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60        证券简称:联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50号)文核准。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德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15.5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35,400,000元,扣除承销费45,070,000元以及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 29,100,455.5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861,229,544.43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2月24日对联德股份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1】7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并经2021年4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浙江明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明德”)及海宁弘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弘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年5月2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浙江明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01040160017853659,截止2021年5月27日,专户余额为115.9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高精度机械零部件生产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磊、孙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 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 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海宁弘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71915823810602,截止2021年5月27日,专户余额为3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新增34,800套高精度机械零部件技改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磊、孙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 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 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8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