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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38   证券简称:工业富联   公告编号:临2021-037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因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临2020-059号)。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属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临2020-060号)。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公司未接到任何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申报。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之“(二)激励对象离职”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若市价低于授予价格,则以市价回购)。”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84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2,427,240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8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2,427,24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账户,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回购注销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将于2021年6月1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并依法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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