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上午9:00在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酒都大道118号,公司总部办公楼一楼多功能厅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联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5人,代表股份1,027,268,7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8人,代表股份129,260,4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43人,代表股份1,156,529,2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4%。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38人,代表股份195,713,6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朱东律师、杨珂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00《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56,387,8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反对票10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弃权票3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2.00《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56,387,8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反对票10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弃权票3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3.00《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56,387,8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反对票10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弃权票3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4.00《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56,387,82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反对票10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弃权票3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5.00《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56,302,5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4%;反对票226,6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95,486,9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2%;反对票226,6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8%;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00《关于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50,941,0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68%;反对票5,552,5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1%;弃权票3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90,125,5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447%;反对票5,552,5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71%;弃权票3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7.00《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36,893,23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22%;反对票19,629,9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73%;弃权票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76,077,6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670%;反对票19,629,9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00%;弃权票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8.00《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56,492,1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票2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票1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95,676,5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反对票2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弃权票1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朱东律师、杨珂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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