前提交在监管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查材料。

  已注册为创业板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参与创业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还应当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注销登记或其产品已清盘的,推荐该投资者注册的证券公司应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销其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格或创业板配售对象资格。

  (5)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2021年5月31日(T-5日)中午12:00前完成备案。

  (6)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上述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

  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⑨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上述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当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上述第⑨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配售对象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证明材料及在海通证券电子发行平台填写的相应的资产规模。

  (8)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上述战略配售投资者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9)初步询价日前一交易日2021年5月31日(T-5日)中午12:00前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网下申购承诺函和资产证明文件等材料,并经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认证。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21年5月31日(T-5日)12:00时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数字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投资者若参与华立科技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承诺函、资质证明文件及资产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21年5月31日(T-5日)12:00前)通过海通证券发行电子平台(网址:https://dzfx.htsec.com/ipoht/index.html#/app/Main),或者登陆海通证券官方网站(网址:https://www.htsec.com/ChannelHome/index.shtml)首页下方友情链接内的“发行电子平台”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材料,同时填写并提交资产证明及相关材料。所有拟参加本次发行的网下投资者应在2021年5月31日(T-5日)中午12:00前提供截至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即2021年5月25日(T-9日)的资产规模证明文件。《网下投资者承诺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最终获得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承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账户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推荐使用Chrome浏览器登陆系统。如有问题请致电咨询电话021-23219622、021-23219496、021-23219524、021-23219904。

  网下投资者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投资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2021年5月28日(T-6日)至2021年5月31日(T-5日)中午12:00期间(9:00-12:00,13:00-17:00)接听咨询电话。

  此外,除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出资方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配售对象为私募基金的还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函、登记系统截屏)。

  特别提醒:(1)请下载适用于本次项目的最新承诺函模板。承诺函及核查文件模板见海通证券发行电子平台“下载模板”;(2)请填写并提交资产证明及相关材料;(3)每位投资者有且只有一次注册机会;(4)除承诺函和资产证明外其他备案材料,一经上传即可存储在“报备资料”中,信息相同的备案材料请勿反复上传。请投资者仅在需要变更备案材料信息时,重新上传备案材料;(5)请投资者及时维护“报备资料”,以确保所提交的备案材料内容准确。每位投资者仅有一次提交机会;(6)承诺函仍需提交适用于本项目的最新版。

  机构投资者自有资金或管理的每个产品参与网下询价的申购金额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总资产)的资产证明文件相应金额:其中,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应提供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2021年5月25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章);自营投资账户应提供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材料(资金规模截至2021年5月25日,T-9日)(加盖公司公章)。

  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内容不符合要求、或投资者所提供资料未通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或视其为无效报价。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进行,符合相关法规及本公告要求的投资者于2021年5月31日(T-5日)12:00时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使用协议,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2、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2021年6月1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报价和拟申购数量等信息。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单后,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3、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的不同报价不得超过3个,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海通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650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

  特别提示: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资产规模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前,投资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写截至2021年5月25日(T-9日)的资产规模,投资者填写的资产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

  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65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4、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1年5月31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或未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未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65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购;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6)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

  (7)经核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

  (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9)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7、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同一配售对象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3)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4)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5)委托他人报价;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0)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

  (11)未合理确定申购数量,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12)接受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13)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

  (14)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

  (15)获配后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6)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17)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

  (18)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五、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购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

  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10家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10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拟申购数量为有效拟申购数量。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1年6月4日(T-1日)公告的《发行公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1)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3、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超出比例不高于10%的,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在申购前至少5个工作日发布1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超出比例超过10%且不高于20%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申购前至少10个工作日发布2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超出比例超过20%的,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在申购前至少15个工作日发布3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且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战略配售实施跟投。

  4、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及其相应的申购数量将在2021年6月4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六、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2,17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原股东在本次发行时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七、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1年6月7日(T日)9:30-15:00。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2021年6月7日(T日)的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必须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信息。申购单信息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

  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批量申购,批量申购文件上传成功后,已经提交的申购全部被清除,将以最新提交的申购为准。

  网下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下投资者在2021年6月7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配售后在2021年6月9日(T+2日)缴纳认购款。

  如同一配售对象同日获配多只新股,务必对每只新股分别足额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如配售对象单只新股资金不足,将导致该配售对象当日全部获配新股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1年6月7日(T日)9:15-11:30,13:00-15:00。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规定,网上发行对象为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交所非限售A股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2021年6月7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T-1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1年6月3日(T-2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深市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1年6月7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持有的市值或可申购额度。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在2021年6月7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2021年6月9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为无效申购。

  八、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1年6月7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21年6月7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将于2021年6月3日(T-2日)回拨至网下发行。具体回拨机制如下:如果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等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则不进行回拨,初始网下、网上发行数量不变;如果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小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如发生上述回拨,则2021年6月4日(T-1日)《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发行数量将较初始网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

  3、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且不超过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以上所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按照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但网下发行中采用比例限售方式而被限售的股份无需扣除。

  4、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5、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1年6月8日(T+1日)在《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九、网下配售原则

  T日申购结束后,进行有效申购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即为有效配售对象。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完成回拨机制后,将对网下投资者进行比例配售,原则如下: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为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B;

  (3)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网下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C;

  3、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RA≥RB≥RC。

  调整原则:

  (1)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如果A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A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调整向B类投资者预设的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2)向A类和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C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即RA≥RB≥R ;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4、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向下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5、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十、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2021年6月9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对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获得初步配售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发行价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于2021年6月9日(T+2日)8:30-16:00,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1年6月9日(T+2日)16:00前到账。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全部的初步获配新股进行无效处理,相应的无效认购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付时,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注明认购所对应的新股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未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付失败。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如配售对象单只新股资金不足,将导致该配售对象当日全部获配新股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1年6月11日(T+4日)刊登的《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创业板、科创板、主板、中小板、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创业板、科创板、主板、中小板首发股票项目及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项目的网下询价及申购。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2021年6月9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上中签结果,网上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于2021年6月9日(T+2日)履行缴款义务,需确保证券资金账户在2021年6月9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三)战略投资者缴款

  2021年6月1日(T-4日)前(含当日),华立科技资管计划将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并于推迟申购后的申购日前三个工作日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1年6月11日(T+4日)对战略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十一、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处理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1年6月11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二、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乘以发行后总股本(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计算的总市值);

  (6)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未按照《实施细则》及其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7)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9)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根据《承销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款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三、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发行人: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8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